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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继承已故前夫的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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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夫范某是一位作家,我们有一儿一女,5年前范某去世,后我又再婚。2年前,出版部门将范某生前的作品结集出版,并把7万元稿费付给了我们的儿女,两个孩子均分了这笔钱。我知道后,认为这笔钱也应有我的份额,可孩子们说我已再婚,也就无权分割这笔稿费。请问,我是否也有权分得这笔钱?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范某的遗产?

孙秀兰

孙秀兰朋友: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到著作权和继承权两个问题。

1.关于你能否以配偶身份参与继承问题。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作者去世后,其著作权应通过继承转移到其继承人。其中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即包括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那么,你的再婚行为是否导致其继承权丧失呢?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此,范某去世后,继承就已经发生,范某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也在范某去世之时已转移给其继承人。你作为范某的配偶,自应享有继承权,并不因你以后的再婚而导致继承权的丧失。因此,你的儿女以你再婚为由而否定你的继承权是错误的。

2.你是否可以以该作品在你与范某婚姻存续期间创作的而主张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尽管《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著作权是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那些进行了创作并创作出了作品的人才能享有的。没有作者的创作,就没有作品,也就没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尽管其中包含着财产权利――获得报酬权,但这种权利尚属一种待实现的权利,只有作品被他人使用后,才可能产生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你来信反映的本案中范某的作品是在其去世后才被使用,这种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只是在作品使用之时才被使用,并非在与你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自然,你也就无权以配偶身份对范某去世后才获得的报酬权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所以,你和两个孩子应各继承7万元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