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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技术风险的责任伦理困境及其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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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技术风险的新特征昭示着世界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风险社会。然而,面对技术风险主导的全球风险社会,传统的责任伦理资源却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使其难以为风险社会中的责任追究提供合理有效的辩护。因此,面对技术风险责任对象的远距离性、责任主体的隐匿性和责任内容的整体性,在责任主体、责任客体和责任内容上对传统伦理进行全方位的重构,无疑对于摆脱当代责任伦理危机、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风险社会;技术风险;责任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094-03

现代社会既是一个技术社会,更是一个风险社会。曾经一度被视为社会发展决定因素和根本动力的科学技术,如今已成为诱发和加剧社会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认真审视现代技术风险的责任伦理难题及其后果,积极创新传统伦理体系,尽量减少应对现代技术风险的“伦理真空”,并努力构建防范现代技术风险的新的责任伦理体系,便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一、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现代技术风险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以贝克、吉登斯为首的西方著名思想家对现代社会的高度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我们现在正生活在一个与传统的现代化社会截然不同的“风险社会”之中。“风险”原本是一个航海术语,意指遇上危险或触礁。后逐渐衍化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威胁、危机。“风险概念是一个很现代的概念”[1]119,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概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与自然、人与神、人与传统的关系发生变化的结果。正如贝克所言:“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1]118吉登斯则将现代社会的这种风险称之为“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并认为现代社会是“外部风险所占的主导地位转变成了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占主要地位”[2]22-23的时代。在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英国疯牛病事件、印度帕博尔农药厂泄漏事件、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全球金融经济危机等一系列重大风险事故的频发,无不印证了世界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风险社会”这一事实。

在分析导致现代社会风险日益倍增的原因时,科学技术作为引发社会风险的主要因素已经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密切关注。“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3]115在世界风险社会的背景下,风险性已不再是外在于现代技术的社会特征,而是内在于现代技术的根本属性之一。现代技术风险与传统风险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

首先,就其性质而言,现代技术风险既具有客观实体性,又具有主观建构性,是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的统一体。主观建构性是现代技术风险区别于传统工业社会技术风险的重要特征。从来源上看,风险社会中的技术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造风险”,是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被经济、政治、文化、伦理和宗教等社会因素放大了的结果。除此之外,对现代技术风险的判断和感知上也具有明显的主观建构性:过去技术风险被风险经济学和技术工作者狭隘地定义为“技术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与这种后果发生的概率的乘积”,而风险文化学和风险心理学的研究则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社会文化和个人心理等主观因素在技术风险生成与扩散中的作用,对技术风险的认知和判断会随着行动者所处社会位置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不同。风险文化学者甚至认为,风险社会的形成不是由于客观风险增加了,而是由于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了。“在当代社会,风险实际上并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4]300因此,现代技术风险既是一种客观现实,也是一种情感认知,在面对同一技术风险问题时不同群体往往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风险的熟悉程度、风险的可怕程度、预期死亡人数或财产损失、风险的公平性、风险的人为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等都是影响人们风险感知的重要因素。

其次,就对其控制和防范而言,现代技术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与“知识依赖性”双重特征。技术风险虽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风险”本身并不等于“危险”或“灾难”,而是预示着一种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这意味着,现代技术风险往往是难以预测、不可精确计算的。事实上,现代技术本身就是在一个消除原有的不确定性与催生新的不确定性的循环中逐渐进步的。潜伏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不确定性中的社会风险,已经远远逃离了人类所能感知和料想的范围,大大增加了人类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难度,特别是对于“概率低但后果严重”的高新技术风险来说更是如此。然而自相矛盾的是,这种高度隐蔽性的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有赖于知识的进步才能解决,而技术水平的升级不仅不会彻底消除风险,反而会促进风险水平的相应升级。贝克对现代技术风险的这种难以预见性与知识依赖性之双重性进行了精辟的描述:“那些损害健康、破坏自然的东西是不为人的眼睛和感觉所认识的,甚至那些表面上明确无误的观点,仍旧需要有资格的专家来评判其客观性。很多这些新近出现的风险,完全逃脱了人的直接感知能力。人们关注的焦点正越来越集中在那些受害者既看不见也无法感知的危险之上;某些情况下这些危险不会对它们所影响的人产生作用,而是作用于他们的后代;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危险都需要科学的‘感受器’――理论、实验和测量工具――为的是使它最后变成可见和可解释的危险。”[5]26现代社会似乎注定与技术风险纠缠在一起而无法摆脱,技术风险成为风险社会的主要特征。

