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的探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的探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303-02

摘 要 从一定意义上讲,社区矫正就是人身危险性的矫正。所以,基于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社区矫正的实质内容问题,人身危险性包括以下要引入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不得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对象 人身危险性 评估机制

一、人身危险性的概述及评估

刑法学界关于人身危险性概念有着不同理解,其可归纳为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再犯可能性。所谓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其在犯罪的可能性。又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指行为人再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同样也认为,“主体社会危险性,也可以说是主体再犯新罪的或然性”。二是“广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这种观点主张“人身危险性并非再犯可能性的同义语,除再犯可能以外,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的可能。”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也认为:人身危险性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尚未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和有前科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两种观点主要是在人身危险性主体界定上存在着差异。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人格上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既包括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也包括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初犯的可能性。同时,人身危险性并不受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的限制,即使是无责任能力者,只要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可构成人身危险性的主体。

人身危险性能否评估一直颇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一个人的将来行为是无法预测的。因为就人类至今为止的认识能力与手段而言,远未达到可以使我们做出这样预想的程度,并且人的犯罪行为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并无规律可寻,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同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大量的统计、比较观察的方法,能寻求到产生的原因。根据过去大量的经验,来推测将来能发生的现象,不是不可能的。其中霍中东提出人格作为评估人身危险性的可操作性工具的命题,使得人身危险性的可测定性得到了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人格测定这一工具拯救了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从而使得人身危险性理论具有了可操作性。人身危险性评估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所谓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指运用行为科学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个人情况,对其初犯或再犯的可能性有无及大小所做的推测。”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在社区矫正的运用

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管理原则就是强调区别对待和个别化。所谓刑罚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处以与其犯罪情况相适应的刑罚,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的目的。人身危险性本身就有个别化的特征。

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区矫正的重要变化就是按危险程度对缓刑人员分类。其实社区矫正的每一项计划一直是以降低重新犯罪的危险程度为目的,但是系统的危险性评估并未运用。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们就对用以减少风险程度社区监督措施的功效产生了怀疑,因为在此期间缓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较高。最后调查者们提出这样一个设想:在作出矫正决定时将危险程度考虑在内,一旦犯人被留在社区,他应当接受相应程度的监督,使社区矫正管理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因为矫正工作者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如果对风险程度不同的服刑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那么,矫正资源就可以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社区矫正监督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那么资源就应分配在与危险有关的人员和项目上,此后,以风险评估为分类依据的监督在社区矫正中得以摊开。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旨在降低人身危险性,违反这违法行为的频率及严重性,或犯罪行为的矫治措施。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引入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测评有其重要地位。

三、如何在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

那么如何在我国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预测,结合国内外学者对关于再犯可能性评估的研究成果,笔者通过对我国在押犯中对罪犯人身危险性(主要是再犯可能性)的测量模式整个流程提出一个测量模式。

(一)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方法和等级设置

针对我国法律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预测的根据往往用模糊性的词语来表达,这使得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预测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实现刑法个别化。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向西方国家学习制定各种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测量表。用测量表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简单、准确、全面并能客观的反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人身危险性评估测量上,从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这些国家对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情况来看,评估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类:统计式风险评估和诊断式风险评估。由于统计式风险评估更加简便易行,因此能在更大范围内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所使用。

针对用人身危险性测量表的测量分值,合理的划分评估类别,有利于统一标准,增强评估办法的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可分为三类:稳定级、重点关注级、高危控制级。

(二)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程序

根据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测量应该贯穿于整个司法程序中。主要在判决前、社区矫正前、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后即释放前分别进行人身危险性的评测。

在此期间,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主要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四级评估办法,并在社区矫正对象评估等级确定,采取相应措施后,继续进行一段时间的再观察、再分析(简称为四评估、一跟踪),然后再应对。

1.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个人评估。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在根据人身危险性测量表测量计算后,首先要提出自己的评估意见,包括管理、教育、矫正措施的意见。管理意见即为稳定级、重点关注级、高危控制级;教育意见指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取向,即教育内容以什么为主,如教育更新、就业指导、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等,形式为刚性、柔性、刚柔并举;矫正措施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测量出的人身危险性,提出对其相应的矫正措施意见。

2.由10名左右的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团体进行团体评估。根据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做出的意见和鉴定,按照三级的设置,划分罪犯类别,及时提交所属的团体评估组进行评估。团体评估组要召开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综合情况分析会,对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等级。

3.社区矫正机构部门评估。各个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评估组作出的社区矫正等级,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中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

4.评估委员会评估。评估委员会要定期召开由测评组长主持的社区矫正工作分析会。要认真分析重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排摸变化情况,确定人身危险性的依据;已确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分类,评估等级,现实改造表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是否落实了防范措施,其措施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改进。

“一跟踪”是指在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鉴定评估后,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等级和剩余刑期的变化,调整社区矫正对象处遇级别。人身危险性小、改造表现好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到更为宽松的改造环境,人身危险性大、改造表现差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得到更为严厉的社区矫正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隔一段时间,应对有关社区矫正对象跟踪考评:在对其恶习程度、悔罪态度、向善强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再一次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四、结语

我国的社区矫正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测评不仅缺乏理论方面的研究,也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科研成果、司法实践经验,对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使之具体化,同时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科学制定人身危险性测量表,就可以在社区矫正中得到很好的应用。

参考文献:

[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98.

[2]王晨.试论量刑人身危险性根据.当代法学.1991(2).

[3][美]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罚学原理.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337.

[4]陈兴良.论人身危险性的刑法意义.法学研究.2005(3).

[5][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译.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