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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记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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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关键词:;记账;分析

一、记账的法律依据

为了充分肯定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为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二、记账特征及适用条件

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记账的主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三、记账的机构和业务范围

目前,记账机构主要包括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记账机构从事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的《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记账的法律关系

记账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委托人与机构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是有记账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受托人则是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订的记账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还应当将财政部《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说明。

五、当前记账存在的问题

1、《会计法》记账的宣传不够,造成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对“记账”了解不够,认识不足。

2、对“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当。当前对应当委托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许多其他问题。

3、在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实践中的争议很大。

六、推行记账的措施

1、继续宣传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记账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加强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记账的实施。关于记账的推动及实施,笔者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外,还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因为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或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其职责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也不可能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作者单位:双城市道路运输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