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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的生育权看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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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该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公民的生育权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但在实践中,公民的生育权往往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护,通过对生育权和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公民生育权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生育权;人权;计划生育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22-02

一、公民生育权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整体推进,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发展为智力型、技术型。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善,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化,社会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各种社会的沉重负担,这时生育的权利便不能随意地行使。

(一)生育权的提出、内涵

关于生育权的内容现有法律并未作出规定,有关生育权的国际公约在对生育权进行界定时也有所不同。生育权是一项颇受争议的人权,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中的社会对于生育权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对生育权的确认之所以没有被达成共识主要在于:从人类早期的发展史来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个体生存能力极弱,必须依靠群体才能生存,人口越多,越能与自然和猛兽抗衡。所以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权自然在很长时间内也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社会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使生育权不再只是一项无人关注的自然权利概念,而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成为现实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本文所指的生育权的内涵是对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应然层面所涵盖的内容进行的界定。生育权的内涵在于对“生育”一词的理解。生与育有密切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既生又育,但二者毕竟处于不同的阶段。因此本文中的生育权主要指的是“生”的阶段。它通常包括:“决定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决定生育子女时间与数量的自由;对生育子女性别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和决定生育质量的自由。”[1]

(二)对中西方生育权现状的分析

生育权观是指人们对生育权完整的、系统的看法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今主要存在两种主要生育权观: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生育观,另一个是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生育观。

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生育完全是个人的事情,生育多少和时间间隔完全是个人或者家庭的权利,个人在生育行为方面的自由具有最高的价值,国家不应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形式加以干涉。”[2]

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生育权与其他人权一样是有条件的、社会的和相对的。个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相应的义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应从自身发展出发,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当前发展中国家而言,第一要务是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发展起来,才能保障生育权的实现,人权也能得到不断促进和改善,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计划生育政策概述

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特别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政府,其中包括一些人口增长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面推行的,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就成为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的主要意义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以防人口过快增长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环境、资源的不足而引发的矛盾。现今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所以对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法理分析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维护生存权的手段;二是作为向父母提供其他服务的来源;三是出于保护种族或者使遗传特征永存的一种天性或者愿望;四是无意识的产生。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在决定召开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时强调:“所有国家有制定、采用和实施有关人口政策方面的国家。这些人口政策应当考虑到这些国家的文化、价值和传统以及它们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并且应该与人权标准以及个人、夫妻和家庭的义务相符合。”[3]

因而我们不难发现,从国家人口政策来看,符合人权要求的人口政策应是与自己国家国情相适应,并且能够确实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从公民自身角度来看,其生育权的享有是自由而负责的,不能强调任何一个极端,而应该是两者的平衡,即公民既充分享有生育的自由,又必须承担因生育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在中国,作为“公民权”的“生育权”采取的政策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第十七条)可见,中国既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又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实行有计划的规制。这项政策既满足了社会或者民族生存权的要求,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总之,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是在坚持保障公民应有的“生育权”这一应然权利的基础上推行的符合国家,民族全人类利益的科学政策。

三、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近几十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几乎每年都对保护状况进行批评,对中国计划生育权政策的推出提出抗议。我们并不否认他们做法的别有用心,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就此而否认保护,一味地认为生育权状况存在很大问题,那是本末倒置的。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人口的巨大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计划生育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控制人口的目标不择手段,在行政过程中做法粗暴,而不服从该政策的公民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相关权利,而且也违背了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初衷,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形象。面对现实,中国应该必须比任何国家更重视、更强调对生育权乃至人权的保护。

(二)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首先,要坚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覆盖面,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其次,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法规,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完善。重视对公民权利的弘扬和宣传。全面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全面开展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免费开展妇女孕期保健服务、产后访视服务,对孕产妇进行一般身体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开展优生优育管理和技术培训,改善服务机构服务条件,从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最后,要始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思想,改善中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状况,提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品格。自计划生育政策颁布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少数个别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态度不够严肃端正,在行政过程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工作中遇到困难,不去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不利于党群关系的和谐发展,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推行,同时也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针对上述现象,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规范惩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评价一项政策、一种方案好坏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适合于某种模式,而在于它是否适应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各国人口问题存在的程度与形式,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与价值观念的差别,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计划生育方案。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应当拿出大国的态度对自身推行的人口政策负责。充分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要求。但人权也应服从依法治国的原则,在享受人权自由的同时是以承担责任为前提。人权不能用来为不负责任的个人行为辩护。国家干预个人生育行为,应当注意适度,并且随着人口压力的减轻,放松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扩大公民在生育方面选择的自由,从而真正达到对人权保护方面的完善,进而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通过依法行政改进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加强服务,通过优质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快建立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

参考文献:

[1] 于学江.生育权的研究[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6.

[2] 徐祥民.环境权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2.

[3] 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1.[责任编辑 陈凤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