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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可疑洗钱行为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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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增安(1965―),男,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031),副教授。研究方向: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

国际贸易的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时空跨度大、国内法与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公约、惯例等)有兼而适用等特性,加之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司法援助制度的不完善,注定了国际贸易对洗钱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力。由于表面上合法的交易具有较大的欺骗性,洗钱主体与洗钱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有限的分析工具难以应对大量的交易数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与反洗钱规定之间的冲突等原因,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识别和报告不力。因而反洗钱监控的重点放在了金融领域,而忽视了新兴的贸易洗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反洗钱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此,中国反洗钱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和国际化。研究贸易洗钱的产生背景,识别国际贸易中的各种可疑洗钱行为并剖析其成因和表征,对于建立全方位的反洗钱体系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贸易洗钱的提出

一般意义上的洗钱是利用银行账目往来,通过交易数额、交易频率、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一系列账户特性的变动来达到非法资产合法化的目的,我们称之为“账户洗钱”。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对洗钱的界定获得了国际社会广泛一致的认可,它隐含了下列几层意思:(1)犯罪财产或者违法所得先于洗钱行为的客观存在;(2)洗钱行为人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收益的主观故意或者犯罪动机;(3)洗钱是上游犯罪的继续,又可能是进一步犯罪的开始;(4)非法财产经过清洗之后变成合法收益的必然结果;(5)洗钱既可能是行为上的犯罪,也可能是动机上的犯罪。基此对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系列制度性要求,如了解你的客户(KYC)、报告可疑行为(SAR)和大额现金交易(CTR)、保存交易记录等,同样隐含了下列假定:(1)洗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机构具有控制客户活动的能力;(2)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和白领犯罪是洗钱得逞的必要条件;(3)制度供给可以改变金融机构的激励结构,进而调节其行为模式;(4)信息披露与洗钱活动负相关。但这些假定并不适合新兴的基于贸易的洗钱行为。

贸易洗钱主要是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洗钱行为,其实质是通过虚构交易事实来实现对所转移财产的合法占有。贸易洗钱具有下列特殊性:第一,行为人(进口商或者出口商)并不持有需要经过特别清洗以掩饰其非法性质或来源的不法收益,也并不总是具有把非法收益合法化的主观故意,或许他们更关心的是税收筹划、资金的合意调动以及整体收益最大化;第二,一切非法所得均可以通过贸易操作来完成,而不必金融机构的参与;第三,洗钱的后果既可能是非法收益的合法化,也可能是资本外逃和税收偷漏,因此,资本外逃和税收偷漏是洗钱的一部分。所以,判定贸易洗钱应该分析:(1)行为人是否存在掩饰资产的真实状况(如性质、来源、处所、所有权等)或者隐瞒交易的客观事实(如价格、数量、品类、支付条件等)的行为或者企图;(2)客观上是否发生了或者一旦其计划得逞就可能发生表面上对所转移资产的合法占有;(3)前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1)是(2)之因,则(1)的行为就是洗钱。这里,我们没有区分财产转移合法与否,也没有刻意强调犯罪动机,而是注重对财产的非法侵占这一后果,因为要准确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参与了洗钱活动往往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贸易洗钱是指通过虚构的交易事实使行为人及其相对人对所转移的资产享有表面上合法的财产权利的行为。它是独立的、不依赖于他罪而存在的犯罪行为,并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走向全球化和专业化。甚至可以说,国际贸易深入到哪里,洗钱犯罪就蔓延到哪里。贸易洗钱比银行账户洗钱更便捷、更隐蔽,因而也更有诱惑力、更难防范。传统上基于银行账户洗钱的反洗钱制度不能很好地遏止贸易洗钱行为,这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贸易洗钱在国际贸易中的表现

(一)转移定价洗钱

作为关联方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转移定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基于机会成本的定价,它是洗钱、资本外逃和逃税的诱因。资本外逃和逃税本质上是洗钱的变体,因为它们都使得行为人对所转移的资产享有表面上合法的财产权利。因此,基于转移定价的洗钱金额等于资本外逃与税收偷逃之和。[1](1131)这里,资本外逃泛指逃避外汇管制和配额约束的一切非法资本出口,它有别于正常贸易条件下的资本流出。逃税也区别于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例外条款而采取的合法规避行为。

