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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监管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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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中,关联交易是一个非学突出的问题。根据实践经验,监控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分清三种情况,把握三个方面。所谓三种情况,即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都合规、部分合规、都不合规。所谓把握三个方面,即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都不合规的异常情况,重点关注关联交易违规而信息披露合规的非正常情况,一般关注关联交易合规而信息披露有漏洞的连带情况。

监管信息披露是捷径

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过程中管的针对性当然是关联交易本身是否合规,而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则是连带的。但是,就整个监管工作而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始终是我们监管的侧重点。同时,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及时,往往是我们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的试金石。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某项关联交易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披露的,此关联交易一般是合规的或者是比较合规的;如果对此项关联交易不披露,或者在披露时遮遮掩掩,很有可能是违规的、有问题的。因此,监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合规,必须把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作为一个整体来监管,并且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作为监管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的入口处来对待。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应从信息披露着手,这是一条捷径。

总的原则是,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入手,寻找并准确地把握疑点,透过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蛛丝马迹,把关联交易的违规问题查出来,以督促上市公司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增强对投资者的责任感。监管要从四个层面入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讲,我国对关联交易的法规是比较严格的,某些方面甚至比西方发达国家还要具体、详细。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关联交易收入的确认问题,可否对关联交易收入进行递延处理,即等到关联方将货物或劳务再次销售或提供给非关联方后才确认为收入。这样处理,即使有关联交易发生,确认的收入也是稳健真实的,从而能有效杜绝非正常的高利润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另外,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股权发生变动的一定期限内,实际上仍存在着某种控制关系。对此种控制关系的时限是否应予以明确,以防止申报和年报时突击进行股权转让并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从上市公司层面上讲,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确立诚信观念,真正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神圣职责。我们认为,在上市公司这个层面上,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强化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赋予监事会更多的实权,逐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采取措施,逐步解决“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完善公司内部的制约机制和独立董事制度。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必须进行监管审查,发表意见、客观评价。

从监管机构层面上讲,总的原则是逐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处置,使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诚信意识的违规者不敢贸然行事。作为整个监管系统应形成合力,联合作战,堵塞漏洞,逐步做到监管到位,职责到位,堵塞漏洞到位,化解风险到位,让那些弄虚作假的违规者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信息系统,把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此外,监管系统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础上,还必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要求中介机构把好关口,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从社会层面上讲,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上市公司合规运营的法律、法规,彻底解决政企不分问题,敦促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五分开”。要保证企业按照市场原则独立运营。对母公司无偿占用或以低于同期银行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出售资产套现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谴责和处罚。对于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应明确规定一律不得“捆绑”、“分拆”搞所谓的“包装上市”;对于已经“包装上市”的股份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等形式尽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摘自2002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