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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微企业的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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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小微企业的作用。而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要明确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只有明确界定之后,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小微企业的有利发展制定相对应的政策,因此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十分重要。

关键词:小微企业 发展 界定 经济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活跃且重要的力量,在世界上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起着战略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小微企业的作用。我国于2011年对原本笼统界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细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大力增长,就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功能,小微企业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更是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增长的主要动力。

一 国际上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

界定小微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仅是关系到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认识,也关系到政府对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对象的确定。而小微企业的概念也是相对的,历史的,甚至是模糊的,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着不同的标准,而且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动态变化,各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笼统的来说,小微企业是一个规模的概念,是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国内外对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一般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这两个方面展开的。

从“质”的角度来界定。美国在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中小企业。”此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更进一步做出了界定:“小企业的业主同时也是经理;小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提供的;小企业产品主要在当地销售;和本行业的大企业相比,这个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而英国在1971年公布的博尔顿委员会报告中曾指出,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有三个特征须加以考虑:“第一,小企业一般占有相关市场的较小部分,这意味着它对价格、数量或所处的环境具有很小的影响力,或没有力量施加影响;第二,小企业没有争持的管理机构,是由业主亲自管理并且负责决策;第三,小企业是独立的,而非大企业的一部分,不受外部控制。”

世界上其它国家就较少在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质”进行规定,而更多的就是从“量”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

从“量”的角度界定。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普遍是以定量的方法来界定小微企业,因为定量的标准简单而且直观,便于进行统计和比较。小微企业的定量界定的标准具有相对性。首先,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它的经济制度以及经济环境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界定小微企业所选择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里,不同的产业部门也可能有着不同的标准。其次,在时间上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同一个行业,采用的是同一个标准,但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界定标准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不同,行业的整体规模结构也会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从“量”的角度来界定中小企业应该符合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以修正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小微企业的定量界定标准又可以分为按生产要素界定和按经营水平界定。前者一般采用的是雇员人数这一人的要素来界定和按资本额或者是资产额来界定等,后者一般按营业收入额和销售额等来界定。例如,在丹麦,雇员人数不超过49人的为小企业,雇员人数在50到99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而雇员人数为200人以上的为大企业。而在美国,是把制造业小企业雇员的人数定为500人以下,近年又规定了制造业小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1000人,而零售业的年销售额为200~800万美元被界定为中小企业。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零售业以及服务业的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或者常雇员工在30人以下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而在新加坡,其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800万新元,并且公司至少30%的股权由本地人拥有,除制造业外,服务行业雇用员工不得超过50人。

二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经历了一个不断的调整的过程。在建国的初期,

我国曾经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企业规模。

1962年,我国根据企业的作业人员标准对企业的规模进行了划分。具体的标准时: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为大型企业,企业职工人数在500~3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

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我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设定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了零售、公交、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

1992年,划分企业协调类型小组又对1988年颁布的标准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轻工业、医药工业、市政公用工业、电子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

1999年,我国再次修改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又对企业类型进行了重新分类,把销售收入和资本总额作为主要的考察指标,仍然保留了1988年颁布的标准中的四种类型。并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对企业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制定的。2011年,对于2003年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此次划型标准的修订的重要突破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的标准,并且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列为今后国家政策所扶持的重点。

三 新标准对我国小微企业具有的价值

当前,我国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经济基础相对而言比较薄弱,科研能力总体来说偏低,但却是我国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小微型企业总体来说大概占到我国全部企业个数的96%~98%,但同时小微企业也是弱势群体。

第一,新划型标准的规定划出了微型企业的标准,有利于国家明确重点,并且出台更有利于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通过政府职能由关注大型中型企业到关注小型微型企业的转变,将会不断的缓解小型微型企业的难处和短缺之处,促进小微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第二,虽然大型企业、中型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较高,但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依然是劳动就业的主体,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小微企业适用劳动力弹性明显大于大型中型企业,其具有就业弹性空间大、就业方式灵活、创业成本底等特点。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新的划型标准,更注重发挥小微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更有利于解决现阶段的劳动就业问题。

第三,修订后的新标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宏观决策和政策实施,有利于加大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将会更有力的促进各项政策措施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现有的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支持、创业载体、政策落实和技术援助等方面可以更好的有的放矢。同时,便于和国际接轨。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关于企业的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各国政府对这些企业在政府采购、税收、公共服务等面都给予了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我国此次新的划型标准将微型企业划分出来将更有利于我国同其它国家进行比较,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和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