最后,就其后果而言,传统社会中的技术风险仅仅作用于有限的领域和范围,多是一种“地方性风险”;而风险社会中现代技术风险的影响则多是跨时空、跨区域、全球转移和扩散性的,有可能对多数人甚至整个人类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受害者不再是工人自己,而是消费者或者那些与此根本没关系的人员,他们生活在远离这些危险源头的地方”[1]127;并且,其社会影响不再局限于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而是整体的、复杂关联的,常常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有可能“从技术风险自我转换为经济风险、市场风险、健康风险、政治风险等”[6]334,是导致或加剧其他社会风险的重要成因。

二、现代技术风险对传统责任伦理的挑战

(一)伦理责任对象的远距离性

“以前的西方伦理学,不论从时间还是从空间的角度来看都算是近距离的伦理学(或近爱之伦理),它所涉及的均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具体而言,是指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更确切地讲,是同一种族、同一文化圈内的当代人之间的关系。”[7]53-54然而,在技术风险情境中,由于现代技术作用的复杂性与发散性,伦理责任的对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技术风险的行为后果不再局限于某地,而是具有典型的“蝴蝶效应”,极有可能扩散为“全球风险”,引发全球性的影响;另一方面,技术风险的危害具有很大的潜伏性,这种“未来风险”不仅有可能危及当代人的未来生活,而且还可能影响到没有发言权和人的、处于弱势的、我们未及谋面的子孙后代及其赖以生存的大自然和生物圈。因此,与传统近距离性的责任伦理对象不同,现代技术风险责任伦理的对象具有尤纳斯所言的“远距离性”:“从时间上看,不仅目前活着的人是道德的对象,而且那些还没有出生、当然也不可能提出出生之要求的未来的人也是道德的对象;从空间上看,人不再仅仅是对人才有义务,而且对人类以外的大自然、作为整体的生物圈也有保护的义务,并且这种保护并不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而是为了自然本身。”[7]54现代技术风险的到来无疑打破了传统责任伦理固有责任范围的深度和广度。

(二)伦理责任主体的隐匿性

传统的责任概念是一种以事后追究过失为特点的追溯性责任或过失责任,这种伦理责任意识的有效性在于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对应性,行为者必须为自己自由抉择的行为后果负责,这是无可推卸的。但是,这种相对明晰的责任主体在风险社会中却不复存在。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下,由于公共机构的规模日益增大,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层级关系日益复杂,一旦技术风险演变为现实的危险和灾难时,我们在事后很难通过“迷宫式”的制度体系在引发行动者和最终执行者间的长链上确定究竟谁是真正的伦理责任主体。如贝克所言,“第一次现代化所提出的用以明确责任和分摊费用的一切方法手段,如今在风险全球化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即人们可以向一个又一个主管机构求助并要求它们负责,而这些机构则会为自己开脱,并说‘我们与此毫无关系’,或者‘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一个次要的参与者’。在这种过程中,是根本无法查明谁该负责的”。因此,“迷宫式的公共机构都是这样安排的,即恰恰是那些必须承担责任的人可以获准离职以便摆脱责任”[1]143。在这种庞大并存在明显缺陷的机构设计的庇护下,技术风险行为与其后果之间被无限制地中介和拉伸,人们借角色责任之名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公共风险责任,造成了技术风险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

