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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于乐”谈音乐的自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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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们对音乐所具有的功能有着不同的期望,随时间累积,音乐变成无所不治的良药。但本文认为音乐的本体功能是唤起人们情绪的共鸣。

[关键词]音乐 音乐形式 功能

《论语.泰伯篇》载:“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即生感、振奋意气在《诗》,进退有度、安身立命在礼,境界升华、道德完善在乐。孔子所说的,先是“兴于诗,立于礼”,之后才是“成于乐”,乐是修身完善的最后一步。一个人通过音乐之后才能真正完成自身,成为成熟完善的人。“成”,是成功、完成,可引申为完满、完善。孔子为什么把“乐”的功能与效用提得如此之高?人的完美完善真能“成于乐”么?

音乐以其音响作用于听者,使得人们的情绪与音乐的律动共同运动起伏,达到情绪共鸣,仿佛最后是能达到人的灵魂深处,得到一种自我独有的体悟,心灵的一种洗涤。音乐以其独特的魅力,确实是使人以独特的精神享受,人们在生活中也不能没有精神的需求,社会也需要音乐。人们平时总说在音乐之中能达到自己的灵魂,这样看来,音乐是人们所不可或缺的。而音乐到底在社会上能起多大作用,在经济衰退时。

音乐是否能有人们所认为的陶冶人的性情,培养良好的道德等种种作用呢?王国维在《论教育之宗旨》中旗帜鲜明地指出:“盖人心之动,无不束缚于一己之利害;独美之为物,使人忘一己之利害而入高尚纯洁之域,此最纯粹之快乐也。”他认为,人生的本质是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使人感到痛苦,即使欲望得到了满足又会产生新的痛苦,使人们从痛苦中解脱的根本途径就是以音乐教育为代表的各种美育活动。同样,他也强调音乐的形式对人的作用。

音乐教育不等于是德育、说教,不是通过说教而让人直接的就去做好事,它是先给人以形式规范,在形式规范之下,把人引向善,培养的是人的自律的能力。美育给人的是超越于简单的指令、要求,达到人的自律,由形式美引人向善。音乐的形式首先是音响,声音的流动,在给人以直观的感受,作用于人的听觉。郑玄曾说“杂比曰音,单出曰声”,音乐是音的排列组合的形式,对于音乐的起源,“凡音之起,游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音乐是人的内心的情感的外化,音乐以其节奏、旋律等模拟人的心理活动,人在听音乐时候,达到相互的作用,使得情绪情感得以共鸣。孔子对音乐的要求是“尽美尽善”,形式与内容之中,较看重形式,形式美最重要,内容可以有不足,可以“未尽善“但是不能不善,需要“放郑声,远佞人”。要慎重的选择音乐。

音乐通过其形式自然不能够让人自然而然的向善,若在音乐在只重视其技能技术的提高,那就会对于人文的关注则越加轻视。过于关注音乐的形式,会倾向于智育化、技能训练,这是不利于人的成长。中国的乐教自古来都是强调“美善相生”的,这之中的“善”不仅仅指的是道德,而是人的本性,是人性的培养,不局限于道德的教化。若只谈音乐本体,则可能会导致重技轻艺的偏向,导致人性的缺失。但是也不能忽视技术,毕竟技术是音乐的前提。

音乐是有功能性的,但是人的感观是综合的,不是单纯的艺术形式就完全能够说明解决的。中国的美育与西方的审美论是不同的,审美论、功能论也是不同的,而功能论也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政治论。

让我们重新来思考这个问题,孔子所重视的乐,是与礼相结合的,不是光有乐的存在,而是礼乐的结合。为了达到礼的规范,而用乐来加以引导。孔子所说的,不是成于“音”,不是成于“声”,而是“成于乐”,而这又不是仅仅在“乐”的范围内“成”,是在更大氛围下环境之下的“成”,在音乐本体与外在是共同完成的“成”。而“成于乐” 之“成” 固然意味着一种完成,但是这种完成不是一种终结,恰恰伴随着一种崭新的开始,开始构成了这种“成” 的内在性的要素,如果用王夫之的术语来表达,这就是,在乐中发生的“既济” 恰恰是一种“未济”。

音乐应该处于什么位置?音乐所具的各种功能,真正能达到的有多少呢?若主要是为道德培养,那它不如说教来的直接;若主要是为发展智力,那它不如科学学科教的深入。我觉得音乐应当归于它的本位之上,音乐的本质是通过音乐唤起和激发人的情绪,音乐教育主要是情绪教育,其外在的功用包括音乐的认识、教育、社会组织、审美等。音乐应当以美为核心,以情绪体验为本质,其他的功能是在美的基础之上再去考虑的事情,不能让其他事情喧宾夺主而占据主要位置, “不假外求”,不以外物来左右,定好自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