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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监察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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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及省、市安监局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2012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落实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为重点,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为总抓手,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强化培训,规范机制,创新模式等手段,不断提升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监察水平,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年内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1、执法监察的对象

(1)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2)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社会加油站)、烟花爆竹零售(长年点);

(3)对其他一般工业企业及镇、历山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监管企业进行抽查;

(4)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其它企业。

2、执法监察的频率

(1)非煤矿山:县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共29家,尾矿库3个。对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尾矿库每季度监察1次,其他非煤矿山每半年监察1次。

(2)危险化学品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共4家(其中联合化工公司3处储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共5家(其中药玻公司1处液化气储罐区、瑞丰高材公司2处储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季度监察1次,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半年监察1次。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1家(成品仓库构成重大危险源),每季度监察1次。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社会加油站共40家(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不计入监察计划),烟花爆竹零售(长年点)共9家,年内监察1次。

上述88家生产经营单位为必查单位,共监察149次,做到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单位必须复查,复查率100%。

(5)对其他一般工业企业及镇、历山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监管企业全年计划抽查30家(重点抽查网套厂、冶金、建材及规模以上企业),复查率100%。

(6)以下单位适当增加执法次数:当年或者上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改制、转行等变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或者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的。

3、行政许可

配合市局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报工作。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6月份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月活动;配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开展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

为切实加强我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水平,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安监系统开展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77号)文件要求,在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开展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活动,力争年内通过省、市验收,取得省局统一颁发的奖牌。

6、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教育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和执法实践培训教育,年内对各镇、历山街道办安办、县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实践培训,轮流直接参与县大队的执法活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具体培训教育计划另行通知。

二、执法监察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八)《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十一)《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二)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五)《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十六)其他有关规定。

三、执法监察工作的原则

执法监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计划监察、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与时俱进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和其他工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位。并考虑到安全生产的突发性特点,留有阶段性的工作时间,合理确定执法监察的对象与频率。

四、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监察对象围绕以下内容开展执法检查: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执法监察工作要求

1、年度内首次执法检查的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必须认真填写《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表》、《市一般工业企业等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表》,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执法监察信息上传工作。《执法监察表》中列出的问题须与《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问题一致;

2、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3、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对未发现明显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4、检查人员一律不得在被检查单位就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