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赔偿金岂能一人独占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赔偿金岂能一人独占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丈夫出外打工发生事故死亡,获赔偿10万元。为了独占这笔赔偿金,媳妇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处以刑罚。

出事故赔偿十万

为保管签订协议

在河南省内乡县有个农民家庭,丈夫叫孙磊,妻子叫杨丽,生有两个儿子。为了补贴家用,孙磊在某地煤矿打工。

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10月,煤矿出了事故,上班后的孙磊再也没有回来。矿上给孙磊家属赔偿了10万元,并自2004年11月起,每月支付给孙磊两个儿子及父母亲生活费1000元。

杨丽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带着矿上赔偿的10万元现金回到家里。并由村里的识字人起草了一份字据,内容为:矿上赔偿的10万元钱由杨丽委托哥哥杨青保管,属于公公、婆婆、两个孩子及杨丽所有,其他人无权使用这笔款。末尾由代管人、见证人签名,并由当事人各持有一份。

为维权公公告儿媳

2004年11月,矿上如期将每月1000元生活费寄到杨丽家里,存折上的名字是公公孙岗。由于孙岗不识字,便把存折交给杨丽去取钱。起初孙岗并未在意,由于平时不用钱,也就没有过问。隔了一段时间,孙岗犯病,没钱治疗,便找到杨丽准备要点钱治病,谁知竟遭到杨丽的拒绝。一晃几个月过去了,杨丽月月取钱,老人却分文未得。

为了得到自己应得的部分,孙岗只好委托他人到法院。2006年7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杨丽在5日内支付孙岗夫妇孙磊死亡赔偿金35000元及抚恤金9600元。杨丽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孙岗遂于2006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杨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杨丽态度恶劣,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于2006年11月15日,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届满,杨丽仍分文未付。鉴于杨丽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并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07年7月18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丽后被依法逮捕,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力威慑下,态度有所好转,并由其亲属于2007年8月3日履行了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交纳罚金5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