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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双证的环境监测站质量体系运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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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出了随着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环境监测站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但是因为这两个准则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因此持有双证的环境监测站在质量体系运行时要关注到标识的使用范围、保密条款的规定、分包、服务客户、申诉和投诉等多方面的问题,确保体系运行能够尽量同时满足两个准则的不同规定。

关键词: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质量体系

中图分类号:G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1-0025-02

1 引言

我国的环境监测事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随着管理“三废”工作的开展,各省市相继建立了环境监测站。到1980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时,全国已建成300多个各级环境监测站。目前所有的省份都有了自己的环境监测系统。这些环境监测站大多已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通过计量认证。随着近年来对外开放的需要,从90年代末期开始,又有不少环境监测站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1~3]。《实验室认可准则》(以下简称《认可准则》)和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认证准则》)这两套体系有其不同之处,但是持有双证的环境监测站为了体系运行的方便往往只编制一套体系文件,而一套体系文件很难兼顾两套不同体系的要求,因此在体系运行时还有不少需要引起实验室注意的地方[4,5]。

2 质量体系运行中需要关注的内容

2.1 关于标识的使用

很多持有双证的环境监测站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两方面的检测能力范围是不同的,但是在报告的封面上却往往同时使用两个标识,这是不符合两个准则的要求的。要根据不同的认可范围分别在报告中注明哪些是通过认可的项目,哪些是通过认证的项目,以确保实验室不会超范围使用认可和认证的标识,这在认可和认证工作的监督评审和复评审中也是评审组关注的一个重点,因此标识的使用范围问题尤其要引起实验室管理层的高度关注。

2.2 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

关于保密条款在《认可准则》4.1.5中规定“实验室应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而在《认证准则》4.1.6中则规定“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在《认可准则》中只是提到了要有保密程序,但是在《认证准则》中则对秘密的种类做了进一步的区分: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依据法定程序的规定,这些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属于客户商业或技术产权的事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的措施或文件,对这些秘密的保护分别加以实施,以切实保证国家和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因此实验室不仅要编制相关的保密程序,在保密程序中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对国家和客户的秘密是如何分别加以保护的,以切实维护国家和客户的利益。

2.3 关于分包的规定

关于分包的问题两个准则的规定也不一样,在《认可准则》4.5中规定“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在《认证准则》4.4中则规定“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在实验室认可中只要是工作量过大或其他一些原因都可以将客户的委托分包,但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中则只限于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可以分包,如果只是工作量过大等原因是不能够进行分包的。因此实验室在对工作进行分包时必须考虑到客户最终是要什么样的报告,以确定是否能够将该项工作进行分包,当然不管是什么样的报告在分包前一定是要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的。

另外,两个准则都要求分包方必须能够满足相应准则的要求,因此如果要进行分包还要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确认,以保证分包工作是有效的,是能够满足准则要求的分包。

2.4 关于服务客户的问题

在《认可准则》4.7服务客户条款中专门规定了“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在明确客户要求、监视实验室中与工作相关操作方面积极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但是在《认证准则》中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如果要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实验室的相关区域直接观察为其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时除了要保护好其他客户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还要能够不违反《认证准则》的相关规定。

2.5 关于申诉和投诉的问题

在《认可准则》4.8 中只规定了如何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但是在《认证准则》4.7中则提到了申诉和投诉,对这两类做了明确的区分。投诉是指客户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表达对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服务不满意;而申诉则是客户对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服务或数据、结果的异议。这两者是不同的,所以对这两种申诉和投诉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也是不同的,这点需要在相应的体系文件中加以明确,而不能够加以混淆。

2.6 关于授权签字人的问题

关于授权签字人的资质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别强调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10年)。而在《认证准则》5.1.6中只规定了“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对其相应的专业和从业时间未做明确的规定。环境监测站主要从事的是化学检测工作,因此双证实验室在选择授权签字人时还要关注到相关人员的专业和从业时间的问题,以确保他们的资质能够同时满足两个准则的要求。

2.7 关于安全和内务问题

在《认可准则》5.3中规定“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而在《认证准则》5.2中则规定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和环境保护程序。这个条款是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特殊要求,各级环境监测站从事的就是环境保护工作,因此各级环境监测实验室尤其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要根据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不能够因为从事检测工作而影响到环境和员工的身体健康。除了要有相关的程序文件进行规定,还要正确配置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得到合理的处置。此外处置的效果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还要对相应的工作做好记录。

2.8 关于方法的选择问题

在《认可准则》5.4中规定“实验室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的方法”。而在《认证准则》5.3中则规定“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我国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规定必须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检测项目确认的依据,不能够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如果要使用国际标准也只能够限于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这点是与实验室认可规定不一样的,在实验室认可中还要求实验室优先使用国际标准,因为实验室认可就是要在一定的国家范围内彼此互认检测结果,因此相关方实验室一定要优先使用国际标准,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具有可比性。

所以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一定要先明确客户的需求,这样才能够选择好满足客户需要的标准来进行检测活动。

3 结语

《认可准则》和《认证准则》因为的单位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因此这两个准则在有一些条款的规定上是不一样的,但是作为持有双证的各级环境监测站来说,在体系运行中要充分认识到《认可准则》和《认证准则》的不同规定,这样才能够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违反其中一个准则规定的现象,在设计内审检查表时尤其要注意这些不同之处,以便能够在内审等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6]。

参考文献:

[1] 万本太,蒋火华.论中国环境监测发展战略[J].中国环境监测,2005,21(1):1~3.

[2] 刘卫先.我国现行环境监测体制述评[J].中国环境监测,2009,25(3):5~9.

[3] 柏仇勇,黄 卫,姜 勇.创新我国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的构想[J].中国环境监测,2007,23(6):1~3.

[4] 韩 英.环境监测站实验室认可的实践与思考[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2,14(6):4~5.

[5] 唐雅萍.环境监测实验室认可中应关注的若干问题[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8,20(4):1~5.

[6] 周 良.实验室认可后环境监测站的内部管理[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6,18(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