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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耕地保护外部性测算及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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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对耕地价值的理论分析,界定出耕地保护的外部性价值,查阅相关数据,运用市场替代法,影子工程法,收益还原法对沈阳市耕地保护外部性价值进行了核算,在此基础之上对耕地保护的补偿方案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耕地保护外部性价值;补偿;沈阳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4-0022-2

0 引言

我国实行了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在逐年减少,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其中有自然原因的减少,政策原因的减少,但更为主要和突出的是人为原因的减少,在如今的大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耕地农业经营收益过低,农民大多选择出外务工,导致耕地疏于管理,耕地质量严重下降,有的甚至撂荒。耕地征用成本低,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量圈地,为获取巨大的土地财政收入,有的甚至违法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护的直接主体地方和农民都无耕地保护的意愿,其原因就是耕地价值被低估,耕地保护外部性效益未得到补偿,导致其耕地保护没有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耕地保护的外部性效益进行一些定量研究,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耕地保护补偿的额度及补偿方案。

1 耕地保护外部性效益分析

耕地保护产生的外部性价值主要从耕地的功能说起,耕地除了物质产出功能外,还有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耕地的外部性价值主要体现在其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上。在社会功能上,耕地固定着大量的劳动力,使农业人口稳定就业,保持着社会稳定;合理保护利用耕地,经济价值得到实现从而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耕地得到保护,提供了稳定的粮食生产,从而达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目的。在生态功能上,耕地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与美化环境、改善大气质量、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减轻污染、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功能。结合我国国情和相关学者研究[1-2],耕地外部性价值可以概括为社会保障价值,粮食安全价值,生态服务价值。

2 对沈阳市耕地保护的外部性价值测算

2.1 社会保障价值

这里的社会保障价值只是指耕地保护所产生外部性的那部分社会保障价值,而不是指耕地所有的社会保障价值,主要包括指耕地吸纳农业劳动力使农民稳定就业,耕地作为一种保障,使农民老有所依,也就是主要计算其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这两种外部性效益。换种角度理解也就是耕地替代了政府给农民发放了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因此可以用计算社会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价值来替代耕地保护所产生的社会保障价值。

耕地的养老保险价值计算可用人均养老保险价值与人均耕地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VY=L/A 式中:L为人均养老保险价值;A为被评价地区人均耕地面积。

耕地的失业保障价值可用城镇固定资产在单位面积上的投入来代替[3],计算公式如下

VW=C/A

式中:VW为耕地的失业保障价值,C为当地乡镇企业人均固定资产投入;A为被评价地区人均耕地面积。

由于耕地的这种社会保障价值与农民对耕地的依赖程度相关,结合相关研究可用修正系数K来进行修正,农民对耕地的依赖程度与农民的非农收入水平成反向关系[3],因此可用研究区域农业人口人均的非农业纯收入与全国农业人口人均的非农业纯收入比值来计算修正系数K,计算公式为:

K=S0/Si式中:S0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Si为研究区域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

因此耕地保护的外部性保障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VSB=(VY/A+VW/A)×K

查阅2010年辽宁及沈阳市统计年鉴,得到:

2009年沈阳市耕地面积为772275.5hm2,总人口数为7165490,得人均耕地面积0.107hm2/人,沈阳市集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为680319万,城镇集体单位人数为10.2万人,得人均固定资产投资66697.9元/人,那么耕地的失业保障价值为623344.8元/hm2,全国农业人口人均非经营性纯收入2626.4元,沈阳市农业人口人均非经营性纯收入3860.8元,得调整系数K为0.68,假设农民缴纳养老保险,一般人寿命约为70,因此平均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龄在35左右,按20岁参加工作计算,缴纳保险年数为15年,按社会平均收入的60%缴纳,2009处沈阳市农民每年纯平均收入为8752.9元,每年约5251.7元,15年共交78775.5元,那么现在耕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险价值约为736219.6元/hm2。根据公式得出沈阳市耕地保护的社会保障价值为1359564.4元/hm2。

2.2 粮食安全价值

耕地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纯收益可以通过国家对占用耕地所收取的费用、保护现有耕地所必要的耗费以国家对耕地利用的补贴来计算[4]。

Vr=T+CP

式中:Vr为社会稳定价值,T为国家对占用耕地收取的费用,CP为国家因保护耕地支出的费用。

据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沈阳市财政局有关资料统计,2008年以来平均每年因耕地保护投入的费用在5亿元,按照现行沈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标准,亩均投资1000元,估计需投入95亿元。

