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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器官捐献经验探索我国器官捐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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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四个国家的器官捐献的机制及法律规范。然后在此基础上比较当前我国器官捐献面临的供需问题、法律问题、伦理问题和分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器官捐献;供需问题;法律问题;伦理问题;分配问题

[中图分类号]R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9-0129-04

1 国际器官捐献

1.1 美国器官捐献

美国是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84年,美国国会就投票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尽管已有20多年发展历史,美国器官捐献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而专业、公正与宣传始终是该体系发展的着力点。

(1)专业性机构保证器官捐献顺畅进行。

在美国,有个专门的机构“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负责全美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该网络具有独立、统一、公开的特点。在财务和人员等方面该网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且在OPTN中可以查到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患者在美国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全美国的器官信息;患者的排序情况也是公开的,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该网络器官分配的过程公开、透明、公正,严格根据公认的医学标准,考虑患者等待时间、病情轻重缓急、年龄、血型等因素,并考虑已捐献器官者及其近亲属的优先地位,最大程度的满足每一位患者的需求。

此外,根据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签订的合同,1986年9月30日成立的器官共享联合网络负责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的运营,并具体负责美国等待移植器官患者的登记和捐赠器官的分配,因此它的功能与OPTN有所区别,又互为补充。二者使器官捐献能够在更专业范围内进行,避免了许多矛盾和意外。

(2)严密体系保证器官分配公正合理。

美国对捐献器官的分配也有一套严密的体系。希望进入等待移植器官名单的患者首先需要找到移植小组。移植小组会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态度、心理状态、药物滥用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移植的合适候选人。如果合适,移植小组将联系器官共享联合网络,将患者加入全美等待移植名单中。有关患者的健康状况、血型、组织类型和年龄等信息将被输入全国数据库。

当有捐献器官可用时,当地的器官获取组织将收集有关捐献者的相关信息并输入由器官共享联合网络维护的程序中。根据器官共享联合网络董事会制定的标准,该程序自动生成潜在接受者的顺序列表。选择标准包括捐献者和接受者之间的身体兼容性、接受者健康状况和等候时间等。这一措施保证了捐献器官分配能够公正合理,避免了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与不测。

(3)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

美国医疗卫生部门倾注了很大力量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而之所以如此,也与美国器官移植供需的巨大缺口有关。

美国法律严禁器官买卖,获得捐献器官成为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维系生命的希望所在。曾有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民众赞同器官捐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器官移植的供需仍严重不平衡。美国器官共享联合网络公布的截至2009年8月的数据显示,美国目前共有103363名等待接受捐献器官的患者;但2009年1~5月,美国仅有6009人捐赠了器官。(数据来源:新华网2009年10月31日。)

此外,在申请或更换驾驶执照时,如果申领者同意愿意死后捐献器官,那么他的驾照上就会有所体现。然而,尽管器官捐献卡或者驾照上的器官捐献标志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但是仍需征得家属的同意才能回收死者的器官。基于此,说服大家捐献器官或者捐献者家属同意器官捐献在美国是一个艰巨的工作。

在美国每天都有10多人因无法及时接受器官移植而死亡,这主要是由美国器官移植供需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途径有异种器官移植、研发人造器官和通过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但是,异种器官移植是不同物种之间的器官移植,目前的可行性还不高;而人造器官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说仍不像自然器官那样有效,所以,便只能通过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

多年来,美国的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向民众阐明器官捐献的好处,使民众意识到器官移植确实是现代科学中一个卓越的成就,加之器官捐献是一个很好的服务社会的机会。因此这一工作直到现在,仍然是美国器官捐献体系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1.2 英国器官捐献

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也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目前不仅有立法支持,还有专门的政策调研团队,以及多年来一脉相承的实际运行管理机构。可以说,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正处于稳步发展中。

(1)工作扎实,民众参与度高。

英国目前负责管理人体器官捐献的机构是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该机构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72年成立的国家器官匹配和分配服务系统。该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管理人体器官捐献的办法。同时,英国卫生部门在捐献器官普及性宣传上的多年努力,使民众参与度很高。

