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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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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作为“十二五”时期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已经出台,《规划》提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防灾,要加大投入,加强监管,加强宣传,增强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局面。这为我们十二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一个新方向。

关键词:建设项目 地质灾害 防治

1.长兴县近几年来地质灾害事件趋势

近几年来,长兴县通过对《长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的实施,就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压力已大大减轻,但是纵观这几年来长兴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现象:所有地质灾害事件都不是规划中确定的隐患点,而且都是由于建设引发。

为什么发生的地质灾害都不在规划确定的隐患点上?这个问题曾一度困扰着我们。在认真反复思考过这个问题后,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这是由于《规划》确定隐患点后,建立了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巡查和监测,隐患点附近禁止建设,从而使隐患点处于稳定状态。而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都是在建设过程中或建设后产生的,由于建设过程中没有重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从而引发了新的地质灾害。如何把地质灾害监测防范的重点从静态的隐患点转移到动态的建设项目上,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予以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这些年来,国土部门开展多项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的管理,尤其是《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予以了更多的重视。然而,目前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还存在很大空缺。

一是评估后的防治措施没着落。由于评估报告只评定危险程度,对需要进一步做治理的项目,只提出了编制治理报告的建议,而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由于业主出于对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的认识不足,出于降低工程成本、赶工期或者抱侥幸心理等多种原因,在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往往对评估结论不予理睬,或者没有从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进行治理,只做了些花拳秀腿。例如,2007年长兴雉城太傅变电所后山滑坡,当前供电局也是按照要求做了治理方案,并付诸实施。问题是,没有按要求做到位,治理方案要求边坡的锚杆要打入6米打到基岩上,治理中只打了4米,打在泥质边坡上,没有起到固定作用。后来这个工程在坡脚设置了43个抗滑桩进行固定,取得了良好效果,治理总投入200万。应该说象供电局能做到治理已经很不错了,很多项目拿到批复后根本就没地灾防治这根弦了。一些建设单位甚至认为国土部门要求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他们部门要求的一些边坡绿色、简单固定处理是一回事,没什么差别,对地质灾害基础调查评价不以为然。

二是监督管理上存在空白。建设单位什么时候建设、什么时候完工,建设单位不会告知国土部门。哪些评估项目需要做治理方案,哪些不需要做,对需要做治理方案的项目进行怎样的管理,没有明确责任和程序。

同样,农民切坡建房评估措施的监督落实也存在盲点。浙江省国土厅在2005年农民切坡建房评估提出了要求,各地也先后开展,但是大家在交流过程中,对评估后的措施落实也感到一筹莫展。监督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宣传不到位,乡镇没有引起重视。长兴县2009年由县政府出台了《长兴县农民切坡建房管理办法》,明确由乡镇和国土所进行检查监督,从审批到验收都要由乡镇组织。从实际操作看,这项工作并没有引起乡镇重视。

二是国土所对这项新的建房条件还不习惯。《长兴县农民切坡建房管理办法》要求每个评估户要完成三个表格,审批前增加了在易发区内建房是否评估的认定、同时还要邀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批后要送达评估表,签订承诺书,最后还要配合乡镇进行验收,比日常的工作增加了很多内容,感到既繁琐又耗时,往往会在监督不是很严格的状况下,付之东流。

3.如何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的设想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这就要求全社会必须重视地质灾害防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我们认为是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探索:

一是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把地质灾害的类型、特征,尤其是道路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农民切坡建房常遇到的地质灾害的问题归类化,措施明确化,通过电视、互联网、报纸和卡通画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宣传。

二是联合社会力量强化监督。《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了共同责任机制,这个指导思想为我们做好十二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地质灾害防治绝不是国土资源部门一家的事,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但不能包揽、越位。国土部门必须监督告知到位,督促其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职责。长兴县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把监督农民切坡建房评估措施落实的责任归于乡镇人民政府,下一步我们还将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加强对乡镇的监督。

三是形式相关制度,明确规范操作。建设项目危险性评估后,进行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理说要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的验收,但是由于建设部门并没有在他们的验收内容中有强制性的规定,所以验收时往往不会告知国土部门,尤其是县一级几乎没有一个项目会通知国土部门参加,包括一级评估项目也是如此。所以,国土部门如何加强与交通、水利、建设和教育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建设项目的竣工程序中增加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内容,作为每一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在提出共同责任机制理念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我们是否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推动这些理念成为现实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