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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分析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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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从2000年开始,陆续出现农民承包土地的自发流转,到2012年末,全县土地流转面积170889亩。但是受我县农业土地环境的复杂性影响,农村土地在实行家庭承包过程中为了体现公平、均匀的原则,普遍采取了“见地扒条”的方式承包到户,致使土地过于零星、分散,每户承包的土地少则三五块,多则十几块,这种状况对于分散的大田种植并无大碍,但对于发展保护地生产和其他规模经营则是必须要解决的难题,在当前农村经济制度条件下,靠大规模重新调整来实现土地适度集中连片已不可能,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下面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土地流转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1、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

(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方作为转包方在与发包方继续保持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以向接包方收取转包费为条件,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的土地流转行为。据统计,我县采取转包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面积为9184.2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2.2%。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在与发包方继续保持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以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土地流转行为。我县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为3637.1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30.7%。

(3)互换。互换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间为了耕种和经营的需要,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而形成流转土地的行为,俗称“地换地”,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之间交换承包地的使用权。其特点是:只要在签订流转合同时约定了不涉及土地权属的条款,就可以使两个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土地具有了合法性。目前,我县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面积为1196.5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0.1%左右。

2、土地流转的基本用途

我县现有土地流转面积中有10117亩用于生产效益较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其中,7425亩用于保护地生产,1572亩用于畜牧业养殖小区建设,1120亩用于裸地生产的特种植物、果品和绿化苗木等。

3、转出土地农民的就业和收入情况

(1)将家庭的承包田部分流转,获得流转收益,剩余部分仍由自己经营种植大田,获得粮食等实物收入,保障全家生活口粮和养殖饲料等;有的还同时从事保护地生产,获取现金收益。这类农户大多数家中无人外出打工或有人在外打工,但家庭其他成员有较强的劳动和经营能力。将承包地部分出租的农户,有的是男劳力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家中老人、妇女在家耕种经营剩余部分的承包田。这类农户收入虽然不高,但收入稳定,风险较小,其收入在人均6000-7000元左右。

(2)将承包地全部流转,获得流转收益作为家庭的补充收入,这类农户主要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务工收入为务农收入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职业稳定,并在务工城市中拥有住房或近期准备买房。坤都营子村某村民,本人依靠娴熟的木工技术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外地为项目经理带工,已举家迁出多年,年均收入4-6万元,是单纯务农农户收入的3-5倍。将承包地全部流转给他人的农户有的是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或家庭成员中有退休职工的,对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半农户,土地流转后对家庭收入保障影响不大,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只是起到生活的一种补充作用。这类土地流转户人均收入约7000元以上。

二、推进和指导农村土地流转需注意的问题

(一)继续贯彻落实农村二轮土地延包政策,稳定家庭承包制度。在推动和指导农村土地流转中把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土地流转的年限不得超过流转土地承包合同的年限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法定的物权属性,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借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迫承包方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流转。严禁以任何方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创新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完善办法,完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的基础条件,要明晰责任,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在流转合同中完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方面加以约定。

(四)充分发挥通过土地“再流转”途径,解决个别农户因失地而不同意土地流转的“梗堵”难题,实现土地集中连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