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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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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存在众多争议,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与我国法律之间衔接不良有一定关系,这种衔接不良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之间,即《刑法》和《执业医师法》,根源于两部法律对于某些概念的表述有差别。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争议涉及多方面,这里主要讨论犯罪主体。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那么,根据《执业医师法》,一个人行医,需要双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在《刑法》中,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所谓的医生执业资格,到底是《执业医师法》中的什么资格呢?是执业医师资格证所对应的资格?还是医师执业证对应的资格?争议颇多,如果是前者,基本排除了懂医的人作为主体的可能,如果是后者,那么即使懂医,有执业医师资格,如果没有注册、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那么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明确了这个问题,非法行医主要是指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其规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无医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或是非法取得)都可以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有医师资格证书情况,分两种,一是如果一个人具有医师资格,且合法取得,那么无论其是否有医师执业证,都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也就是说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主要是没有医学知识的人,也就是关键看有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如果有,一般来说都不会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二是如果其作为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或是已经被吊销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那么也可以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这属于少数情况。特殊情况也有,如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很显然,是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医师资格,另外需要排除一些特殊情况,是否是个体无证行医或是被吊销医师资格证书仍继续行医的。

再看《刑法》的规定,所谓的“医生执业资格”,应该是指是否拥有医师资格证书,而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