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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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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陪审团制度可谓是美国民主司法制度的灵魂,为众人所传颂;我国众多学者也无例外地被其华丽外衣所吸引,从而大肆提倡我国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然而,效率低下的陪审团制度不仅无法满足高效处理案件的市场需要,而且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结果公正性以及裁决能力也广受质疑。同时,以“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为例,我国与美国在政权体制、法律体系以及传统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也决定了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

[关键词]

陪审团制度的沿革;陪审团的成长土壤;校园陪审团

“美国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制,也不仅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是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着自由长存。”陪审团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它的司法民主化。法国学家托克维尔曾说过:“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千百年来,陪审团制度可谓是美国司法制度的灵魂,它在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增进公民法律意识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正因如此陪审团制度才被世界各国学者津津乐道,甚至是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也被其灿烂的光环所迷恋,甚至是试图移植引进。然而,陪审团制度在英美社会能够源远流长,是否就等同于在中国社会也可以如鱼得水呢?我国的司法体制真的适合移植陪审团制度吗?这一切都还有待考究。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陪审团制度所固有的缺陷,使得其与我国的法制现状以及市场需求都格格不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效率低下的陪审团制度不仅无法满足高效处理案件的市场需要,而且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结果公正性以及裁决能力也广受质疑。

(一)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及效率低下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是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制度,而且也是体现民主、实现公众参与的重要体现。然而,即使是美国宪法将申请陪审团审理规定为被告的一项权利并且对于案件适用条件也没有做出任何限制,但是据调查结果显示,美国使用陪审团来审理案件的比率却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有数据表明,在1971年的联邦地区法院中,被告作有罪答辩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1.7%,其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9.6%;而到了2002年,被告作有罪答辩的案件已经占全部案件的86.0%,但是其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却仅占3.4%。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很大方面就是因为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冗长,裁决效力低下。

首先,在陪审团的选任方面,美国法律赋予当事人无因回避权,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这一权利而不断更换陪审员,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这样不仅打破了正常的审理秩序,而且也拖长了案件的审判时间;其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所涉及的法律专业术语和法律规则,法官必须要不厌其烦地向陪审团释明,并且对于当事人冗长的案情陈述,这对于丝毫不了解案情的陪审团来说完全可能是一头雾水,很难理解和接受,从而又会延长审理时间。

(二)陪审团的裁决能力倍受争议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成员都只是毫无法律知识的社会各界人民,他们未曾受过任何法律专业训练,也无法理解众多法律规定或是法律术语,由这样的人来裁判案件真的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吗?

虽然陪审团主要是负责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定,并不牵涉法律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真的可以如此分割开来吗?其实不然。曾经有学者指出: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比如说,在审理婚姻期间发生强制是否构成罪这一案件时,首先必须搞清楚的就是究竟当事人在婚姻期间都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呢?而要明确这一问题,就必须结合民法、婚姻法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来裁决案件事实。若是陪审团并不具备这样的知识积累,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怀疑他们的判断究竟能否符合案件事实。

另外,对于没有法律知识积淀的陪审团来说,他们判断案件主要依靠的就是个人情感和生活观念,而这些主观因素都是极其容易因为当事人双方律师出色的辩才或是法庭上绘声绘影的“表演”而改变的。试想,这样的法庭审判就会完全沦为拥有优秀辩才的律师们的表演舞台,而那些真正阐述法律、完全依靠法律来辩论的律师却很可能因为让陪审团感觉淡而无味而最终获得败诉结果。

(三)陪审团审理案件并不能保证审理结果公正

当事人享有无因回避权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典型特征,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然而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却并非尽如人意。

首先,法院随机抽取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很可能因为这些群众陪审员的种种偏见而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其次,正因为享有无因回避权,当事人就会千方百计地运用这一权利排除掉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而只保留那些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员,从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就再次受到了冲击;最后,为了过滤掉那些对当事人不利的陪审员,当事人会频繁地行使无因回避权,从而造成庭审不断重复进行,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案件审理拖延,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在这样一波又一波的冲击下可能会被消耗地荡然无存。

二、关于“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成长土壤

如前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存在种种弊端,比如说诉讼成本过高、陪审团审理效率低下、裁决能力倍受争议以及无法保证结果公正性等等,但是这样的制度为何还能在美国经久不衰呢?美国律师协会曾于1998年对美国司法制度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人中有78%认为陪审团是判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最好的方式,还有80%的人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是全世界最好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拥有这么高的人气,到底是为什么呢?