涉嫌洗钱的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主要有3种模式:(1)确保交易双方共同的利润最大化的转移定价,即“效率性转移定价”;[2](2)确保定价方利润最大化的转移定价;(3)确保资金流动量最大化的转移定价。无论如何,跨国公司实施战略性定价策略的结果是造成大量资金的积淀,从而为适当时机的洗钱埋下伏笔。

然而,跨国公司并非转移定价的惟一主体。一般的国际贸易商同样可以通过高价进口、低价出口、高进低出等3种策略来达到洗钱的目的。通常情况下,上列操作对资金流出方没有经济上的好处。但是,一旦行为人与其相对人结成联盟,他们就可以分享此类资金转移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实现对所转移财产看似合法的占有,达到贸易洗钱的目的。

在估算基于转移定价的洗钱数额时,因为高价进口和低价出口都会降低利润,所以应该考虑到因虚报利润而导致的税收偷漏。关于国际贸易的正常价格范围的判定,可以参照同期非关联方之间在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就相同或者相似产品进行交易的价格,即外部市场可比但不可控价格。[1](1128)

(二)基于品类划分的逃税洗钱

一般地说,税率与逃税正相关,提高税率必然会激发更多的逃税行为。但是,如果根据逃税金额决定对逃税的惩处力度,那么,提高税率也可能会抑制逃税行为。实证研究发现:在中国,逃税大多集中在高税率的产品,税率越高,逃税越严重;税率(关税加增值税)每上调1个百分点,逃税就会增加3个百分点。[3](471-496)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是国际上协调各缔约国关于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和统计的公约。每个编码项下,详细列明了商品的进出口管制条件以及依法应予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商品归类不同,其所对应的税目和子目就可能不同,课征的税率也不一样。国际贸易逃税洗钱的主要手段是低报应税价值和在税率上避高就低。前者可以通过低报单价和(或)数量来实现,后者则体现为谎报海关编码,混淆商品类别,通过规避高税率来洗钱。典型的案例是汽车整车进口申报为零部件进口。假设进口货物的价值为IP,应予缴纳的税率为T1,实际申报缴纳的税率为T2,则因逃税而发生的洗钱金额为:Vml=IP*( T1-T2)。

因此,低报货值以偷逃税收是洗钱行为,高报货值造成资本外逃同样是洗钱。衡量逃税最直接的方法是对比分析海关和税务当局的统计数据。

(三)基于重量与包装欺诈的洗钱

国际贸易货物监管一般是“进严出宽,空紧海松”,即进口清关、空运查验严格,出口放行、海(陆)运查验相对宽松。海关不可能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进行逐一查验,大多数抵达港口的集装箱都很快装车运往各目的地。即使是普遍装备了X射线扫描仪的美国海关,能够实地查验的入境货物也仅占2%。

货物重量和包装紧密相连。一般说来,常规进出口商品都有其习惯的包装方法和标准的重量规定,如丝类商品,标准出口包装为纸箱(30千克/箱)和蒲席(60千克/包),因而不容易混淆。问题主要出在非常规的贸易物资上,其包装往往由制造商决定,或者由交易双方议定,但真实重量只有厂家最清楚,海关只负责审核报关单,并辅以必要的现场查验。另外,国际贸易统计重在成交金额,几乎不涉及重量和包装信息,一般人对货物正常的重量范围和包装方式往往缺乏了解,因而缺少必要的社会监督。这是犯罪分子胆敢通过重量和包装欺诈来洗钱的又一个原因。数量高报有明显可疑的两种企图:一是抬高货值,以便对外进行超额支付;二是在正常进口货物中藏匿违禁品(如现金),以达到走私洗钱的目的。

(四)基于支付方式的洗钱

洗钱团伙往往利用表面上合法的国际汇兑来捏造贸易假象,利用伪造的信用证来混淆资金的来龙去脉,以达到非法清洗资金的目的。国际支付对洗钱者的吸引力主要来自于:(1)复杂的支付流程本身便于隐蔽资金的来源与去向;(2)地下钱庄便捷、可靠、高效的服务提供了很好的操作条件。