沈阳市耕地占用税以沈北新区、辽中县的征收税额28元/平方米为标准进行计算

VSW =T+CP=(10+28)×61.16+95=2419.08亿元

那么耕地的粮食安全价值为313240.5元/hm2

2.3 耕地资源生态价值

耕地在生态服务功能上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其主要表现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与美化环境、改善大气质量、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减轻污染、维持生物多样性,最早对耕地生态价值进行估算研究是Costanza(1997)[5]。谢高地(2003)[6]等人在Costanza(1997)基础上对其估价理论与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与修正,估算出我国的平均状态下的耕地(农田)生态服务价值。

由于区域间差异,蔡运龙等人假设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生物量成正相关,并用地区潜在经济产量代替生物量,提出了区域修正系数。

计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公式为:

Ve=Va•Ke(1) 其中修正系数Ke=bi/B(2)

式中Ve为生态服务价值,Va为我国耕地生态服务价值的年价值的平均值,根据谢高地(2003)可知5140.9元/hm2

bi为被评价地区耕地生态系统的潜在经济产量,B为全国一级耕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平均潜在经济产量。

据王万茂[7]的划分标准,沈阳市是辽宁省的省会,处于二级农业区,即辽宁平原丘陵区土地潜在经济产量8.9t/hm2,全国一级耕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平均潜在经济产量B值为10.69t/hm2。根据(2)式修正系数Ke为0.83。

结合(1)式可得到沈阳市耕地平均的年生态服务价值为4266.95元/hm2。

利用收益还原法原理将其折现,还原率采用2009年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25%,得耕地189642元/hm2。

沈阳市耕地保护的社会价值为1359564.4元/hm2, 粮食安全价值为313240.5元/hm2,生态价值为189642元/hm2,耕地保护外部性总价值为1862446.9元/hm2。

3 外部性内部化的补偿方案

3.1 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内部化方式选择

在经济学中,将外部性内部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个是源于科斯理论的通过政府借助于市场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一个是源于庇古的理论,通过征税和补贴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可以总结为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和政府直接干预的手段。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耕地产出主要是农产品,而农产品价格不宜过高,所以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将耕地保护外部性效益包含其中不现实。因此,对于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内部化还是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的手段更为合适。

3.2 补偿额度

耕地保护的外部性享受者是区域内的居民,同时农民自身也享受到部分耕地保护的价值,因此可用区域内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比例将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的总价值分割,继而算出非农业人口享受的耕地外部性价值,也就是耕地保护需要补偿的额度。

计算公式可表述为Vb=V0*KP

其中KP=P1/(P1+P2)

式中:Vb为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额度,V0为耕地保护外部性总价值,KP为非农业人口比例,P1为非农业人口,P2为农业人口。

上述计算沈阳市耕地保护外部性总价值为1862446.9元/hm2,从沈阳市统计年鉴查得,2009年沈阳市农业人口数为2521086,非农业人口数为4640956,那么可计算出KP为0.65,补偿额度Vb为1210590.5元/hm2。

3.3 补偿资金来源

从政策角度来看,《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文),规定从2004年开始,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强调应逐步提高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是刺激耕地保护者的积极性,根本目的是促进当地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所以依据国发[2004]8号文和国发[2006]31号中的政策规定,可以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的15%作为耕地保护的补偿资金来源。

同时2008年成都市率先试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其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明确指出: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因此,耕地保护的补偿资金从地方土地收入及财政抽取筹集是完全合理可行的。

3.4 补偿方式

从耕地保护的外部性的效益角度看,其主要的表现是吸纳农民就业,维持社会稳定,其二耕地是农民养老的保障,所以政府可以给农民缴纳失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

从成本效益角度来看,对耕地保护的外部性效益补偿,主要是两条途径,一是降低耕地保护成本,二是提高耕地保护收益。因此补偿方式也从这两个途径出发。

降低耕地保护成本,政府可以提供化肥、农药、种子、农业机械以及农田水利设施。

提高耕地保护的收益,最直接的是给予资金补偿,同时政府也可以开展技术服务,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咨询和指导,以帮助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户收益。

参考文献

[1] 宋敏,张安录,湖北省农地资源正外部性价值量估算――基于对农地社会与生态之功能和价值分类的分析[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9,(4):314-319.

[2] 边学芳,吴群,曲福田.基于边际机会成本理论的农地价格矫正研究――以江都市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

16(6):118-123.

[3] 霍雅勤,蔡运龙.耕地资源价值的评价与重建[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3,17(5):81-85.

[4] 周建春.耕地估价理论与方法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

2005:88,155-158,164,167.

[5] Costanza,R.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Nature,1997(387):253-260.

[6] 谢高地,鲁春霞,冷允法,等.青藏高原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J].自然资源学报,2OO3,18(2):189-196.

[7] 王万茂,黄贤金.中国大陆农地价格区划和农地估价[J].自然资源,1997,(4):1-7.

作者简介:辛辉(1983-),男,湖北武汉人,沈阳农业大学土地资源与环境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土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