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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类
“视同销售”这一术语是由税法提出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其所要达到的结果便是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相关的经济业务确认其产生的纳税义务,对产生的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入账。这一术语只要求企业确认应纳的税额,至于其他相关会计要素的确认税法的规定并未涉及。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属于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不同的税种分别对其视同销售行为做了各自的规定,即税种与税种之间的视同销售行为相互区别,但从视同销售行为对企业资产所有权属的影响上,可以将税法上所规定的各种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两类: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中,将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内部的非应税项目如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动产)等情况中,货物在移送使用后仍归本企业所有,其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中,将应税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抵债等情况中,货物在移送使用后,其所有权属由企业转移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了改变。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则专指将企业资产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投资、捐赠、分配、抵债、广告宣传等,均引起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
英美国家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几乎完全独立,互不影响。其财务会计的独立性很强,完全不受税法的约束;企业的纳税事宜也不受会计准则的制约,完全依据税法进行处理,即税务会计也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这种模式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同一经济业务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各自进行独立的处理,互不影响,因此二者之间的合理差异允许存在。这便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一)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若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在税法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则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即无需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则在税务会计上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其他的应纳税额。
[例1]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主营实木地板的生产与销售,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领用的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2万元,市价20万元,则税务会计的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6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在财务会计上,根据收入确认条件,该业务中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无需确认收入,其他要素的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处理与以上税务会计中的处理相同。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当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时,该视同销售行为对期末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在税务会计上无须确认收入;在财务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也无须确认收入。此时,两门学科的账务处理是相同的。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1)满足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些视同销售行为,在资产的相关权利发生转移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的流入,且其收入的金额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满足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财务会计上应确认收入。在税法中需要为期末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确认这些行为的应税收入,则税务会计中针对这些行为也需要确认收入。则该种情况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账务处理相同。
[例2]A公司将例1中的实木地板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均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2)不满足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一些视同销售行为,虽然在资产的相关权利发生转移,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满足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财务会计会计上不能针对这些业务确认收入。而在税法中,这些行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则在税务会计中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则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这些业务的处理有差异。
[例3]A公司将例1中的实木地板用于广告宣传,免费赠送给客户,则税务会计的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6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三、以法德为代表的税务会计模式下的处理
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这种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的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因此,便形成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完全统一的税务会计模式,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同一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相同,不允许存在差异,。在此模式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合为一体,两者不相互独立,账务处理的依据以税法为主。
(一)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若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在税法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则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即无需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以税法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的情况下,无需对这些业务确认收入。该模式下的会计处理与财税分离模式下例1中的会计处理完全一致。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经济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即在以税法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的情况下,则需要针对这些业务确认收入,以便于期末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则该模式下例2与例3的账务处理原则相同,都应该根据税法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即与财税分离模式下税务会计中的处理完全相同。
四、以日本为代表的税务会计模式下的账务处理
日本的税务会计依据税法规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是一种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从税务会计角度来看,由于日本在近代受法德影响,而在现代则更受美国影响,所以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介于以财税完全独立为特征的美国税务会计模式和以财税完全统一为特征的法国税务会计模式之间,是财税混合的税务会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为“一套账”,会计记录环节按照会计准则确认各种会计要素,按照税法对应纳税的金额登记入账,然后期末对财务会计利润和税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如实反映税法所要求履行的纳税义务。因此该种模式既能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又能根据税法如实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
(一)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若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在税法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在财务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对会计的利润总额也没有影响,即该类业务不产生财税差异,期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该模式下例1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6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1)满足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且该业务有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会计记录环节应确认该类业务的收入;而该收入也正好是企业所得税中所要求确认的应税收入,则会计处理的结果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符合税法的规定,即该类业务也不产生财税差异,期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该模式下例2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2)不满足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但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会计处理环节对该类业务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需要核算该类业务的应税收入,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家存在差异,期末需要为满足纳税目的对该差异进项调整。该模式下例3的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6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因该类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期末需要根据该业务进项纳税调整。调整的过程为:根据资产的市价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20万,根据资产的成本调增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金额12万,即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因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若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期末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的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五、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由于各种经济和社会原因,税务会计在近些年才被引起关注,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不完善,并未形成独立的学科,理论上尚需继续深入研究,实务中也需要继续不断探索。目前,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与日本的类似,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混合为一套账,满足多方需求。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税务会计以税法为依据,又由于我国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期末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即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下,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与在以日本为代表的财税混合税务会计模式下的处理相同。
参考文献:
[1]盖地:《构建我国税务会计范式与模式探讨》,《现代财经》,2006年第2期。
[2]盖地:《税务会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
[3]陈丹朵:《视同销售的两种误解》,《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