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我国产品缺陷责任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我国产品缺陷责任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文首先以“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为前提,以一个热点案例来阐述一个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次紧紧抓住了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法律现状及相关问题,并进行更深层次的解析。最后,从大力开展标准化措施、对产品缺陷责任现行法律规定剖析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对完善我国有关产品缺陷责任的立法和执法提出了若干建议,期望我国产品质量法更加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责任 完善

一、“三鹿毒奶粉”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1.损害事实的发生

2008年,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事故聚焦公众眼球。据相关数据统计,全国共有175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在这之前已经停止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有66家。国家对其余的109家产品生产企业的491批次婴幼儿奶粉进行了检验,其中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占总批次的14.05%。

2.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存在缺陷是侵权行为人违反谨慎主意义务的表现,也是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因。产品缺陷不单指产品大小、性能、品质等不合格,而且包括产品文字说明、产品设计、宣传广告等方面欠缺。违反上述任何一方面的规定都是产品有缺陷。在本话题中,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归根结底就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利用“假蛋白”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出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实际生产标准低于相关标准的缺陷产品,在流通市场上进行销售,导致了大规模婴儿致病的事故。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二、中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法律现状及相关问题

1.产品缺陷概念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一般表现为: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

我认为,应该在实际中将“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品缺陷”等同起来,减少实践中的分歧。而“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则应该从立法入手,将二者的不同从法律上确立,从而将产品责任的归责与合同法的归责明确区分。

2.产品缺陷认定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把“不合理危险”作为认定缺陷的判断标准。考虑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②一个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③如果由于认识和技术水准所限,不能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之下,将其制作的更安全或其他之替代品,应该认为这些产品不具有不合理危险。④若产品的各项性能与标准都符合强制性标准时,不能就此认定不具有不合理之危险。

我国《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认定缺陷的另一个标准――生产标准,如果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认定产品缺陷。

3.产品缺陷制度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严重的存在检测项目和标准缺乏问题!也是监管部门总是事后才发现问题的原因。

(1)执行标准陈旧

我国目前的各类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而标准粗、更新慢尤为突出。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我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我国目前20000项国家标准中,有700多项属于“服役”超过10年而未变的。诸多国内标准都有此现象。

(2)执行的标准数量不足

举例说明,我国技术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这些标准明显数量不足。目前,我国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多达1000多种,已有的产品标准不足200个,特别是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限量更是严重缺乏。正是这些安全标准上的“盲区”,导致某些生产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能够蒙混过关,同时既有的标准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无所适从。

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对产品缺陷问题的若干建议

1.大力开展标准化工作

开展标准化工作,加速我国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改革,积极向国际标准靠拢,统一提高我国的技术标准,具体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1)积极采用国际标准。(2)提高相关人员素质。(3)整顿现有技术标准,把强制性执行的标准逐步转化为与技术法规相配套的推荐性标准,缩小强制性标准范围。(4)提高标准引用质量。

2.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认真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状况的严重性,通过修订、完善现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抽查、曝光、责令整改的力度,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认真解决某些企业的、地区的产品质量违法犯罪问题。《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一章中,有七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追究产品质量犯罪,有助于增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威力,有利于打击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之一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

四、结语

我国没有产品缺陷责任单行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加以规定。尽管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经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但我国现行对产品缺陷相关问题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发达国家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不断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样,对于稳定国内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十分必要,也是迈进国际市场的又一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