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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罚金执行难的现状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法院关于罚金刑执行不能的诸多无奈,当下我国却依然坚持着罚金刑不易科的办法,这对于产生的众多“空判”现象,无疑是一大主要原因。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是现实执行之所需。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执行难;社会服务
面对现实生活中我国罚金执行难、制度保障不完善、引发刑罚不公平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引入罚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论述。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中国应当确定为:罚金刑执行不能(客观或是主观因素)的情况下,采取义务社会服务劳动或是短期自由刑代替,这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首先适用义务社会服务劳动的办法。
一、我国关于罚金刑相关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罚金刑确定罚金数额的体制弊端
我国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根据规定要求,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同时,除了犯罪情节之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
本规定让民众所感知的刑罚不平等、不公正的弊端急需修正。就如同我们在确定犯罪的自由刑时,不能因为罪犯的身体强健而多判几年,因为罪犯的身体羸弱就少判几年。如果罪犯的经济状况不好、缴纳罚金的能力较弱,罚金刑的数额就可以相对较低,那么罚金刑执行难就会成为必然现象,这种确定罚金数额的思路和罚金刑的确定方式显然是荒谬的。罚金刑的如此规定难免会使民众对刑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对于我国树立法律权威、建立法治社会都会形成巨大的潜在隐患。
(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括
罚金刑易科制度并非传统认识中的“以钱赎刑”观念。即认为某些穷人因不能缴纳足额的罚金而不得不接受监禁之苦,耨写富人因为可以缴付更多的罚金而避免监禁之苦。但罚金刑易科制度与其存在着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1)罪犯被科处的罚金本身属于刑罚,而不是钱款;(2)易科自由刑仅仅是为了保证刑罚的执行,而不是简单的赎买;(3)罚金与所易科的自由刑都属于刑事范畴,具有同质性。罚金刑的易科制度是不同刑罚方法的转换,而不是从刑罚到非刑罚的赎买,更不是从罪到非罪的赎买。
二、我国罚金刑执行的现实背景
(一)北京朝阳区检察院罚金刑适用率统计
北京朝阳区检察院200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度检察院公诉案件中,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的有460人,适用率为97.3%;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适用率98.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适用率为100%。其他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如抢劫罪、诈骗罪等法律规定可以或必须单处或并处罚金的,罚金刑的适用率都在98%以上。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依然是以并科为主,单独适用的极少。据统计数据显示,以盗窃案为例,有610人被判并处罚金,适用率为97.6%,被判单处罚金的仅有一例,适用率为0.4%。而其他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案件中,没有一例适用单处罚金的。
(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院关于罚金执行数据统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共判处罚金刑案件133件涉及212人,判处罚金1694400元,而实际执结案件却只有2件,执结人数3人,执结金额42000元;2009年共判处罚金刑案件164件涉及310人,判处罚金9604600元,实际执结案件只有9件,执结人数11人,执结金额62000元;2010年5月止共判处罚金刑案件46件,涉及71人,而实际执结案件为0件,执结人数0人,执结金额0元。另外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查的16个法院审结罚金刑案件的明细表以及广州中院、东莞市法院、成都中院等法院的罚金刑判处及执行情况明细表的数据综合显示:我国的罚金刑执行的确十分困难,罚金刑执结率最高不超过45%。
(三)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浅析
面对当事人对罚金刑的逃避,法院执行人员很多情况下也是无可奈何;如遇当事人家境确实比较困难,罚金的执行就如遇瓶颈,刑罚的“空判”似乎便成理所当然。
综合分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大概有如下几条:首先,被判处罚金的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无法执行所判的超出其实际执行力范围的罚金数额;第二,被判处罚金的当事人虽有经济基础,但出于主观恶意,不愿意执行罚金刑,抱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死缠烂打心态,通过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法院罚金刑的执行;第三,被判处罚金刑的当事人出于侥幸心态,隐瞒财产状况,期待罚金数额的减免,从而减少财产损失。
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所以在现实中,罚金执行难导致的罚金减免使用屡见不鲜。在此,笔者认为这对于保证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严肃与权威都无疑是一大障碍。所以,面对罚金执行不能的情况,应采取易科制度,改罚金刑为短期自由刑或是社区服务等。
可见,引入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对于解决现实中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避免大比例出现的罚金刑“空判”现象,具有很大的现实必要性。
三、国外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实践分析
瑞典刑法典的第二十五章第8条第二款提到,对于不支付罚金的,可以根据《罚金执行法》的规定,将罚金转化为14天以上3个月以下监禁,另有规定的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6条第5款中的规定如下:在被判刑人恶意逃避支付罚金时,可以采取强制性工作、劳动改造或扣押与所处罚金数额相当的财产代替罚金。日本刑法典第18条:不能缴清罚金的人,应当在一日以上两年以下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不能缴清科料的人,应在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在罚金刑在国际社会普遍推行的今天,各国为追求罚金刑的保证执行,采取了多种的执行方式:如实行日额罚金制,用无偿劳动代替罚金刑执行制,建立罚金刑和自由刑及其他措施(如义务劳动)的易科制度等等。
国外基于现实操作多年所得出的罚金刑执行问题,在罚金刑的易科制度方面大步发展。我国罚金刑的大范围推行经验不足,在此可以充分借鉴外国实践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加以运用。
四、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推进对于罚金易科制度的奠基作用
(一)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现状
如果从2003年中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改革开始计算,今年已经是它落地生根的第9个年头。从6个试点地区到覆盖全国,中国已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0万人。如果按照此前的统计,他们在矫正期间再犯率仅为0.2%,远远低于监禁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在推进社区服务方面为罚金刑的易科举措奠定了实践基础。
根据笔者在参加社区矫正服务团工作中的了解,例如武汉市珞南路司法所,按照办法与街道办联合,为社矫对象在临近社区中安排社会服务进行顺利,教育效果也是值得肯定的。许多社矫对象在社会服务中不仅提升了自己的社会存在感、价值感,更是逐渐融入到了身边和谐社会当中。
(二)社区矫正中社会服务举措对罚金刑易科的探索
可见,社会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减少了监禁所需的巨大成本,更是具有监禁所不具备的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优势。所以,在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对于由劳动能力的人,积极实行以义务社会服务代替罚金执行不能的易科举措不仅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更是具有良好社会影响与教育作用的。
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推行渐取成果的同时,如果得以实行,在更大范围上对罚金执行不能的罪犯采取义务社区服务的措施,不仅具有了社会可行性与良好社会反响的基础,更是进一步巩固了“刑法的目的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教育性”的正确社会导向。
结语
最后,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对于维护公平与公正意义深远。当下罚金刑在确定罚金数额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正所谓有钱的多罚,没钱的少罚,这种逻辑思维是站不住脚的。但出于确实当事人有的经济条件确实不能承担相当的罚金,所以才去易科制度也是一种保证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对于不能承担的那一部分罚金,通过社会服务加以替代。从而真正实现我们所推崇与呼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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