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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又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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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费率上,最高可能上浮69%,最低可能减少44%的缴费。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费率浮动制。

6月15日晚,中国保监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各界对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5日。

由于交强险暴利争议在先,这次的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求草案又与正式实施日期相隔不过14个日夜,预留的讨论修改时间很短,因此草案甫一推出,又遭到不少质疑声。

费率浮动因素“双管齐下”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的设置是两个关键环节,最受人们的关注。根据草案说法,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

今年7月1日以后,续保交强险的车主将享受到浮动费率,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与费率浮动挂钩的,一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二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根据浮动因素,等于A1至A6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

具体解释为,交强险基准费率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浮动比率为: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10%;上两个年度连续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15%;上三个年度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最多下浮20%。

反过来,上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上浮15%;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最多上浮30%。仅发生一次不涉及死亡事故的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上浮、不下调。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但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根据浮动因素,等于V1至V8其中之一。其中:上年度每发生一次V5累加计算,但是V5最高不超过30%;V6、V7和V8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

具体解释为,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上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交强险基准费率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上年度发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上浮20%;--发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浮20%;上年度发生酒后(含醉酒)驾驶的,上浮30%;上年度其他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上浮30%。

反过来,上年度未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发生除V5-V7以外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不上浮、不下调。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交强险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根据这一算法,车辆交强险的续保保费最高可能上浮至基础费率的169%(1.3×1.3),最低优惠可以达到基础费率的56%(0.8×0.7)。

浮动因素和比率是否妥当?

可是,真的能够借助此次公布的浮动因素及比率,实现对机动车的奖优罚劣么?细细分析下来,似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违法一次交通信号灯的,就要被上浮10%,而发生一次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也是上浮10%,这前者和后者的发生率相差实在有些大,严重程度也不一样。我觉得不是很公平。”一位车主向记者抱怨说。

由于此次草案中,交通事故A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V是乘数关系,等于把两者放在平均的地位上,有些浮动比率相同的因素之间,轻重程度的确相差较多。因此,对于费率浮动各因素的比例选取上,投保人有不少微词。

费率下浮可能性太小?

另一方面,不少司机也在抱怨草案对于下浮因素的规定过于苛刻。一位陈姓老司机告诉记者,他属于开车非常谨慎的人,十多年来还没有发生过一次有责交通事故,但偶尔也会有一些交通安全方面的违章事件。因此,估计能享受的费率浮动只能依靠不发生A(有责交通事故)来实现,但浮动比例也只能随着交强险实施年数的拉长而逐步获得降低。

“保持一年甚至三年没有任何一起交通安全违章行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违章停车、压线等小错,很容易就会发生的呀,按照网上公布的草案来看,很是为难我们司机。”有着8年驾龄的司机老张也抱怨道。

的确,现代城市中日益复杂和尴尬的道路交通状况,足以让V1~V3三个下浮因素形同虚设。据统计,一年下来北京市有违章记录的车辆大概在97%左右,所以,能够符合草案的苛刻规定,享受到优惠费率的车辆将是少之又少的。

同时,由于A3下浮20%、V3下浮30%的实现都需要三个年度的客观时间要求,如果一辆车要想能拿到“全额”下调比例,也就是实现“五点六折”买到交强险,至少在未来两年内,除了上海以外(上海因为从2004年起就建立了车险信息平台,而且2005年4月1日起就实行了强制的机动车三保险,其信息具有一贯性可供查询),其他地区是不可能有一辆车子达到的。等到交强险满三年后,才可能产生微量的受惠车辆。

“对车不对人”如何做到?

根据草案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对此问题,保监会有关人士6月16日表示,人的违章只有归集到车上,保险这一经济杠杆才有作用。

但是我们通过对比浮动因素发现,上一个年度发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要被上浮20%。这_两点似乎更靠近“按驾驶人”来评判,而非按照车辆。

此外,如果一个开车记录良好的车主老车不用,换购了一辆新车后,新车的保费也无法因为其驾驶者的优良记录获得优惠,这不能不说也是一种缺陷。

驾驶信息完整反而“吃亏”?

此外,由于费率浮动直接与上一年度车辆行驶状况相挂钩,“好司机”能否如愿享受优惠费率,肇事司机能否受到加费处罚,以达到保费负担的公平,还有赖于当地车险信息平台是否已经搭建起来。

虽然根据草案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有四种实现方式,已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可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实现交强险费率单挂钩浮动。但老实说,这很难保证车辆有关信息的完整和真实性。很可能出现已经建立信息平台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的车辆,因为自己的违章、事故信息“一览无余”而“吃亏”的局面。

为此,如何保证车辆之间透明、公平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也是亟待改进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