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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资阶段税务筹划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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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税务筹划,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其在各国税收法律中尚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综合不同学者的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或其机构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核算方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事先规划与合理安排,以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

一、不同筹资方式对纳税影响

企业有众多的筹资途径与方法,总体来说可分为权益筹资与负债筹资两种,权益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发行股票等方式,负债筹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商业信用、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其他如租赁也是筹资方式的一种。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于企业内部积累筹资方式,资金的使用者与所有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得到分摊和抵消,而且企业内部积累资金投入生产经营之后,税负全部由企业自行负担。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获利仍要征税,即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这种筹资方式积累速度比较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因此无论从获利效果还是从企业税负的承担来看,此种筹资方式都不是最佳选择。

发行股票在现实中应用较广泛,筹措的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筹资风险较小,但这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较高,且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或股息是从税后利润支付的,不具有抵税作用,相应增加了税收负担。

负债筹资方式的典型好处在于其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相应减少了所得税税基,降低了税负。通常由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向金融机构借款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小。发行债券除具有利息税前抵扣作用,在付息方式上也存在可筹划空间,公司债券的付息方式主要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方式,选择前者公司在债券有效期内依然可享受利息抵税收益,且在到期之前不必付息,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而对于发行债券所产生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一律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收筹划空间不大。企业与企业间的借款比向银行借款方式更为灵活,由于还本付息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资金回收期等都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筹划空间较大。

二、借款利息筹划

企业的借款按照用途主要分为经营性借款和专门性借款。前者主要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流动问题,发生的借款利息与费用一般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扣除标准存在限制,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而后者指用于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的资本性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与费用扣除与否税法上也有相应规定,即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全部资本化处理,计入资产的价值,通过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或费用,而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全部费用化处理,可在税前扣除。对比两者发现,资本性借款的利息费用虽然不能一次性在税前列支,但却没有任何扣除限额限制,换言之,尽管在扣除时间上存在延迟,但其发生的利息与费用全部都可得到抵减,形成了时间性的差异。而经营性借款的利息费用虽然可以一次性扣除,但一旦超过了扣除限额,则永远无法扣除,形成了永久性差异。很显然,永久性差异造成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而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时间的推移全部得到弥补,因此,如果没有其他更好的筹划办法,可选择时间性差异的税收筹划方案。

例如,某公司2009年需借入资金总计800万元,其中日常生产经营需要5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需要300万元。但由于某种原因只能从银行取得借款400万元,年利率8%,其余400万元需从其他企业借入,年利率12%。固定资产购建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该公司面临两种选择方案:

一是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而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由于购建固定资产只需要300万元,因此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利息为36万元(300×12%),当年税前可扣除利息为40万元(500×8%)。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万元[100×(12%-8%)],使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万元。

二是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此时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为24万元(300×8%),当年税前可扣除利息为40万元(500×8%),当年不可扣除的利息为16万元[400×(12%-8%)],使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6万元。

两种方案全部利息均为80万元,且当年税前可扣除利息均为40万元,所不同的是在方案一中时间性差异为36万元大于方案二的24万元,方案二的永久性差异为16万元大于方案一的4万元,鉴于永久性差异所造成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应选择方案一。

三、资本结构税收筹划

资本结构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财务风险、资金成本与权益收益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负债融资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有效抑减税负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且负债比率越大,财务杠杆作用越大,对应的财务风险也相应增大。

Q[E+(E-I)×B/S]×(1-T)

上式中Q为权益资本净收益率,E为息税前投资收益率,I为负债利息率,B为借入资金总额,S为权益资金总额,T为所得税税率。E由企业的经营所决定,T由税法规定,I由资本市场决定,负债比例为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可见B/S(负债比率)的大小为影响Q的重要因素。但Q的大小并不是与B/S成正相关的关系,只有在E大于I的前提下,负债才能发挥有效的财务杠杆效应,相反,负债比率的提高不仅不能得到节税的好处,反而由于财务风险的加大使Q降低。

例如,某企业投资新建一项目需要筹集资金800万元,该项目已经过可行性论证,投产后每年可获得息税前利润8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现有以下四种筹资方案:

(1)发行每股20元的股票40万股;

(2)发行每股20元的股票30万股,另外发行3年期年利率为6%的债券200万元;

(3)发行每股20元的股票20万股,另外发行3年期年利率为8%的债券400万元;

(4)发行每股20元的股票15万股,另外发行3年期年利率为10%的债券500万元。

分析表1,方案二、三、四均采用了负债融资,且随着负债比率的加大,抵税作用越来越明显,所得税由20万元降到8.75万元。另外在财务杠杆的作用下,方案二、三、四的税前与税后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超过了方案一,充分体现了财务杠杆效应。同时上表也验证了权益资本收益率并非与负债比率呈正相关关系,方案四的负债比率大于方案三,但其税前税后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均小于方案三。可见在选择筹资方案时不能单纯追求扩大负债规模而实现最大限度的抑减税负,应对筹资成本、财务风险和经营利润综合考虑,并善于将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结合使用,选择最佳结合点,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四、租赁筹划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需求不是以最终占有为目的,通过租赁获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实质的占有权为一种较好的选择,目前较为常见的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对出租人来说与租赁物相关的折旧费、维修及保养费等,与获取租金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允许在税前扣除;对承租人而言,则有多重好处,按期支付租金可以解决企业短期的资产需求问题又避免占用大量流动资金,不必承担租赁物的主要风险,支付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可以按期税前扣除。实务中常用的筹划策略是当出租与承租两方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时,通过制定不正常租金的方式将利润在其间进行转移,类似“转移定价”,可以使整个集团的税负降低。

融资租赁也是一种较好的筹资方式,出租人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相当于从出租人那里借到了一笔资金。对于出租人来讲,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不同导致的税负差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可见货物所有权转移与否与融资租赁的主体决定流转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其次,与经营租赁一样当融资租赁出现于同一利益集团内部时,出租方可以收取高额租金或期满后由盈利方以高价购入实现利润转移,从而获得节税好处;而对于承租方来说,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设备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租入固定资产可视作企业自身所有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谢旭人:《2006年最新颁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与纳税筹划运作实务全书》,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