在英国,器官捐献都是出于自愿的公益行为。如果英国公民希望捐献器官,可以到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进行登记。该机构内有一个国家移植数据库,其中含有所有器官捐献者和需接受捐献的病人的详细数据,可帮助人们进行器官匹配和分配。为方便病人,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提供24小时服务。

英国卫生部发言人对新华社记者说,他们采取了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等各种方式来鼓励人们参与器官捐献,甚至还在学校中提倡讲授有关器官捐献的知识。目前英国登记在册的愿意捐献器官者超过1600万人,这意味着,英国每4个人中就有1个人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

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的数据显示,2007年英国尽管有约1000人因为等不到所需的器官而死亡,但有3000多人因得到捐献的器官而被拯救,这一结果已大大优于其他发达国家。

(2)法律保障器官捐献与“利”字无关。

在多年实践后,英国对器官捐献的有关基本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2004年人体组织法案》中规定了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在没有得到器官捐献者或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禁止进行任何器官或组织移植;二是禁止在器官移植中有商业行为,接受器官的人不得提供报酬,捐赠器官的人也不得收受报酬。

(3)加强调研措施与时俱进。

为进一步加强器官捐献工作,英国政府在2006年组织成立了器官捐献工作组,从医疗实践、法律政策、伦理道德、文化等方面对英国器官捐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工作组在2008年了名为《器官移植》的报告,提出14项具体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器官捐献组织,这应由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负责牵头建立;进一步明确相关规范,建立一个独立的捐献道德规范组;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管;提供财政支持;培养专业的医疗人员以快速高效地从捐献者那里获得器官;加强对捐献器官者的表彰,提供荣誉称号等。相关建议已经被政府接受。

器官捐献工作组认为,如果这些建议得到实施,在5年内可以将英国器官捐献率提高50%。(数据来源:新华网。作者:黄。2009-12-02)。

1.3 日本器官捐献

为了确保捐献者意愿表达、器官摘取、确定移植者等活动公正、顺畅地进行,在日本,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一直强调法律及操作流程的规范,只有这样,器官捐献才可以持久地进行和发展下去。

在日本,很长时间内提供器官的捐献者远少于需要移植的患者,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脏器移植法》的某些限制过于严格。直到不久前,即2009年7月《脏器移植法》的修正方案的出台,捐献者不足问题才有望得到缓解。

在日本,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脑死亡不被认作死亡的标志,因此,脑死亡移植开展得比较晚。1997年7月《脏器移植法》的出台,该问题才得以解决,脑死亡移植才可以进行。但是脑死亡移植条件相当严格。

《脏器移植法》规定,脑死亡者能够提供的脏器有心脏、肝脏、肺、小肠、肾脏和胰腺,而心脏停止后能提供的脏器包括肾脏、胰腺和角膜。只有经过死者家属的同意,皮肤、心脏瓣膜、血管、听小骨、气管等组织的移植才可以进行。

在日本,器官移植分为活体移植和死体移植,后者又分为心脏死亡移植和脑死亡移植。心脏停止后脏器的提供只需在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便可以进行。而脑死亡后提供脏器的条件除了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还要死者在生前以书面或注册等形式表示自己在被判定为脑死亡后提供脏器的意愿,可采用的方法包括网络登录注册、填写意愿表示卡、在健康保险证背面的意愿表示栏内注明捐献意愿3种。只有具备以上的条件,脑死亡移植才可以进行。具备以上条件后需要对死者进行医学检查,从法律上判定其已经脑死亡,然后,再对死者进行能否提供脏器的医学判断,如果可以捐献,则摘取其器官送往接受移植的患者所在的机构。

1.4 新加坡器官捐献

新加坡国家肾脏基金会2009年10月31日的文告说,该基金会将从储备金中拨出1000万新元(1新元约合5元人民币)设立“肾脏活体捐献者援助基金”,旨在为经济困难的肾脏捐献者提供帮助,包括一次性支付最高5000新元的补偿金、提供与肾脏有关的医疗保障等4个援助项目。