美国的政权体制是三权分立,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其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这样的体制能够保证国家权力机构充分尊重和代表民意。而众所周知,司法权在世界各国都被视为是正义的最后堡垒,而为了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它就必须被整个国家的所谓的法律精英分子所掌握,民众们特别期待这群掌握国家司法权的精英分子能够在社会混沌的情况下也依然能够保持清醒,维持着社会正义的天平不被权力所吞噬。然而,这群披着神圣外衣的法官生长在权力斗争的社会中,又怎能始终保持“出淤泥而不染”呢?如果没有民众的参与,司法权绝对会成为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中最不民主、最不能代表民意的一个分支。这时候,伟大的陪审团制度恰恰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它成为了民众参与司法的最好途径,同时也成为了美国民众心目中帮助他们抒发民意的最伟大的制度灵魂。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过:“陪审制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的一种形式……犹如议会是国家负责立法的机构一样,陪审团是国家负责执法的机构。”

此外,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典型的司法主导立法的国家。这与我国截然不同,我国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主导司法的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不能做出任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判决,法官的裁判只有严格遵循现有的法律规范才能获得正当性。即使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发现了现有法律的不公正或是不正当,也不得随意不予适用,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绝对不容许法官或是陪审员为了保证个案公正而牺牲掉整个法律系统的权威和尊严。

由上述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能够在美国这片土地上繁荣昌盛、经久不衰的成长土壤就是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以及遵循判例法的法律体系和传统,而这些土壤恰恰也是我国所不具备的,由此决定了我国并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

(二)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

我国与美国除了上文述及的法律体系与司法模式不同以外,导致陪审团制度不能在我国生根发芽还有另外一些很重要的原因,下文笔者将一一赘述:

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长久以来“人治”观念在全民意识中根深蒂固,司法情况一直都被赋予上一层极其神秘的面纱,很多学者都疯传“法官就像医生一样,是一项极需要技术性的工作,怎么可能让没经过任何医学培训的人上手术台呢”,也正因为这样,“法律精英分子”、“法律职业共同体”、“精英主义教育”等等就一直被奉为中国法制应该走的正确道路。在这样的传统观念熏陶下,中国司法权也就只能掌握在所谓的精英分子手中,怎么可能分配到普通公民手中呢?

另外,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在各个地方也充斥着形形的民间习惯法,这些民间习惯法也由于流传已久而导致与现代社会的种种法则相背离,试想,如果我国每个公民都带着这种迥异的习惯法观念来裁决案件,无疑会造成司法秩序的极大混乱,无法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三)以“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为例

笔者认为,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的种种弊端以及我国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迥异。然而,过多的理论分析在实践面前似乎显得苍白无力,因此,笔者接下来将以“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实困境来映射陪审团制度与我国整个法制体系的格格不入。

为了避免高校行政权存在的“精英主义”倾向,美国高校斯坦福大学《学生司法章程》创举性地将陪审团制度融入了校园司法制度中,将民主的因素注入到内部管理行为中,在对涉嫌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处分的时候采用由6位普通学生组成的陪审团“多数决原则”,力图防止学校当局滥用权力,达到受控学生与校方之间权利的完美平衡。《学生司法章程》中规定:陪审团有权审理由司法调查官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的正式控诉;有权决定控诉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并决定恰当的惩罚;有权审理非正式控诉案件中双方的证据和争辩等。它赋予陪审团对学生违纪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力,这就等于普通诉讼中“法官和陪审团”的权力。世界各国学者都称赞说:美国校园陪审团是展现美国校园民主政治架构的舞台,甚至称其为了解美国校园社会现象的重要窗口。

然而,这样伟大优秀的制度若想在我国生根发芽,却存在着种种的现实困境。

1、校园陪审团制度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都应归为无效。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别提由普通公民或学生组成的陪审团了。因此,若想移植陪审团制度,首先必须有宪法这个根本法的支撑,否则陪审团审理案件就始终无法获得正当性。

2、官本位传统根深蒂固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社会,官本位的传统观念早已经全民心中根深蒂固,不仅是普通学生、平民畏惧于领导、大官的权威,甚至是一些官员也不得不服从于上级的威严之下。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只有有权有势的人才能够决定其他平民的升迁与否、对错与否,乃至是有罪与否。因此,由普通平民或是学生组成的陪审团根本不具有这种“官本位”的权威,自然也无法使人信服。虽然很多学校提倡人人平等,受违纪处分的学生享有听证的权利,但是在校方的行政权等各方面压力之下,参与听证会的普通学生也只能成为冠冕堂皇的表演观众而已。

3、当前高校无法保障校园司法独立

校园陪审制度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必须保证陪审团的司法判决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校园行政权的干涉。然而,理想与现实往往相差甚远,可以设想一下,在实践中在陪审团成员的挑选以及陪审团审理的经费等各方面陪审团审案都必然会受到校园行政权乃至是社会政府权力的种种牵制,根本无法保证独立性。

4、当前中国大学生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不得不老话重提,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观念以及惧讼、厌诉的心理在中国学生的心中同样是根深蒂固,难以连根拔起。在面对处分的时候,大多数人对待法律都还是选择一种逃避的态度。在我国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许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并非是基于对法律与正义的一种维护,反而大部分都只是出于经济利益、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考虑,乃至是很大一部分都只是抱着凑凑人数的态度去参与案件审理,根本就是形同虚设。

笔者以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格格不入为例,希望能够“以小见大”,引起众多宣扬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学者们的注意,希望众人能够认识到陪审团制度的种种缺陷,认识到陪审团制度能够蓬勃成长的土壤以及中国这片土地上这种土壤的贫瘠与缺乏,望中国的法治事业能够蒸蒸日上,在司法制度的选择上能够找到真正适合本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而绝非盲目移植那些表面美好的东西,须谨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一古人遗留的亘古不变的真理。

参考文献:

[1]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封面寄语

[2]贺建勇,朱炜.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院学报,2010,3

[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15

作者简介:

张帆(1990.5-),女,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