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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細節曝光 推動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再出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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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3日,中國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控股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確定。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原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人、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公司總經理、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吳建敏,借用蘇某賬戶在內幕資訊價格敏感期買入祁連山股票10萬股,賣出後獲利28.5萬元(人民幣,下同)。2010年2月10日,吳建敏通過為廣東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佛山市恒力泰機械有限公司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熟悉了內幕,並借用蘇某賬戶在2010年3月10日買入「科達機電股票3萬股,成交金額55.3萬元,5月5日、5月7日全部賣出,獲利15萬元。

2011年11月,證監會決定對吳建敏涉嫌借用他人賬戶違法違規交易股票行為立案稽查。2012年12月,證監會解聘吳建敏併購重組委員會委員職務。證監會已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證監會查處,吳建敏犯有多起內幕交易違法違規案件,涉嫌非法獲利金額達60餘萬元。作為業內的資深人士,他熟悉市場規則和相關法律規定,理應較一般市場投資者更為審慎地從事證券市場投資行為。但對於工作中獲知的內幕資訊,不但不能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反而蓄意借用他人賬戶進行內幕交易,意圖規避法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吳建敏目前已被證監會解聘,並且各項罪行正在被調查。但相信,《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出台能夠幫助盡快地審結「吳建敏案,並且嚴打類似於吳建敏的眾多內幕交易犯罪分子。

內幕交易危害大

證監會調查取證難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的價格敏感資訊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從而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欺詐行為。由於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讓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資訊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這不僅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而且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錶的作用。為此,證監會一直將「內幕交易作為嚴打對象。

但即便如此,類似於「吳建敏案的內幕交易犯罪行為依舊層出不窮。根據大陸證監會的相關材料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就高達426件。這麼多的內幕交易案件若都被查處了還好,但不幸的是,這其中被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這並非證監會及相關執法人員辦事不利,而是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再加上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資訊化的特點,使得「內幕交易案件確實極難被「舉證。證監會稽查總隊一人士表示:「近年來內幕交易取證難度越來越大。當事人現在用自己的或直系、旁系親屬的賬戶進行交易的越來越少。我們最近查的一個案子,資金劃轉經過了七道,必須一道一道從銀行去追。此外,證監會行政偵查手段有限、稽查人手嚴重不足等原因讓調查變得難上加難。

大陸證券市場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複雜性,證監會稽查手段的受限及資源的不足等都是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甚遠的原因。隨著違法手段的演進及「內幕交易大案要案數量的增多,證監會將承擔更大的壓力。

推敲兩年

內幕交易「殺手鐧

出台

在調查內幕交易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最困難的就是「舉證環節,除了人為因素外,法律上的不健全也是重要因素。大陸某些相關法律對於內幕交易的各項認定要件都不是很清晰,比如在大陸的《刑法》裏,雖然早有對該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但對於「內幕資訊的範圍和「知情人員的範圍僅表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模糊的界限讓許多內幕交易犯罪分子用打「擦邊球的方式「逃之夭夭。

鑒於法律上的不完善,從2009年8月開始,大陸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證監會啟動了研究進程,一些關鍵議題還請來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幫助討論。此外,提供經驗與參與討論人員也範圍甚廣,「動員全國所有處理過內幕交易案件的法官,都參與討論。據一位參與制定的人士透露。證監會處罰委也提供大量案件與行政執法經驗,作為司法文件出台的基礎。經過多番討論與推敲,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5月22日發佈了《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司法解釋),並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內幕交易「殺手鐧終於出台。

在業內人士看來,《內幕交易司法解釋》針對以往《證券法》、《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內幕交易的定義和標準,體現了很多亮點。首先,《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系統地對內幕資訊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人員、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這便於執法部門掌握情況,有利於控方調查工作的展開及後期的「罪刑法定;其次,該司法解釋首次將「舉證倒置條款引入了刑法之中。一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雖然主要舉證責任仍在證監會,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司法解釋將部分舉證責任推給了涉案嫌疑人,若涉案嫌疑人能提出證據證明有正當理由或正當資訊來源便可以為自己辯訴。這是大陸證券市場上的進步,更是大陸法制建設的跨越。

隨著《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出台,司法與內幕交易正面碰撞交鋒,正在發出司法力量在證券市場的重要性逐步壯大的信號。

業界稱仍存四大遺憾

呼籲完善司法體系

對大陸證券市場來說,《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出台已經是十分利好的消息了,儘管如此,由於大陸證券市場發育不足,其中出現的問題還有很多需要更為完善的司法解釋才能解決。在業內人士看來,內幕交易執法仍存四大遺憾。

遺憾一,與內幕交易執法同時期開始討論的「操作市場、老鼠倉等司法解釋尚未出台。操縱市場以往的典型行為是莊家操縱的行為模式,現在這種模式已經不是主要方式,出現了新型方式,比如搶帽子、資訊披露操縱、特定目的操縱等行為。而建「老鼠倉指在用公有資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係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通過這種方式不但沒有風險,而且還能獲得高額回報,但它損害了公司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導致所服務的機構嚴重虧損。與《內幕交易司法解釋》頒佈之前的情況類似,操縱市場、老鼠倉等面臨著罪與非罪的認定、「嚴重與「特別嚴重的認定等方面的問題。

遺憾二,證券期貨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尚未出台。在強調懲處犯罪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應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而目前的現實是,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無明文規定等法律依據的空白,將不少證券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訴求拒之門外。

遺憾三,證券期貨司法專門化急需向前推進。證券期貨犯罪案件不同於一般的經濟犯罪案件,具有非常強的專業性,需要一支業務能力強、熟悉資本市場規則、辦理該領域案件經驗豐富的辦案隊伍,才能保證辦案的品質。然而由於缺乏精通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司法人員,內幕交易犯罪案件平均查處時間達28個月,個別案件甚至長達4、5年,這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有可能產生損害。

遺憾四,執法和解制度未被採納。和解,即將證券監管機構置於與被監管者同等的地位上進行溝通、交流和協商,在相互信任與合作的基礎上,以相對快速、低廉和簡潔的方式解決執法糾紛,這是一種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執法模式,但目前大陸輿論、立法部門和法學界有不同看法,制度的建立有不小阻力。

儘管有這「四大遺憾,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相關司法解釋遵循條件成熟一個先出一個的原則。相信在可預計的未來,證券執法的震撼舉措將陸續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