据悉,只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才能在捐献肾脏后申请以上援助项目,而且申请者的经济能力必须经过新加坡国家肾脏基金会的严格调查,该基金会将根据捐献者的经济状况确定补偿金的发放数额。此外,4个援助项目中只有补偿金是现金援助,其他3个项目都不会让捐献者经手,以有效遏制器官私自买卖。

目前,肾脏移植是肾脏衰竭者最好的治疗方式。新加坡国家肾脏基金会长期鼓励肾脏捐献。

2 我国器官捐献

2.1 我国器官捐献的供需现状

我国的器官移植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1974年第一例肾移植成功。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开展了肝、心、肺、胰腺、胰岛、、胸膜等器官的移植及相关器官的联合移植,其中胚胎器官和肾移植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进步,人们对高端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1993年,美国每百万人口的肝移植数量是中国的5340倍;到2007年,这一差距急速缩小至19.4倍,在此期间我国的年肝移植数量增长了400多倍。截至2008年,我国肾移植累计86800例,肝脏移植累计14643例。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临床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国。

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能够接受移植手术的患者仍然是少数。在我国,每年有约10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用黄洁夫的话说,“只有1%左右的人能实现移植的愿望”。

针对我国器官供体紧缺的现状,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机制,大力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通过宣传教育改变人们对器管捐献的传统观念。然后结合英国的民众参与制度,让捐献者知道器官捐献的意义及对他人的奉献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动员人们自觉、自愿的捐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体紧缺的问题。

2.2 我国器官捐献的法律现状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领导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小组构成。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管理,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随着条例的实施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所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我国的器官移植逐步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良性轨道,逐步得到国内社会的认可,也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开展器官捐献最成熟、最完善的地点是深圳市,深圳市颁布了《移植用人体器官规范》等地方法规,同时深圳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具有较为完善的办理流程。然而,开展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据不完全统计,自深圳市红十字会在我国率先设立“劝捐员”以来,截至2010年8月21日,仅有130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案例。而仅2009年上半年,美国就有2304例这样的案例。

目前我国人群器官捐献率仅0.03/100万,与全球器官捐献率最高的西班牙(34/100万)相比,相差1000倍。而在我国的台湾、香港,这一比例也分别达到4/100万和7~8/100万。

在“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学术研讨会”上,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华表示:在公民逝世后进行捐献的器官移植领域,浪费严重排行榜前三名就是心、肺、胰腺,肝和肾则实现率最高。中国只进行了5例此类型肺移植、2例胰腺移植。

捐献系统和受体分流系统不对接是导致供体浪费的一个很大原因。如果遇到AB血型逝世者捐献的器官,由于匹配难度高,手头又无全国各地受体分流系统和名单,有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资源被浪费。此外,技术不成熟、免疫抑制剂不成功等也导致移植手术失败,供体遭浪费。

有限资源没法用上的同时,却是极大的“供求”缺口:中国每年器官移植数量仅有1.1万例,其中还包含大量亲属间活体移植,而每年约有150万肝肾衰竭及其他器官移植需求的患者。

一方面是我国等待进行器官移植救命的患者排长队、望穿眼,“供需”缺口极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信息未对接以及各类主客观原因,导致珍稀供体被浪费。

在分配体系上我国也是刚刚起步。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在上海联合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会议商定首先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江西、厦门、南京、武汉10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和器官分配试点工作。

酝酿的政策包括:建立一个完善的器官分配体系,使捐献者的器官能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建立中国器官捐献公益基金,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并对捐献者进行人道抚恤,特别是对贫困捐献者的家庭予以人道救助。

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和我国的地方立法,笔者认为不管是器官无偿捐赠或是器官限制性的有偿流转,在理论上来讲都是不存在什么障碍的,关键是如何操作的问题。我们立法时应当十分的慎重,应当综合考察各国好的经验和我国地方立法的成功案例。权衡社会利益、道德观念和捐赠者的利益。做到既不违背公序良俗,又能保护捐赠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由此,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器官捐赠应遵循自愿原则。