涉嫌洗钱的汇付和托收常常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其支付流程是:(1)汇款人(进口方)将现金交给地下钱庄A,要求其将等值外币支付给出口方(收款人);(2)地下钱庄A以电讯方式向出口方所在地的地下钱庄B发出付款指令,同时约定“托收密码”;(3)地下钱庄A通知汇款人“托收密码”,再由汇款人将其告知收款人;(4)地下钱庄B一经核实收款人提示的密码即予付款,但即使收款人就是汇款人也必须凭正确的密码解款。地下钱庄或者收取0.25%―1.50%的佣金,或者与客户议定结算汇率。在不能提供现代金融服务或者虽有服务但客户认为不可企及或收费昂贵的地方,或者金融腐败猖獗的地区,地下钱庄因为安全可靠、方便高效、费用低廉而倍受青睐。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亚太地区地下钱庄系统每年洗钱的金额超过2000亿美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信用证的特点、性质以及UCP 500与反洗钱规定之间的冲突,注定了信用证会被用作洗钱的工具。由于信用证项下议付单证种类繁多、要求复杂,基于信用证交易的洗钱往往伴随着单证伪造。涉嫌洗钱的信用证交易模式有:(1)大额交易过分强调即期信用证付款,这往往是行为人担心付款周期延长会增大洗钱被识破的风险所致;(2)在跟单信用证交易或者利用假信用证洗钱时,申请人和受益人密谋首选延期付款方式,然后要求银行贴现票据;(3)在较长时期内按照固定价格分期分批发运货物,或者按照极低的价格装运“虚拟”货物,同时要求银行凭循环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按期支付;(4)可转让信用证特别申明可以多次转让(正常情况下转让仅以一次为限)。

(五)基于保险欺诈的洗钱

保险产品的人销售制、保险企业的组织结构、行业监管的不统一等,决定保险容易被用作洗钱的途径。洗钱者只要能够取得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资金清洗就基本完成了,因为很少有人会怀疑保险索赔或者退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保险人并不处于开发产品的保险公司的直接监控下,所以很难要求他们像保险人一样了解客户,他们也就不免被企图通过保险来洗钱的人所利用。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中,可疑的洗钱行为有:(1)用现金支付巨额的保险费;(2)保单持有人不是注重保险利益而是关心保单的撤销条件;(3)为虚构的货物购买大额保险,然后劝说保险人协助办理索赔或者退保,并承诺索赔或者退保金额低于缴付的保费,以便保险人也有利可图;(4)无正当理由而要求提高投保加成率。

(六)基于自由贸易区内交易的洗钱

自由贸易区(美国称为对外贸易区)旨在促进东道国制造业的发展,但也成了洗钱的温床。在美国,制造商如果从对外贸易区外进口料件,将按照成品而非料件的价值缴纳进口税,但是,一旦改在区内操作,制造商就可以享受关税缓征甚至减免优待,这就为洗钱留下了空间。据统计,美国现有250个地区建立了对外贸易区,交易金额近2,500亿美元。在我国的加工贸易区,海关对进口料件暂缓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根据出口成品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所以,洗钱者往往杜撰公司名称和地址,利用伪造的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单等虚构贸易事实,串通海关人员打通单证关节,以达到合伙洗钱的目的。

(七)基于贵重物品贸易的洗钱

珍贵文物、古董、宝石、贵金属可以用作现金的替代品,因而也成了洗钱者追捧的对象。黄金、钻石和其他贵金属便于隐藏和运输,开采地点又多在偏远地区,难以追根溯源,因此更容易被用作洗钱的媒介。国际社会应该高度警惕贵重物品贸易可能孕育的洗钱行为。

三、结论与建议

贸易洗钱已经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从定价、品类、数量与包装到支付和保险,从货物贸易到自由贸易区内交易,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欺骗性日渐增强,应该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借助关联分析、基于案例的学习、统计分析等方法,加强对国际贸易洗钱可疑行为模式的识别,预测贸易洗钱的发展趋势,是反洗钱工作的又一重点。具体地说,要了解货物正常的价格范围和习惯的包装及重量规定,加大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和现场查验力度,提高银行、海关、税务、检务人员对本行业各种洗钱伎俩的洞察力,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的合作。同时,国际商会应该加紧修订UCP 500,以适应全球反洗钱大趋势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1]Gao, Z. and Weng, L. Transfer Price-Based Money Launder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 [C]//Lan, H., Yang, Y., and Zou, P. Proceedings of 2006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Harbin: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Press, 2006.

[2] Diewert, W. E., Alterman, W. F., and Eden, L. Transfer Prices and Import and Export Price Indexes: Theory and Practice [J]. Price and Productivity Measurement, 2005, 1 & 2.

[3]Fisman, R. and Wei, S. Tax Rates and Tax Evasion: Evidence from 'Missing Imports' in China [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2004, 1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