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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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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院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时间已过去了三个多月,作为基层医院的一线临床工作者,对《办法》在执行中的难点进行了反复思考,并提出对策,与同行共勉。

1难点

1.1 使用不同颜色处方有时难以选择:《办法》对品、急诊处方、儿科及普通处方,分别以不同颜色区别。然而,儿童的概念各医院无统一的定义,传统的是指14周岁以内,很多大型的儿童医院执行的是18周岁以内,国外有的放宽到21周岁以内。儿童看急诊该用什么处方?过去某些医院专家使用的及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不同颜色处方,是否从执行《办法》之日起就自行退出历史舞台?

1.2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让医师困惑不解:对门诊处方这样规定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由于各种原因现在的住院病人(特别是内科)大多是病危、病重才来住院,并发症、合并症很多,所需治疗药物大多在5种以上。像极化液、能量合剂、肺脑合剂等本身就是几样药品组成的,本来一张处方就可开好的,硬是为了不“违规”而开2~3张处方,浪费了时间,增加了成本。

1.3 药品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签名有画蛇添足之嫌:药品用量有常规量和最大使用量,使用时要与药典和说明书相符合。临床诊断就是用药量的重要依据,如像青霉素在流脑时的大剂量使用,处方上已写明诊断,还有什么原因可注呢?

1.4 除特殊情况必须注明诊断让医师左右为难:什么是“特殊情况”?《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特殊情况”也就具有“个体化”的特性。性病、传染性疾病、癌症说是“特殊情况”大家都不难理解,而一些年轻的公务员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他们认为会影响个人的“升迁”,不愿在处方上写明诊断,是否也属“特殊情况”呢?因此,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就得征求患者是否同意写明诊断,否则,他们会说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讨个不必要的麻烦。

1.5 药品不超过7日用量,适当延长需注明理由是否真正保护了患者利益:这条规定是保护了患者利益,还是损害了患者利益,众说纷纭。农村患者不用说到遥远的大城市就医,就是到本县城医院就诊,有的远离几百公里,去来一次要花很多费用;如果每7天开具一张处方,其“便捷”就可想而知。对这类患者只要治疗需要,经济许可,“适当延长”无可厚非。在基层乡、镇的医保患者,用药量如何才能做到“适当”,对这个问题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医师有自己的理解,医保部门也有他们的理解,本身就存在报帐难,又添几多忧和愁。高血压、糖尿病等是终身性疾病,结核、甲状腺等疾病是疗程比较长的疾病,明确的诊断就是用药量和时间的依据,又何必再注明理由,处方也没有备注、说明项目。

1.6 用药指导困难重重:目前药品说明书都写得相当详细,有的长达几页,特别是副作用之多,患者看了几乎不敢用药。药品种类成千上万,普通用药、专科用药、老药、新药应有尽有。世界上就根本找不到一个药学专家对所有药物的副作用都说得清楚的,何况目前县级医院的司药人员绝大部分不是药学专业毕业的,真正领到执业药师证的微乎其微,对药物的副作用也只能照本宣科地对患者或家属读一遍,花费的时间就可想而知,这样的“便捷”服务患者难以接受。某些少见罕见的副作用,哪怕是万分之一,一旦发生在某个患者身上则是万分之万。为了证明进行了用药指导,在发药窗口就需建立“用药指导签字制度”。

1.7 不限制处方外流喜忧参半:执业医师有相应的执业机构和范围,也只在相应的执业机构签名留样,《办法》却规定“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对“其他”指代不明,没有明确的区域界限,不说是其他省市,就是在本城区的其他机构的执业药师也难以确定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就不能保证执业药师的“自身安全”,由此而引发的纠纷由谁来负责?

2对策

2.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尽快出台相应的对《办法》详尽的解释。

2.2 对“特殊情况”、“适当”、“其他”作一个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明确界定。

2.3 住院处方、门诊处方,普通疾病、终身性疾病、长疗程疾病在时间上、数量上应分别对待,按科学办事。

2.4 医药分家、网络互联、责任明确。

2.5 加强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是当务之急。

2.6 各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广大医务工作者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自身素质才是根本的出路。

2.7普及医药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素质。

3结束语

单凭一张处方就想解决医疗活动中诸多不良弊端,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是根本不现实的。2005年国家卫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为“质量管理年”,要提供“优质、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先进管理理念,在试行过程中,广纳百家之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