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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助企业迈过金融危机的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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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资料能借我回去看吗?”采访结束时,成桦(化名)对记者说。一年前,她应聘进入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任主办会计,端午节小长假后,她将参加企业所在园区税务部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的“当前税收政策宣传讲座”。

成桦所在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启动资金来自于国内两家风险投资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电子信息。2008年,这家具有“典型性特征”的新生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也溅到金融危机的浪花:由于位于东南沿海地区的主要客户出现经济效益下滑,导致成桦所在企业几笔价值累计数百万元的订单临时取消,没能达到成立一年即实现盈利的目标。“我们正在学习和熟悉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而言,通过优惠税收政策减少成本,也许能在今年达到盈利。”成桦告诉记者。

此时,无数企业主和成桦的同行正关心着各自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金融危机影响对我国经济全面显现之时,我国推出针对不同产业的振兴计划、涵盖不同性质企业的优惠政策,其着重点在于减免税费为产业“减压”,扩大融资渠道为产业“拓路”,财政补贴鼓励创新等方面。

不同行业共用的优惠政策

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绝大部分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停止执行,企业兼并重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的政策进行税收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上述规定为一般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办法。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在企业出售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等。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

针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国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不分地域,只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汽车:税收优惠支持振兴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引导和推动汽车产业重组、支持企业自足创新等,为汽车产业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从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此前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税率为10%,国家降低车辆购置税率,意在刺激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从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同时,国家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在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纺织:关键在于转型升级

我同是纺织产品出口大国,出口退税政策对纺织产业振兴至关重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连续调整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有力支持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

从2007年7月1日起,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形成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近年来的最低点,纺织产品出口遭受了严峻考验。一年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3个月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通知,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2009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目前,再次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呼声不断,纺织产业期待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纺织产业需要收购大量的棉花、麻和蚕丝,而在棉花、麻和蚕丝的种植、收购、加工等方面,我国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政策为纺织产业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收购棉花、麻和蚕丝等农产品提供了政策支持。

“纺织业振兴规划中,明确将纺织行业出口退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传递了国家扶持纺织行业的信心和决心,但在我们企业看来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一位不愿具名的纺企业主说。他向记者介绍说,外商客户也能获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的调整,他们认为退税率提高,意味着企业利润空间增加,在签订合同时会通过压价瓜分我国政府退税调整初衷给予企业的利润空间。

2008年纺织服装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后,该企业增加利润的数百万元中,被外商瓜分的约占60%。“因此,我们希望根据企业出口创汇情况,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财政奖励或补贴,这样做到税收让利政策真正使企业受惠。”

江苏省海安华强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卞童则认为,短期内出口退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的优惠力度还不大,出口退税率还需提高。从去年以来,国家已经多次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与其小步快跑,不如一步到位,把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至17%。

钢铁:节能环保需要政策支持

钢铁是绝大多数重工业的基础与支柱,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标志性工业部门。在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衍生效应进一步显现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我国是钢铁出口大国,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对振兴钢铁产业至关重要。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

在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的背景下,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也进行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取消出口关税,降低了上述钢材出口成本。

钢铁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前景广阔,目前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近期发生了较大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条款,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于钢铁企业而言,购进废旧钢铁只有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钢铁产业振兴规划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加大了环保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让企业真正享受到了优惠。国家应尽快出台废钢回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退税力度。”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宣传部门一名负责人致电记者时说。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张银秋还认为,税法规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按收入的90%计人收入总额,“优惠的10%,力度较小,还应加大优惠力度,提高到15%-20%更为合适”。现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更细的实施办法,企业操作起来会出现困难。此外,鉴于部分国家对我国实施钢材倾销等措施,为保护国内钢铁行业,建议国家提高进口钢材税负,保护国内企业。同时,税务部门应适时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

轻工:多项税收优惠振兴“就业大户”

包括农副食品加工、家具、塑料、玻璃陶瓷、建筑装饰业等在内的轻工业,与日常生活最为密切,它们资本密集度一般较低,大多为

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是我国解决就业的主要力量,带动了相关就业超过2亿人。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更赋予了轻工业这一“就业大户”振兴的关键意义。

轻工业中,中小企业数量较多,部分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修订的、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J7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政策将对众多的轻工业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应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出口退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等,对推动轻工业产品出口将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有色金属:保证产业平稳发展

有色金属产业涉及的产品种类多,应用领域广,关联度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有色金属产业存在产能过剩导致的减产停产、产业集中度低、在国际市场上缺乏话语权的软肋。此次出台的产业振兴规划以保证产业平稳发展为主线,实施行业整合、战略重组为重点,有望提升我国有色金属产业的集中度,增强有色金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每年我国进口大量的铜、铝、铅、锌等矿产品,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有色金属发展的头号瓶颈。2009年初,我国对矿产品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将80多种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进出口税收方面,截至2008年7月1日,有关部门相继6次取消和调低部分有色金属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的出口退税率。铜管(不包括内螺纹的铜管)的出口退税率由先前的5%上调到9%;铝板带的出口退税率由先前的11%上调至13%。

有色金属产业是再生资源利用大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有色金属行业再生资源利用将产生重大影响。该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此次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船舶工业:保证增长调整结构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造船大国,但与国际主要竞争对手还有较大差距。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紧密围绕“保增长、扩需求、调结构、提素质”的目标,着手于应对当前我国船舶工业所面临的巨大困难与长期发展乃至振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即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淘汰,涉及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有关企业应关注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对老旧船舶报废作好统筹安排。

船舶出口可享受“先退税后核销”的待遇,可以让企业及时获得退税,减少资金占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没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企业,如果符合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IX2000万美元以上)、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等条件,执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制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装备制造业:相关税收政策搜索

装备制造业是我国较早提出振兴的产业。2006年,国务院

的《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就包括针对该产业的多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作为转型的配套措施,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的取消,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对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记者获悉,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如何调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之中。

2008年以来,为了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出口,国家逐步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石化: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石化产业资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总量大,占我国工业经济总量的20%,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赞税,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对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同时,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2008年9月,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通知列举的石化设备、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信息:税收优惠推动转型

我国主要通信制造企业对出口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这在全球经济环境未有效改善的情况下,对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产业振兴规划及时出台,为通信行业抗御全球性经济危机增添了活力与信心。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作了解释,将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由“劳务发生地”改变为“劳务费用支付地”。这在防止跨国企业不当关联交易的同时,也增加了境内中国企业开展正常的国际劳务合作的成本,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作适当调整。

2009年初,增值税转型改革开始实施,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降到3%,工业企业也会因为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而降低了实际税负。部分企业认为,软件行业因其特殊性得益很小,希望国家进一步降低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给中国软件行业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从而推动软件行业的转型。

深圳迈瑞国际有限公司税务总监段晓莉则希望,“再多一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就好了”。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企业用于研发或再生产。由于不征税收入形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对冲性,而且考虑到这些税款用于再研发所形成费用可以加计50%抵扣,所以很多企业主动放弃了这项“优惠”。

物流:与制造业互动

物流企业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其中,流转税政策分为一般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和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对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首先,对于交通运输业务,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其次,对于仓储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物流企业中,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不同。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就全部收入纳税,不得减除分出合作方运费计税。

此外,我国制定了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不只是在海关政策管理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在税收管理方面亦有特殊性。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并运人物流中心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物流中心外的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电子信息:享受流转、所得多方优惠

国家对科技含量高的电子信息产业历来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可以享受流转税、所得税等多方面的优惠。

流转税方面,国务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多项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延续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获得了更大的税收优势。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