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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盗窃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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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3月19日,震惊全国的故宫“盗宝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落槌。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5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尽管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是,对于本案的争论仍未停止。

【关键词】故宫;盗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35-01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8日,被告人石柏魁来到北京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案件虽已判决,但关于本案的争论仍在继续,主要争议焦点如下:被告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能否依据投保金额定罪量刑;盗窃故宫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学说主要有:1.接触说。2.转移说。3.藏匿说。4.控制说。5.失控说。6.失控+控制说。以上学说各有优缺点,“接触说”和“转移说”过于缩小了客观行为方面的要件,使得犯罪范围过于扩大,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不足采用。“藏匿说”过于缩小犯罪范围,使得一些犯罪得不到刑法制裁,不利于保护财物所有者的权益,不能较好地维护现有社会的稳定,所以也不宜采用。“控制说”可以较好地解决许多种情况,但是,不能解决财物脱离受害人但是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的盗窃既遂的情形。“失控说”可以解决上述情形,但是,其又很难解决高科技犯罪问题,“失控+控制说”可以解决有形物体的盗窃罪情形。所以对于本案来讲,应当采取失控加控制说,该说认为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被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并且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本案中,石柏魁采取暴力手段进入展厅,打破展柜,窃得共计九件展品,使得该九件展品脱离了原来占有人的控制,此为“失控”,并且石柏魁实际控制了该窃得展品,此为“控制”,概言之,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而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既遂要求。

二、盗窃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石柏魁构成盗窃罪既遂是没问题的。可盗窃的数额是多少?《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数额在3万元到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可见,盗窃数额的认定对于量刑的轻重至关重要。

石柏魁从故宫盗窃9件展品,其中6件被找回,但均有不同程度破损,难以修复,另外3件展品至今没有找回。盗窃数额的大小,对于盗窃罪名的成立和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对失窃展品的价值做出具体鉴定,况且失窃展品的投保金额依法律规定仅具有参考意义。在没有权威机构的鉴定或评估的情况下,法院仅以失窃物品的投保价值41万元确定石柏魁的盗窃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未免有些草率。失窃展品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定性,是属于一般的制作工艺品还是属于馆藏文物,这些都需要得到准确地认定,否则,单纯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刑则有违罪刑法定之嫌。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是为了防止罪刑擅断,旨在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刑罚权对国民造成的侵害,使国民免受不可预测的刑罚处罚,从而保障国民的自由。

三、盗窃故宫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中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才可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予以考虑,刑法与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故宫博物院内盗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从法律上来讲,在故宫盗窃和在普通农家院盗窃并没有区别。因此,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盗窃,就认定其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施以重刑,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同样有违罪刑法定。判断是否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该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综合考虑,社会影响恶劣不能仅仅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