(2)禁止将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

(3)罪犯的器官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4)器官可有偿捐赠的原则。

2.3 我国器官捐献的伦理现状

虽然我国器官捐献体系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也摆脱不了传统观念障碍和一系列伦理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包括:①活体捐献中尊重自主与供体保护的冲突,以及推定同意所面临的道德多元与自的冲突;②异种移植中的动物权利与人的权利的冲突,跨物种感染与公共健康风险问题,以及异种移植与人格同一性等问题;③器官商品化中的暴利诱惑与人类尊严的丧失,器官商品化与医疗资源分配不公等问题。

针对这些伦理困境,结合上述国际经验,伦理原则应该根据技术发展的状况及时地进行调整,为技术的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必须加强唯物主义伦理观的教育,广泛利用宣传力量,加大宣传力度,从舆论导向、政府行为、社会公益、精神文明、学校教育等多个层次,宣传无神论,宣传医学知识,树立新的伦理道德观,大力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风尚,形成自愿捐献器官的风气。管理部门应坚持不懈地宣传器官移植、遗体捐献的意义,向社会公开其工作性质及工作程序,热忱为自愿捐献者服务。另外,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发放自愿捐献卡片,在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工作证上增加一项“是否愿意死后捐献器官”;当某病人需作器官移植的时候,必须将自己死后器官捐献给他人作为条件;在还存在反对“脑死亡”的现实条件下,先承认两种死亡定义,由病人或其家属来选择;在鉴定“脑死亡”标准有困难的地方,先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实施等。

2.4 我国器官捐献的分配现状

人体器官是一种稀有的卫生资源,是不可能按需分配的。这就给医生在进行器官分配时面临伦理难题,即可供移植的器官和技术总是有限的,那么谁应先接受移植手术,这是如何选择病人的问题。

由于愿意捐献器官者数量有限,加上立法对捐献条件的严格限制,许多国家人体器官移植都面临捐献器官严重不足的困境。例如,目前日本共有约1.2万名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实际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200列左右。来自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的数据显示,2007年英国大约有1000人因为等不到所需的器官而死亡。

在捐献器官数量与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数相差较为悬殊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优先的捐献器官成为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在美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全美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即我们在上文提及的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我国也可以成立类似的专门机构,将我国所有的器官捐献信息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强大的网络群。为公正地选择接受捐献器官的患者,针对不同器官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选择标准。以确定接受捐献肝脏的患者为例,由于肝脏从捐献者体内摘取到移植后重新恢复血流不能超过12个小时,所以,首先要划定一个在相应的时间内能切实把患者和移植器官都运送到位的区域范围;然后对处于这个区域范围内希望接受移植手术的患者进行优先顺序排位,主要考虑紧急程度和血型,并对两者进行打分,总分值越高的患者越优先安排手术。

通过上述类似做法,我国可以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进行排序,确保将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已登记的捐献器官首先分配给最急需的患者。事实上,公平分配捐献器官以及健全有法律保障的捐献体系,已逐渐成为文明进步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

3 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建立还处在起步阶段,由此导致很多想要捐献器官的人,无门可捐。很多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因为不能得到及时的器官捐献而耽误治疗,而失去痊愈的机会甚至死亡。因此器官捐献体系的建设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首先,应该借鉴美国的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机制,来解决我国器官捐献的供需问题。其次,应该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和我国的地方立法经验,来解决我国的立法困境。再次,结合上述国际经验来解决我国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最后,可以借鉴美国在器官捐献方面的经验来解决我国器官捐献领域的难题。

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使人们认识到自愿捐献器官可以挽救他人的生命,是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体现,是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的文明行为,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倡导人体器官捐献风气,把自愿捐献器官视为值得尊敬、值得表扬的行为。最终形成一种良性的器官捐献的社会价值观。

参考文献:

[1]黄焱.器官移植的社会问题研究[M].沈阳:沈阳出版社,2005.

[2]周华.器官移植面对的伦理学问题思考[J].中国药物与医学,2009(4).

[作者简介]黄焱(1958―),女,中国医科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医学伦理学、医院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