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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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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如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以取得检验用户的信赖,创造进入检验市场的自身条件,更好的为质量技术监督服务,进而为市场经济服务,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关键词:产品质量 检验探讨

一、检验样品的抽取

样品是检验的对象,如果样品出了差错,所有检验活动可能成为无效劳动,由此导致的检验结论错误,亦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因此,除单件样品和送样检验,应对样品质量负责以外,样品的抽取是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第一关。

1、抽样依据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抽样依据是检验工作的第一步。据统计,我国目前有22个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计数抽检标准GB/T2828.1-2003与计量抽检标准GB/T6378-2002,同时有很多产品标准中对抽样方法、数量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应采用产品标准中规定抽样方法抽样,不考虑其他通用的抽样标准;特定情况下,亦可按双方商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工作中发现,个别质检机构在抽取样品时,不了解标准的适用范围,也不了解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的确定原则,无论样品批基数是多少,抽取的样品数都相同,有的甚至将随机抽样变成了随意抽样,拍脑袋确定样品的大小,从而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给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2、抽样人员的选择

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人员要有责任心,必须熟悉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能熟练使用抽样工具;按照国家有关抽检分离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质检机构应将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开。

3、抽样单的设计和填写

抽样单是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前提,也是监督检验后处理的重要原始材料。其内容要力求完整,有足够的信息量,而且至少做到一类产品格式统一。其基本信息应包括: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出厂等级(必要时)、执行标准、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电传、样品编号、抽样人员姓名、被抽样企业负责人姓名(签字盖章)。有时还须增加委托方要求的其他信息等。抽样单填写要字迹公正、清楚、准确,所有项目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缩写、俗名,以免引起误解。

4、样品的抽取

一是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地点进行抽样,首先应向被抽检方出具抽样依据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二是依据标准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能随意增加,更不能少于规定要求,否则造成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或检验结果不能代表检验批质量水平,使整个检验活动成为无效劳动。三是须加倍抽样的,要一次抽取,以免检验出现不合格样品做加倍检验时,没有样品可检。但加倍检验样品可封存在被检企业,须作加倍检验时再行调取,不须做加倍检验时,可减少样品运输及处理的工作量。四是封样。常用的密封手段有纸封、铅封、漆封等,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应作到拆封后能恢复原状;封样部位应保证不破坏封样材料不能取出样品;封样材料被破坏或样品被调换后应容易识别。总之,样品密封应避免出现前边抽样人员才走,后边企业揭下封条调换样品等情况的发生。

二、检验依据的选择

有的质检机构检验时,习惯选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不掌握企业到底执行什么标准,造成选用的检验依据和企业执行的标准不符,直接影响到相关方的经济利益或产品质量问题。标准化法规定,除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外,对于推荐性标准允许企业有所选择。因此检验部门在选择检验依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的,不管企业是否执行,都应选用强制性标准检验。因为“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的,应将企业声称执行作为检验的依据。

3、随着技术进步,产品标准修订周期越来越短。但由于企业得到标准修订的信息滞后,再加上商品流通必滞后于生产一段时间,对这些产品,一般应该选用产品生产时的有效强制性标准,即新标准生效前生产的产品用旧标准检验,过渡期按标准对过渡期的规定检验,新标准生效后生产的产品选用新标准检验。对推荐性标准,企业未按其组织生产,对外宣称也未执行新标准的,一般按选用检验标准原则对待。

三、检验方法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产品的检验方法应该是确定的,也是唯一的,不存在选择检验方法的问题,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即可。但事实却不然。一是企业标准制订不规范、不配套。由于编制标准人员水平的限制,标准编制规范知识的不足,造成很多企业标准水平低下,产品标准中没有检(试)验方法、检(试)验方法不完善,或没有和产品标准配套的专门检验方法。二是有些产品的检(试)验方法不是唯一的。三是有些按广告、说明书乃至合同进行的检验活动,没有明确检验方法。致使质检机构选择检验方法标准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了解生产企业出厂检验使用的方法,使质检机构的检验方法和企业出厂检验方法一致。但是也有个别企业特别是少数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的产品出厂根本不作检验,当这些产品需要检验时,选用检验方法要听取委托方意见,不能由质检机构根据经验拍板确定。当然质检机构提出建议,取得委托方同意是允许的。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监督检验任务,各质检机构在制订检验方案时,检验依据的选择要作到准确无误,没有把握时,要即时报请下达任务的行政部门商量确定。

再者,质检机构接受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及消费者的委托检验任务时,由于他们之中有很多是不熟悉标准、检验等技术工作的,往往拿来产品要求质检机构出具产品是否合格的检验报告。在这种情况下,选用检验依据一定要特别慎重,除按上面提到的原则考虑外,检验依据一定要取得委托方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