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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判决理由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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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事实,判决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法官就不可以按个人意志随性地来裁判案件,而且必须写明作出如此判决的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判决理由提出以下建议。

关键词:判决理由 程序的正义 经验法则 规范型判决理由

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不要求律师强制,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而不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如何举证,如何主张和抗辩。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极为常见,下面就是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判决理由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法官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对法官的制度性的激励机制是很少的。从现行的法律体系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也有同样的情况存在。判决先例制度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产生的,他避免了中国特有的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倾向。然而这种倾向不仅不符合我国法治社会的理念,而且模糊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界限。判决先例制度有利于减少法律法律规范的模糊,没有法律规范可引用即无法可依,以及法律规范之间彼此冲突这三种情况的发生。我国主要以成文法为主,一般的案件通过成文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解决,这就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先例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有些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自有碰到疑难案件,通过查找现有法律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判例才会发生作用。一般情况,所谓的疑难案件并不是指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而是一些案件事实比较简单,但适用法律上存在较多问题的案件,也就是上面所谈到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无法可依,或者多条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

判决先例是在法官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是法官创造性思维的结果,能把自己的判决结果作为先例使用,是每一个法官所梦寐以求的。如果法官自己的判决书能够成为一种先例的话,那么每一个法官都有机会把自己判决当成样板。这无疑会使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尽心尽责完成案件的审理,可以说这是很好的精神食量,大大提高了法官判案的积极性,也使得法官写判决书时更加注重对判决理由的论述。他们有一种渴望,渴望自己的判决能得到大家的认同,能够成为先例。在我国普通常规的案件占大多数,疑难案件毕竟是少数,因此即使我国有了判决先例制度,对法官的激励也是有限的。

每个法院拥有自己的判决先例,并不会妨碍我国司法的统一,反而更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当然下级法院的判例不得与上级法院的判例相违背。每一个法院都有自己的判决先例,至少保证了在同一个法院同样的案件处理是同样的。在实践中,遇到疑难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样,判决结果就不一样,甚至有很大差别,即使在同一个法院内部。这种判决先例制度烦人出台至少可以避免这一情形的出现。中国的法官已经习惯性地使用司法解释,并把他当做成文法来引用。

二、通过判决理由改革,抑制司法腐败

今年来社会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其脚步已经延伸到了司法领域,有学者称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腐败一个重要的原因出现在审判领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司法的不独立。其他外界的好多因素都可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我国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去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大陆法系国家提出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法官心证。判决理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论依据,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以前是停留在法官的思想的层面的,是无人去触及,更无人去监督的。现在增加判决理由,不仅使的法官的行为还有法官对案件的怎个判断都暴露在大众眼前,更有利于对法官的监督,这种监督比起其他法院内部对法官的监督更有效,更可行。以前在法院盛行错案追究制度,然而在实践中错案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而且会对法官的独立审案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但从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这是非常之必要的。错案的追究主要是指实体法适用的追究,然而在承认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错案的界定这一难题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的。而判决理由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可以说对判决理由的监督体现了一种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是靠程序的公正实现的,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的见的公正,更具有直观性。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要求判决书中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理由,所适用的法律。这些展示了在裁判书改革的过程中更加重视了程序公正的理念。只要每一步都按照程序走,那么法官的判决就应当认为是正确的。当然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扔不可能确保实体的公正,只是能进一步遏制这些司法腐败的发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一切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无疑是一个再好不过的措施了。

三、提高法官素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位哲学家曾经说过:“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往往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法官走向职业化,精英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每个案件的审判都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这些都可以通过判决理由的撰写反映和表现出来。法律职业已经逐渐摆脱了传统社会中政治、宗教、道德的束缚,而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司法职业已经成为被法律精英们专门控制的领域。法律职业者不仅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很强的智慧、审慎及理性的思维能力。在法官专业化的过程中要提高法官运用法律方法的能力。法律方法是运用多学科知识、方法和研究路径来寻求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探索和努力。法律方法要处理的是事实与规范对立与紧张的难题,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方法,克服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难题,从而把事实与法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也正是法律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律方法包括法哲学理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方法等,这也是法律工作者区别于普通大众的显著标志。法律解释方法与法律推理方法对判决理由十分重要,而这两种思维方法也正是我们大多数中国人所缺乏的。我们就需要不断地锻炼自己在这两方面的能力,从心理、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实现根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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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味秋.论审判公开[J]. 中国法学, 1998,(3).

[4]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J].现代法学, 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