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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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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bt模式应用于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融资构想,得出B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中的可行性。希望,BT模式可以解决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的困境,带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BT投融资模式、小城镇基础设施现状、运行机制和项目资金回购

中图分类号:[F29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论文要点

1.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日益壮大,其重要的原因要归功于融资体制的改革。但是,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差之甚远。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逐年大幅度的增加,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投入只能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自筹资金在项目建设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多数都采用BT建设模式, 并取得了很好效果,BT模式以其强大的融资建设功能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城镇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作为小城镇存在和发展基础的基础设施目前整体水平普遍不高,“欠账”严重,严重制约了小城镇调节经济结构、扩大内需等功能的发挥,成为小城镇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而建设资金的缺乏是造成小城镇基础设施落后的主要原因。因此,新型的BT模式在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2.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用BT模式融资的可行性

小城镇基础设施本身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准公共品性质;受益范围的区域性、有限性和使用上的相对低效性;较低的可经营性,私人参与意愿不高等特点

BT模式在我国小城镇运行已具备可行性:

⑴、BT模式已有良好的运作基础

首先,由于在中国运用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已有近10年的时间,人们己经能从观念上接受一些基础设施在一定期限内民营化的做法。其次,参与各方对其运作方法已不陌生。

⑵、相对充足的资金来源

为BT即模式的运行提供资金基础。无论是从银行资本还是从民间资本来看,我国运用BT即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从银行资本来看,按现行有关规定,除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借贷银行资金,所以,对于以地方财政信用为基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新的融资方式,间接借贷银行资金或吸引民间资本。

⑶、应用BT模式的政策环境己经形成

从1995年以来,一系列具有连续性的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私营部门合法进入公共领域打开大门。

⑷、“先头部队”为广泛应用BT模式提供了示范效应

近年来,我国民间资本已开始进入到社会公共投资领域,这些私营部门的“先头部队”主要在城镇公用事业领域与政府展开了广泛的合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这些“先头部队”与城镇政府部门的合作仍处于初始阶段,但在公私合作形式、政府角色转变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合作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必将成为广泛地应用BT即模式形成一种“示范效应”。

3.小城镇BT项目融资模式构建

图中描述了BT融资结构的一般形式,其融资过程简述如下:

结合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融资环境,对BT融资模式的构建主要从两方面来改进。一方面由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具有融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地方政府融资也就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必要的工作之一,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属微利或无利项目,故参与融资的组建BT模式的投资方,需要政府强大的信誉度,才敢用于投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BT模式中,故而本文提出在乡政府做项目主体的前提下,采取构建一个上级政府监督、考察机构,以此来提高政府对BT项目投资者的信誉保障。另一方面由于BT模式承担项目融资的对象通常是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本着回购后要求工程质量过硬的角度,我们在BT项目建成由BT项目公司转让镇政府的关键阶段即构建一个联系镇政府回购项目和B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的一个纽带-授权公司,使BT的转让环节对投资方和政府规避了一部分风险。

具体分析如下:

⑴、由乡、镇的上一级政府构建的监督、考核机构,完善对参与项目融资投资人的信誉支持力度

⑵、由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建设BT项目。

⑶、项目公司资金来源一部分来自投资人,作为股本资金,其它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解。

⑷、项目公司和承包商签订项目建设合同。通常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BT项目。

⑸、工程建成后,由政府授权的公司负责安排资金回购BT项目,规避了部分风险,回购资金在归还贷款后,剩余部分作为利润支付给投资人。

一般是政府性的投资公司经政府同意代表政府负责BT项目的实施,是BT项目产权的最终所有者。投资公司负责从前期的策划到后期的运营维护各阶段的工作,为BT项目的建设提供担保,政府提供回购承诺作为对项目的支持。政府为支持项目还提供其它方面的支持,包括建设用地的提供、项目的协调和一些政策的优惠等。投资人是BT项目的主体,目前在国内实践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承包商和投资者组成联合体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投资人负责融资,承包商负责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由于联合体方式多了一方参与,协调工作量大,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另一种常用的方式是由承包商单独负责融资和工程建设,按照计划融入工程所需资金,支付工程建设的费用。按照业主的要求和合同范围负责工程的建设,也可以承担设计、采购等其它工作。承包商单独负责融资建设主要缺点是承包商的主动权较大,业主的控制力相对较弱。银行往往是BT项目资金最主要的提供者,因为BT项目所需资金比较大,没有银行的参与和支持,项目很难建成。出于风险分散的目的,投资人一般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首先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向银行贷款。

结论

BT模式在国外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虽然它们的做法各不相同,但都值得我们借鉴。在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中BT模式的应用也不乏在展现着她的亮色,但就国内的国家政策及发展现状将BT模式应用于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中仍是一个需要经过探索的必经征程。BT模式在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是具备可行性的,我们相信BT模式在不久的将来可以带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壮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