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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开征碳税的政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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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碳税政策现状,论述了我国碳税征收的必要性及碳税税制要素的设置。指出开征碳税有利于碳减排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低碳新兴产业的发展。碳税税制要素具有多个层面,包括碳税计税依据、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税收归宿、碳税使用范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需要合理设置碳税税制要素,使碳税发挥良好作用。

【关键词】 碳税;开征必要性;税制要素;路径

一、我国碳税政策现状

碳税的开征与全球低碳产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进入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大力发展低碳产业,进行再工业化建设。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产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党的十报告中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低碳产业。低碳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以新能源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为基础,是当前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低碳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碳税政策的激励和支撑。欧盟作为低碳产业发展的政策先行者,已经有多个成员国家开征了碳税。芬兰、挪威、瑞典、丹麦、法国都开征了碳税。碳税开征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为征税对象,旨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低碳产业发展提供税收支撑。当前我国还没有开征碳税,也没有征收性质相似的税类。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类。国际上相似的税种,有气候变化税、能源调节税。我国开征的能源调节类税收是燃油消费税、资源税。燃油消费税是针对成品油开征的税收,资源税是针对开采的矿产品征收的税类,这两类税种对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我国还没有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收。碳税的缺失,造成对高耗能产业的约束力不强,不能有效的控制国内工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税对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力尚未在实际中得以显现。我国对碳税尚处于研究阶段,需要发挥其实际效果。

二、我国碳税征收的必要性

1、开征碳税有利于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自愿国家。在已有的国际公约当中,只规定了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具有减排的义务。但是我国目前已经是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在未来也会成为温室气体的义务减排国家。尽管我国还不用承担碳减排的义务,但是我国已经向国际社会承诺进行碳减排,并达到一定目标。我国政府承诺,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排放的基准线上,大约减少一半。这个目标比较艰巨,要顺利完成,应当以碳税为支撑。实现碳减排目标,不仅为了兑现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也是实现我国自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能减排的目标。只有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才能缓解我国当前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2、开征碳税有利于低碳新兴产业的发展

碳税的开征有助于更好的促进低碳产业发展,顺利实现我国产业整体转型。低碳新兴产业以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为基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石。新能源产业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基础,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风能发电产业、生物质能开发产业等。新材料产业与新能源产业息息相关,新能源产业离不开新材料产业的支撑。新能源材料产业,包括光伏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纤维材料等。碳税的开征,有利于低碳新兴产业的顺利发展,为低碳产业提供良好生存环境。要淘汰我国产业的落后产能,促进高排放、高耗能产业的转型升级,离不开各种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的激励。税收政策能够起到强制性作用,对能源类产业升级发展非常重要。碳税的开征,有利于我国转变产业发展模式,从粗放型产业模式走向集约型模式。碳税是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三、碳税税制要素的设置

碳税开征涉及到设置税制基本要素,包括计税依据、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税收归宿、税收使用、税收优惠等。

一是计税依据的确定。国际上一般将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碳税的征税对象。欧盟已经开征的碳税,计算二氧化碳的估计排放量。由于化石燃料及其二氧化碳排放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可以通过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使用数额的计算,确定其二氧化碳排放数量。二氧化碳的现实排放量较难测量,可以通过间接计算的方式来确定,这种方式在实际中较为可行。

二是确定碳税的纳税人范围。碳税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所以在征收碳税之初,应当将碳税的范围限定在第二产业内部,不应当扩大到服务业等其他产业。低碳产业集中在第二产业,集中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企业集中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所以应当将第二产业纳入纳税人范围。

三是碳税的纳税范围。碳税的纳税范围规定的比较具体,可以确定为企业生产过程中,通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化石燃料是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是碳税的现实征税对象。

四是碳税税率的确定。碳税税率的确定和碳税计税依据息息相关。碳税的计税依据是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碳税可以采用从量计征的办法,使用定额税率来确定碳税的税额。碳税税率的确定应当考虑到差异化原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所含二氧化碳的数量不同,税收数额也应当不同。化石燃料被征收的税种有所不同,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同,在设计碳税税率的时候,应当有所考虑。借鉴国际碳税税率的设计,我国碳税的税率在开征之初,实行从轻征收原则。碳税税率应当控制在5元/吨CO2到10元/吨CO2之间。碳税征收之后,根据征税对产业发展产生的实际效果,再适时调整碳税税率,可以提高,也可以降低。碳税征收数额为化石燃料的CO2排放量和碳税税率的乘积。

五是税收归宿的确定。一个税种的税收归宿,是此税开征的重要组成部分。碳税属于流动性强,且分布不均匀的税种。碳税具备收入再分配效应,能够起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鉴于碳税具备的这些特点,应当将碳税划分为中央税,来突出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中央财政应发挥碳税的收入调节作用,用以支撑地方低碳产业发展。

六是碳税使用范围。征收碳税的欧盟成员国家,大都将碳税纳入一般的财政预算管理当中。我国也应当在征收碳税之后,将碳税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管理,和其他税种一道进行统一管理。碳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范畴,还应当考虑碳税和低碳产业发展的关系,将碳税收入作为支撑低碳产业发展的基础之一。一方面可以将碳税收入用于低碳技术研发的财政补贴,以激励低碳技术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可以将碳税收入用于新兴低碳产业的税收优惠。只有将碳税收入和低碳产业相联系,才能发挥碳税的广泛作用。

七是税收优惠的设定。碳税能够激励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碳税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应当有针对性的设定税收优惠,使高碳企业可以顺利转型。我国现有能源类企业是需要转型升级的重点行业,向新能源、清洁能源类低碳企业发展是其转型升级的目标。我国需要改变当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向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发展。对于现有能源类企业转型升级成本较高的,应当给以碳税优惠鼓励,减免一定程度的碳税。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的低碳新能源类企业,也应当设置碳税税额优惠政策,以激励低碳能源类企业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崔军.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1).

【作者简介】

薛睿,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