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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伦理道义论”来构建政府行为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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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伦理道义论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据重要地位,伦理道义论关注道德规范,以“正当”为标准,强调行为动机,从而达到人内在行为的道义性。因此,以“伦理道义论”来构建政府行为伦理原则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平等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保护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

关键词:伦理道义论正当动机政府行为伦理原则

Abstract: ethics deontological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ethics deontological concern with ethical standard "legitimate", emphasizing the motivations, so as to achieve the moral of the intrinsic behavior. Ethical deontological ethical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ction to build, we must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equality; principle of unity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protect the principle of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all the people. These principles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but also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Key words: ethics deontological; legitimate; motivation; ethical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ction

中图分类号: B8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什么是伦理道义论

伦理道义论(keontxogy theories),源自古希腊词“deont”,有约束限制之意。不同的伦理学家对伦理道义论有不同的定义,真正对定义有实质论述的是弗兰克纳,他指出,“道义论主张,除了行为方式规则的效果的善恶之外,还有其它可以使一个行为或规则成为正当的或应该遵循的理由,这就是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而不是它所实现的价值。”①从定义中可知,伦理道义论认为行为道德性不在于达到的目的,而是具有“伦理正当性”,且伦理道义论不排除反对“善”的追求,只是认为正当优于善。

西方的伦理道义论最早形成于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建立了第一个道义论思想体系,斯多葛派认为:自然法和理性法获得绝对权威时,服从它就成为人们道德义务了。到近代,康德是伦理道义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人是目的,不仅是手段”有深远影响,当代伦理学家罗尔斯要求国家共同体严格遵守“正义”规则,不得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使道义规则从“个人”扩展到“国家”。

在中国,伦理道义论最早追溯到儒家伦理,儒家伦理强调“道义”的重要性,认为道义优先于功利,如孔子以“重义轻利”的观点来判断行为的善恶。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墨仁》。孟子进一步继承了孔子的道义论,孟子认为对于君王也不能只重视利而忽视义,应当强调义的重要性。正如孟子曰:“王何必回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而真正称为伦理道义论的集大者当属董仲舒了,董仲舒认为仁人和君子应当只讲仁义,而不计功利。董仲舒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董仲舒传〈汉书〉卷五十六》。到了宋代,朱熹和二程的“存天理,去人欲”之说,也是伦理道义论思想。

二、伦理道义论的理论划分及特点

伦理道义论分为行为道义论和规则道义论。行为道义论指不一定有什么规则,只要行为本身是合乎道德的,那么行为就是正当的,康德的伦理学属于这一类。正如康德所说:“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②规则道义论指行为遵循的规则必须是合乎道德的,否则便不是道德的行为。罗尔斯当属规则道义论,罗尔斯认为只有在“两个正义原则”的指导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总之,伦理道义论的特点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伦理道义论在选择行为时,考虑的不是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而关注行为者的动机。其次,伦理道义论者重视社会或群体的利益,以公正分配为道德考虑的目标,同时也照顾少数人及个人的利益。故伦理道义论有广泛的普遍主义特征。再次,伦理道义论者把“正当”和“应当”作为基本概念,通过“正当”和“应当”来评价行为的优劣。还有,伦理道义论倾向于考察一切能从道德上评价的行为,并对它们附加某种底线的约束,使其不能逾越某种界限。最后,由于伦理道义论对规范程序十分重视,所以伦理道义论常常表现为伦理学的程序主义和形式主义。在这方面,罗尔斯的规则道义论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以上对伦理道义论的分析表明,伦理道义论有众多合理之处。伦理道义论者重视社会或群体的利益,强调集体利益优先,这与中国的集体主义传统有共通之处。伦理道义论者在公正分配时,照顾少数人及个人的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达到社会稳定。所以,我们应当借鉴这些优点来构建政府行为伦理原则,并造福于国家和人民。

三、政府行为伦理原则的构建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政府指全部国家机构,包括全部立法行政机构,也可视为国家。狭义政府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本文采用广义上政府概念。由于政府行为是关于政府权力的实施方法,直接表现为一种调控能力,所以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政府实施什么样的原则,将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政府行为应采用的最重要伦理原则是“公正原则”和“平等原则”。对公正原则和平等原则的最早表述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用什么方法可以保持各类政体,保持每一政体的最佳方法是什么。我们首先假定这样一个出发点,即业已出现的各类政体均一致会认公正原则和按比例的平等原则。”③罗尔斯也指出:“公正一致地遵循规范的愿望,类似情况处理的愿望,接受公开规范的运用所产生的推论的愿望,本质上是与承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平地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和分担任务的愿望有联系的。”④关于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一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⑤

在我国现阶段,公正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衡量社会全面发展的尺度。公正原则包括:起点公正,过程公正,结果公正。起点公正指政府在规定行为主体进入政治、经济行业时间的门槛,并使起点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正如我国2000年施行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正是坚持了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即罗尔斯所说的“程序正义”,罗尔斯提到程序正义时说:“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⑥结果公正,是建立在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基础上,来进行分配的制度。如罗尔斯说:“分配份额的正义显然依赖于背景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分配总收入,工资和别的收入加转让部分的方式。”⑦平等是贯穿伦理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的重要概念。当前学术界普通认同的平等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然而,平等总是与公平紧密相连,所以我们政府应当在“公正”的前提下,实行“有差别的平等原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即有同一,又有差异,因此不可能做到完全平等,而完全做到平等了,反而会抹杀一部份人的天赋能力,对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例如,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里的平等仍是有差别的平等,特别是残疾人、怀孕妇女在法律面前受特别照顾,表现了与普通人的不同。这种“有差别的平等”即体现了公正,又体现了对“弱视群体的保护”。正如郭夏娟认为:“因为政府有责任根据平等的要求,按照差别原则矫正不公平的社会分配模式,允许通过‘剥夺’富人的部分利益,补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以达到社会财富分配的平衡态势。”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