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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建设 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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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经济运行中暴露出的价格失真、交易失信、行为失控等价格秩序紊乱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扭转这种局面。是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价格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到5%。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二是政府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稀缺的、自然垄断的商品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价格,仍然通过政府管价的形式,直接干预和调控经济利益分配关系,虽然项目不多,比例不高,但对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的影响却很大,因此,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一、政府管价项目价格管理存在问量

为了做好政府管价项目的价格管理工作,确保政府直接调控这一行政性管理措施顺利实施。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级价格管理目录,出台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国家计委专家评审价格工作规则》、《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等一批规范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章制度,从目前实际运行的结果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突出表现有4点:一是有些价格不实。据有关资料介绍,今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次调整278种中成药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15%,其中有的品种降价幅度高达81%。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审批的药品价格,竟能有如此大的降价空间,说明政府管价项目价格制定工作还不够科学。二是分配不公。一些经营政府管价项目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是社会职工的数倍。这种巨大的工资差距已成为当今敏感的社会性问题。作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有责任确定进入成本的工资标准,通过价格手段协调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三是执法不严。据有关资料介绍,2006年查出经营者违法所得33.42亿元,而实际收缴、退还用户是22.23亿元,这样经营者手里还有¨亿元违法收入。违法者被查出后,不但没有支付违法成本,还能仍保持受益,这就是价格检查屡查屡有,屡教不改的根源所在。四是制度不健全。现在所制定的价格管理目录和出台的价格文件,只解决了管价对象和管价程序方面的问题,而没有解决管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效果的问题,因此,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研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时,只能是凭决策者(审价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验。而这种经验型决策在与申请人沟通时。常常会陷入一种寸长尺短的尴尬无奈境况,结果大多是接受申请人意见,价格决策被申请人牵着鼻子走。因此,企业一般都具有较为宽松的获利空间。如此一方面为一些企业超高的工资、福利,引发利益分配不公的社会性问题预留了空间;另一方面又为一些企业扩大折扣幅度促销提供了便利,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政府定价工作标准不清、目标不明、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密切相关。

二、完善政府定价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建立一个符合政府定价工作要求的价格管理运行模式,提高其定价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形成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需要从4个方面完善现行价格管理。

一是利润水平核定公开化。凡是列入政府定价的项目。都有其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对其获利水平进行调控,就是运用行政手段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保证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但是,在政府定价实践中,利润这个最敏感的价格构成部分,却没有一个统一调控标准。因此,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公布所制定的价格时,对其利润问题,一般都采取回避态度。这就诱发了申请人千方百计抗争,牟取高利的行为,不利于价格的合理制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的要求,有必要将价格制定中利润水平核定这个自由裁量权进行常规化、数量化处理。这样有3点好处:第一,有利于政策沟通,申请人可根据其经营项目对号入座,缩小双方对利润水平的争执空间,便于解决矛盾。第二,有利于申请人了解国家政策导向,便于对资源作出合理安排。第三,有利于提高申请人公平竞争意识。大家都受制于同一价格政策,在同一起跑线上,共同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就迫使经营者必须为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二是成本调查常规化。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主要依据是成本,并且是社会平均成本,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根据掌握的资料和经验,对申请人提供的成本进行审核认定。从目前审核认定情况看,这是一个修正个别成本向社会平均成本靠拢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则受诸多因素和条件制约,因此,成本不实的问题时有发生,客观效果难以让人满意。这说明,目前的成本审核制度与政府管价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需要从制度建设上做出调整。即凡是政府管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工。对各自管理的项目进行成本调查,并定期向社会社会平均成本信息。将被动审核成本变为主动调查公示成本。将定调价时的阶段性工作,变成定期调查的常规性工作。这样的成本资料所传递的信息才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这样申请人才有条件将其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进行对照比较,才能更客观说明申请调价理由,才能避免利用占有成本资料的优势条件虚报成本,才能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依据真实的成本作出合理判断和安排。

三是价格信息披露规范化。政府定价是阳光定价,不存在暗箱操作。因此对政府制定调整价格的科学性,既要接受市场检验,也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接受检验和监督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制定调整价格的依据公开。力求做到价格信息披露既全面又简明扼要。通过价格信息的有效披露,有利于价格决策更公平、民主、透明;有利于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竞争力;有利于公众对价格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监督;有利于公众对政府价格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价格处罚制度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形成,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经营者受其利益驱动,利用所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便利条件,有的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有的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有意欺瞒消费者,以非法手段获利。目前。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出后,一般只将其非法所得收缴,个给以经济罚款处理,通常是对事不对人。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必须处理事与处理人并举。并且对初犯、重犯、惯犯要区对待。否则监督检查就会雨过地皮干,陷入常抓常有,常有常抓的监管怪圈。

三、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提高价格管理

水平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政府对市场实施管理,还是经济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按规行事。因此,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一系列价格工作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来规范价格决策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形成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游戏规则。从实际情况看,这一游戏规则建设还不完善,对市场价格秩序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性约束。因此,当前应抓好两个制度建设。

1、制定市场价格形成规则。规范市场价格形成秩序。现在市场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占市场零售总额95%以上,如何从制度上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一直是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为此,先后出台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大多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弱点,就是界定违规行为标准自身具有可变性,形成非专业人士、非长期跟踪调查监督难以获取证据。增大了社会监督的难度,削弱了对经济主体价格行为的约束力。因此,应该依据这些规定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制定一个简便易行的“市场价格形成规则”,对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直接作出系统规定,形成一个市场形成价格必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价格行为规则,为经营者对其已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自主定价提供法规保障和约束,以确保其价格行为的合理性。比如,在市场价格形成规则中可规定: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不能超过或低于生产成本多少,流通批发企业价格不能超过进货价格多少,零售企业销售价格不能超过进货价格多少,服务企业收费标准不能超过服务成本多少。这个“多少”的限制性规定,要体现管而不死,活而有度的宗旨,既能满足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保证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政府对其随意定价行为的约束性和投机欺诈恶意炒作定价行为的惩处性,做到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建立价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市场价格管理责任。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和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对价格管理责任的追究制度。因为没有责任追究制度,在工作中势必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无责任承担者。比如目前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有些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屡查屡有,屡禁不止;二是责任承担者界线不清。比如政府定价项目中存在虚成本,高价格的问题,是报价主体的责任还是定价主体的责任;今天定高了。明天再降下来,价格秩序显得很乱,谁承担这个责任则没有下文。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工作的随意性,扼杀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的自觉性,葬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主动性。因此。有必要对市场价格工作进行系统梳理,搞清需要做的工作内容,落实责任承担者,消除其责任真空现象,同时还要对责任者的责任提出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使其能够始终保持一种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积极向上的工作状态,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工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共识: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引领市场经济走向;价格法制建设。是通过法律约束手段主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它们以各自的形式、内容、方法和途径构筑着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是深化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践行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作者单位:吉林省价格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