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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安全隐患多 物业住户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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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的一天,法国女孩赛琳娜在其居住的上海奥玎宫廷别墅小区内的泳池边观看妹妹游泳时,不慎坠入泳池。赛琳娜头部直接撞到游泳池底,致使C5骨折移位,C4颈椎完全损伤。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事件发生后,赛琳娜的父母为给女儿治病,前后花费约百万人民币,而物业公司的不管不问,更激怒了赛琳娜父母。

自2007年开始,赛琳娜的父母就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当即被驳回。2007年8月又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但三年多都没有结果。直至2010年7月1日,赛琳娜的父母在《侵权责任法》施行的第一天,再次委托律师提讼,并向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索赔23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赛琳娜父母原因主要是奥玎宫廷别墅的物业公司未尽到任何应尽的管理服务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严重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泳池池壁台面抛光大理石遇水极滑,小区的物业对该泳池疏于管理,也没有安排任何救生和安保人员在泳池周围进行安全管理,致使赛琳娜不慎坠入泳池。更由于池水只有80厘米高,没有达到水位标准,致使她头部直接撞到游泳池底。”

此外,由于奥玎宫廷别墅小区由上海国银企业有限公司开发销售,该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注销,律师认为,其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据了解,赛琳娜案所涉及的游泳池属于违章建筑,尽管建筑设计图纸有游泳池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但是未获审批。物业公司在接收物业管理时应该意识到该游泳池是违章建筑,是不能够开放的;如果开放,应该按照国家有关开放游泳池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等等。物业把游泳池作为嬉水池来开放和管理,可以被视为放任高度危险的存在。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处在高度的危险中,而不予制止、劝阻,导致原告受到了严重、难以弥补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链接】

中国物证技术学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立根,一代物证鉴定泰斗居然是被小区内隔离铁链绊倒,摔伤内脏不治身亡,享年83岁。目前,徐老的家人已经委托律师准备向世纪城物业公司讨说法。徐老的家人认为,物业在小区门口放置“绊马索”,而且没有任何警示语,应该对徐立根教授的去世承担责任,就此提出500万元的赔偿要求。

重庆市一小区业主在小区游泳池游泳时意外摔伤颈椎,导致下半身瘫痪。该业主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到法院,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多万元。日前,重庆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承担20%的责任,赔偿21.6万余元。

追溯以上案例,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不仅是要我们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生活的配套管理也要跟得上发展的速度。物业公司作为住户与开发商的中间人,更应该起到调节与协助的重要职责。都说物管公司是小区住户的“娘家人”,小编涵子真心希望物业本着对住户负责的态度管理好小区设施,多一些温馨提示,就能换来大家更加和睦地相处,也能更多地减少因小区设施而引发的家庭悲剧。

法律热线

Q:我母亲家住海口市某小区,去年7月28日,她去市场买菜回来时倚靠在小区内一座人造小桥的桥栏杆处稍做休息,不料这个小桥的木栏杆因为年久失修不牢固,断裂后我母亲摔下去受伤,找物业,物业说找开发商。请问我母亲这种情况到底该找谁承担责任?谁应该来赔偿? (海口 刘先生)

A:根据你讲的情况,如果你母亲购买的房子还在保修期内,那么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你可以先核实一下当初的购房合同,看合同里关于保修期的约定);如果所购房屋已过了保修期,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物业公司对公用设施等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

Q:我有一个朋友,在之前3年多时间里,他以做生意为名陆续向我借了近20万元,但都没有写过借据。最近1年里,我开始向他讨要借款,他并不否认借款事实,但表示目前没有钱还。近日,他说接到最新项目,如果做成就可以还钱给我了,但要求我继续借款给他,以帮助他做项目。我现在对他的话已经不大相信了,并怀疑他实施诈骗。想问一下,含有借款和还款内容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我向警察报案的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海口 成先生)

A:含有借款和还款内容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还钱,但要控告其诈骗,需证明其虚构做生意的事实,借钱后没有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挥霍,根本没有偿还的打算,就可以认定其诈骗。

Q:经济适用房能不能建底层商铺? (海口 李女士)

A: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建底层商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特定的供应对象,其建设用地为划拨土地,政府在政策上给予许多优惠,如果建底层商铺不仅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也改变了土地用途,等于变相地搞商品房开发,这是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行为。

Q:为什么我这里的房子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呢?据说开发商的地块是拍卖拍来的,以后我该怎么办? (海口 张女士)

A: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与土地的用途有关,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张女士购买房子的土地使用性质应该是商业、旅游、娱乐用地。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质用地是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的。因此,开发商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开发是合法的。张女士购买的房子如果是商铺性质属于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是40年。如果是住宅,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该是70年。

Q:房子入住不到一年,窗户玻璃突然碎裂,经查是钢化玻璃发生自爆。找开发商赔偿,答复却是“过了两年质保期概不负责”。请问这个损失到底该由谁来买单? (三亚 陈女士)

A:这个损失应由开发商买单。窗玻璃属于房屋附件,是房屋的一部分。王先生既然买下房屋,就可以向提供房屋销售的开发商提出索赔。至于开发商提出的“2年质保”,律师认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