(三)伦理责任内容的整体性

在传统社会,角色责任是人们普遍认可和承担的责任。角色规定着自我的责任和义务,自我通过角色“镶嵌”在各种各样的自然社会关系之中,通过扮演这些不可替代的角色,个体实现和完善了自身,成为一个“道德的自我”。然而,进入现代社会之后,随着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自我与角色的同一性关系被打破,“我们在每一种环境中的存在正如工作本身一样被碎片化了。在每一种情境中,我们都仅仅以‘角色’的面目出现,是我们所扮演的很多角色中的一种。似乎没有一种角色抓住了我们‘整体自我’的本质,没有一种角色能被假定与作为‘整体的’和‘唯一的’个体的‘真实状况’完全一致。作为个体,我们是不可替代的。然而,作为我们很多角色中的任何一种角色,我们并非不可替代。……如果我,一个特定的角色,退出以后,另一个人将会及时地填充我所留下的空缺。”[8]22在这种精确的分工模式下,角色的可替代性消解了组织成员对他者和社会的公共责任,最终也卸去了对自我的责任。然而,在全球风险时代,风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碎片化的角色责任必将被社会层次上、全球层次上乃至人类整体利益层次上的整体性公共责任所取代。在这个公平对待每个人的风险社会中,每个行为者的生存都与他者密切相连,任何一种技术或一个技术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全球性无可挽回的灾难性后果,任何人和共同体都无法避免。因此,只有风险共担才能风险共存,这是风险社会下人类实现共同的安全与存在的必然要求。

三、应对现代技术风险的责任伦理重构

“‘风险社会’不仅是一个风险增多、影响扩散的社会,更是一个重新确定和分配风险应对过程中的各自责任、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生存和发展的社会。”[9]22鉴于现代技术风险的新特点,传统伦理资源自身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使它难以为技术风险责任追究提供合理有效的伦理辩护,因此,传统责任伦理的创新与风险责任伦理的重构在新的历史情境下不仅具有紧迫性、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现实性。

第一,责任伦理主体的重构――风险责任的合理配置与各责任主体“有组织的风险责任担当”。传统的技术风险治理模式是一种以国家为主导的、专家统治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默认了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将公众风险感知与专家风险判断截然对立,加剧了公众对科学的信任危机,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形势。现代技术风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主观建构性,实际上对现代风险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不仅需要政府和技术精英等传统力量的参与,而且还需要政府近距离地倾听和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健全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机制,将以前被排斥在外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体和媒体等社会力量组织起来,借此在国家、社会与公民间形成良性互动、有效协作的信任关系和对话格局,以积极的合作姿态共同抵御风险,走向一种“有组织的风险责任担当”新型整合规避机制。

第二,责任伦理客体的重构――对他者负责。在深层意义上,责任是“我”对他者的呼唤的一种回应与应答。这个他者不仅包括同一时代、同一空间之中的他者,还包括不在场的未来他者――未来人类、社会和自然。面对远距离的他者,风险责任要求拓展传统责任伦理的关照范围,将人类的子孙后代以及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同时纳入伦理思量的范畴,不仅要与同时代、同一空间之中的他者共存,还要与未来的、缺席的他者“共存”。可见,风险道德责任具有明显的跨时空性、非对称性、非交互性,对他者负责是理解技术风险责任的关键所在。

第三,责任伦理内容的重构――以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公共责任代替单向的或纵向的角色责任。在传统的科层制中,组织中的个人更多地以角色的身份出现,履行的是对上负责的技术责任,每个人都把道德责任转移至发出命令的上级,而不是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去承担行为的相应后果,从而发生责任的漂移现象。当代社会责任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在于缺乏对角色责任尤其是职位责任的道德反思与良知判断。而现代技术风险来源的不确定性和影响的扩散性,决定了科层制的纵向责任机制必须被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公共责任所替代。“所谓的复合公共责任,就是多重公共责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社会主体行动的根本激励机制;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要对其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些利益相关者既包括自己的家庭成员、组织成员、社区伙伴、同胞,也包括其他国家的公民以及生存的环境。在交往与联系日益紧密、生存方式日益多样的时代中,对于每一个社会主体来说,只有承担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对自己负责的实现,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才是真正的自我保护。在这种复合公共责任中,不仅要继续强化组织内部的垂直责任,还要发展社会成员之间的水平责任、国家之间的国际责任、每一代人之间的代际责任以及人对自然的生态责任。所有这些责任关系的核心就是以实现共存为目标的公共责任。只有把所有这些责任结合在一起,综合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形成新的复合公共责任意识,才有可能减少或避免各种短期行为、局部行为的出现。”[9]22公共责任是对角色责任自我化、碎片化和功利化的纠偏与超越,对于解决风险社会“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难题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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