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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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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商贸活动人们总会最先想到“批发”和“零售”。作为商业统计中最重要的概念,“批发”与“零售”其实有着严格的界定,企业统计人员如不认真学习制度,仅凭自己的理解填报“批发额”或“零售额”,往往会酿成大错。

2010年4月的一天,通州区统计局执法队依照法定程序对一商业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该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是在各大超市设专柜销售水产品。商品直接销售给城乡居民,但该公司不直接与居民发生财务结算关系,而是由超市与居民直接结算,该公司在每月月末与超市结账,向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没有分支机构。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2-1表)中的“零售额”指标,上报数为40851千元,检查数为29千元,差错额高达40822千元,差错率为1408倍;同时,该公司未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统计台账;统计人员刘某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经询问得知,刘某为该公司的兼职会计,并兼职填报统计报表。对于“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这一违法行为,早在2009年督导检查时,执法人员就已指出,并责令该公司在一年内聘请、任用拥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但刘某当时根本没有重视这个问题,也没有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这一情况,以至于在今年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仍未改正。

关于“零售额”指标的差错原因,刘某是这样解释的,该公司在各大超市销售水产品,直接销售对象是居民,虽然该公司与超市进行财务结算,并给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理解这种销售方式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零售。可见,刘某并没有认真听取年报布置会的内容,也无视统计制度的存在,没有考虑到公司向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购销关系在统计上应认定为批发,而是仅凭自己主观理解马虎填报统计报表,草草了事。

在接下来的后期处理阶段,刘某很不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一味抱怨执法程序繁琐、统计口径与财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给后期处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面对这种情况,执法队队长主动与该公司负责人交涉,讲解了调查对象的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新统计法的处罚力度,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事先对刘某这种不配合的态度并不知情,今后一定全力配合执法检查的后期处理工作,接受处罚,并认真整改。

通过此次执法检查,该公司领导充分认识到: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指标有其本身的含义。以零售额指标为例:与该公司发生财务结算关系的是超市,那么销售对象即为超市;超市的购买用途是转卖,而不是用于最终消费。准确填报零售额指标的关键是要把握以下两点:销售对象以及销售对象的购买用途。由此可见,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统计意识,在准确把握指标深层含义的基础上,建立适应自身特点的数据上报渠道,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管力度,“治本”才能“治标”!

(案例提供: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