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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黄金手链,真能“假一罚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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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的王一明是江苏省海安县人。2010年1月18日,王一明来到县城商业一条街购买黄金首饰。在他犹豫不决地进入一家金店后,老板廖正新笑脸相迎,极力推销。王一明挑选了一根女式黄金手链,手链上印有“老凤祥”字样的印鉴;手链上系有一枚标签,注明成色为千足金,重26.31克,金额为7498元;包装盒上也印有“老凤祥”字样。王一明拿着手链,见价格比其他金店便宜,嘀咕道:“价格这么低,质量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廖正新手指墙壁上的一块字牌,说:“我们这里所有的饰品全是真品,假一罚十,而且价格是全城最低的,你绝对放心。”

想到该金店饰品品牌正、价格低,而且质量还有保证,于是王一明决定买下手链。同时,他还看中了一枚标价2505元的铂金女戒指。最终,廖正新给王一明打了折,两件饰品实收9760元,并出具了一份品质保证单,载明所售手链为“黄金千足金手链”,并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

1月30日,王一明又来到了廖正新的金店,购买了一根男式黄金手链。廖正新同样向王一明出具了一份品质保证单,注明:上海老凤祥黄金千足金手链、重85.78克、金额为24447元、实收22600元。廖正新同时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该手链上同样有“老凤祥”字样的印鉴,所系标签注明成色为千足金,包装盒上字样也为“老凤祥”。

同样是上海知名品牌“老凤祥”的黄金饰品,各地价格基本一致,自己购买的价格却低于其他商场同品牌的黄金饰品价格,这正常吗?买回手链后,王一明心里总觉得不踏实。8月10日,他通过江苏省海安县工商局,将手链送往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几天后,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载明:两根手链均非老凤祥公司出品。

王一明本是冲着“老凤祥”这个知名品牌才购买的,谁知买到的并不是正宗的“老凤祥”!王一明想起了廖正新“假一罚十”的承诺,便多次找到廖正新要求索赔,并向“3.15”维权热线投诉。然而,廖正新以其出售的黄金首饰均为足金首饰,不属于假冒的伪劣产品为由,拒绝了王一明的赔偿要求。于是,王一明一纸诉状将廖正新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索赔30余万元。廖正新辩称:金店的首饰是按千足金价格出售的,没有按老凤祥品牌的标准计价,符合约定,不存在假冒问题。首饰是他收购别人的老凤祥公司产品,所以有“老凤祥”的印鉴。

诉讼过程中,王一明申请对涉案手链重新鉴定。8月15日,经海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对手链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两条手链均为千足金。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正新向王一明出售的两根手链,不但手链上有“老凤祥”的印鉴,包装盒也有“老凤祥”的字样,且品质保证单上还就男式手链的品名注明为“上海老凤祥黄金千足金手链”。虽然女式手链的品质保证单没有标注“老凤祥”字样,但作为消费者,其判别商品品质首选标准是商品本身,而不是票据所作标注,应当认定廖正新是以“老凤祥”品牌向王一明出售手链的。廖正新售给王一明的手链,经检测认定为“千足金”。法院多次释明后,王一明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变。2012年11月15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一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一明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4月1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廖正新赔偿王一明购买黄金手链的价款29916元。(文中除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2013年4月以来,国际金价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持续下跌,被认为是最保值投资品的黄金价格大跌。各大黄金卖场纷纷下调金价,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争相购买。不过,由于大多数消费者对珠宝首饰的专业知识了解甚少,购买后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近期涉及黄金的投诉案件增多。

结合本案,我们分析判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廖正新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一明购买的女式黄金手链,根据成色和单价计算为7498元,铂金女戒指为2505元,计10003元,王一明最终付款9760元,根据比例计算女式黄金手链价款为7316元。王一明购买的男式黄金手链根据成色和单价计算为24447元,王一明最终付款22600元。故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廖正新应赔偿王一明两根黄金手链的价款29916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品质保证单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但该约定是对所售饰品内在质量、金属含量所作的承诺,并没有对销售饰品的品牌做出承诺。虽然廖正新出售的系假冒“老凤祥”产品,但两条黄金手链经检测均达到千足金的标准,故法院不予支持王一明按照“假一罚十”的约定要求,廖正新可不承担责任。

在此需提醒读者的是,购买黄金珠宝饰品时,要仔细观察饰品标识,注意与销售标签牌及销售发票是否一致。根据《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应当包括以下8项内容: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而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一般表现为饰品的标签牌和销售票据。因此,消费者购买贵金属饰品一定要请商家开具发票,并注意发票上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与营业员介绍产品时讲述的内容一致。同时,消费者购买金银珠宝玉器要选择信誉度高的商家。另外,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还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及检测的单据(证书或吊牌),一旦出现问题,可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外出旅游时购买珠宝玉石饰品需谨慎,因为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往往难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