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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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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全球化等特点使得征税难度加大。本文归纳总结了目前电子商务征税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列举主流的征税方案,分析了各个方案优劣之处。最后,本文针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提出了若干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比特税 托宾税

一、前言

在当今的电子商务中,如阿里巴巴、淘宝、eBay等,贸易规模已达数十亿以上。根据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使用率提升至35.1%,上浮了7个百分点。2010年用户年增长48.6%,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网络购物群体的迅速增长,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正快速发展。

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置之不理,会使得国家税收减少。然而,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的特征,征税难度较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又是世界最大的加工和出口国,电子商务对于新时期的国家战略相当重要。面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和办法,但始终寻找不到有效的方案防止税收漏洞。本文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探讨,希望对电子商务征税难题提供一些对策和建议。

二、电子商务征税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做了大量研究。如徐瑞娥(2003)和廖家勤、柯永果(2001)的研究都表明现有的税法制度和税务机关不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征税工作。本文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大主要困难进行了归纳总结。

1、与现有税收原则冲突

电子商务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其网上交易的特点导致了与传统贸易的征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同,对税收的公平性和中性原则造成了冲突。另外,电子商务拉近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距离,减少了大量的中间交易环节,使得原有的一些征税依据和标准缺失,影响税收的效率原则。

2、税收制度受到影响

网络的匿名交易方式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不清,甚至难以确认。而传统的征税对象,如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等等,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性质。同时,电子商务利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交易,传统征税地点概念并不适用,征税失去了可靠证据。

3、税源大量流失

电子商务将大量有形产品转为无形产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和费用,使得一些原有税种失去了征税基础。另外,随着电子商务兴起,新的货物种类不断产生,超出了现行税收制度框架的范围,使得税源流失严重。

4、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使用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网上交易活动,实现了交易凭证、发票和账簿的无纸化。但是,这些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凭证易被修改,使得税务部门无账可查。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大多都是匿名交易的,其隐蔽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

三、电子商务征税方案比较

1、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从90年代开始,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方案设计和构思就从未停息。因为电子商务既有技术方面的考虑,也有跨国跨时空的特性,所以方案设计上显得相对困难。针对电子商务征税主要难题的解决,周仕雅(2002)总结出主流的方案有比特税、托宾税、虚拟常设机构、直接税和流转税等五种,它们对应着不同的网络环境和地区因素。本文通过文献归纳相关方案研究,列举了当前主流电子商务征税方案(见表1)。

2、不同方案的比较分析

(1)比特税和托宾税操作上存在困难。这两项税收方案都是从计算机技术的角度考虑的,但是要统计所有网络流量绝非易事。加之,网络中的很多信息属于隐私范畴,单纯地截获所有来至于用户的数据并进行计税处理,侵犯了个人隐私。现今的计算机科技高度发展,电子货币的匿名性和转账速度大大提高。托宾税要求每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记录下每一笔电子货币交易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两种方案并不适应网络高速发展时代的需求。

(2)预提税有利有弊。采用预期税种能避免因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获取经营收益,无法定义经营场所的问题。这样,所得来源国就不用担心非居民不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而无法征税,也不用对不同情形的电子商务收益进行所得性质划分。但是,预提税方案受到国内外学者批评的问题就在于违背了税收的中性原则。它将许多不是同一类的产品归到同类所得并对其进行相同税收处理,这种做法造成产品在电子商务中与传统商务中可能受到不同的税收处理,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3)现有支付系统适合征收流转税。征流转税方案阐述了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问题,该方案不但分析了电子商务涉及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还提出了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方式和可行措施,即从支付系统入手掌握征收电子商务税收所需的相关信息,进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控管。纵观现有的大型支付系统,如各大银行的网银系统和支付宝、财付通等都有完整的用户记录,便于税务部门核查账目和扣税。在技术层面,我们可以在每一笔交易的过程当中,在网页上即时计算应扣的税费,由支付系统统一代扣。这样的操作过程简单、快速,保证了征税过程的顺利。

四、电子商务征税对策与建议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是和国家的定位及时代的发展息息相关的。本文提出了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引发人们的思考和探讨。

1、分阶段调整电子商务征税

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免税派与征税派之间争论体现了不同国情、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差异。具体分析,我们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分为初期和成熟期两个阶段进行研究。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网上贸易的份额占总体的比例不大,即使少收税款,也不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优先考虑发展国家自身的互联网优势,把网上贸易设为“免税区”,鼓励实体经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当该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成熟,形成较大规模之后,政府应该依靠高科技手段,不断完整支付系统和提高税务征收能力,确保电子商务征税水平适合本国经济发展。

2、税法理念和法规与时俱进

在网络化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交易者、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以及交易的流程都模糊不清了,更难以考察。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把新的内容加进法规内,改变人们旧有的理念,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变。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等和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在确保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网络偷税漏税现象,完善我国的各项税收标准和规定,防止出现税收漏洞。

(3)完善关于电子货币、电子报账和相关的网络会计法律法规,使得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过程形成一套完整的交易、记录、监督和核查体系。

3、建立现代化的税务部门

新时期的税务部门应该积极进行现代化改造,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首先,在国家税务网站系统上开放网上报税和网银缴税等相关的惠民服务,并考虑开发基于个人计算机的税收报账系统,为人们利用电子政务功能提供方便。接着,迅速提高税务信息化水平,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大企业财务系统、金融机构及银行支付系统挂钩,形成税务联合体系,及时更新相关的税务信息。最后,培训和强化税务人员的网络意识,提高他们在执行税收任务时的业务水平。

4、重视国际交流合作

电子商务全球化的特征要求税收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由于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削弱了各国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在国际交易中容易引发多国税收和管辖问题。因此,建立长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机制显得非常重要。除此以外,这种机制还发挥着消除歧视性关税壁垒及避免多国重复征税,努力寻求各国在不同税制上达到税收原则和法规、征税监管和跨国稽查等方面的协调一致。

总而言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最频繁的国际交易大国之一,应该以积极的态度研究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尽力促进电子商务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2008(10).

[2] 徐瑞娥: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3(31).

[3] 廖家勤、柯永果:关于我国税法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中的适应性探讨[J].财政研究,2001(4).

[4] 金莉萍: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挑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5] 周仕雅:如何征电子商务的税?[J].电子商务,2002(8).

[6] 兰兰:预提税方案对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意义[J].涉外税务,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