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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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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力,加剧社会矛盾。本文试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意义出发,探讨当前预防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生产力;检察权;轻刑化;渎职侵权

一、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意义

(一)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出生产力。

今年全国两会上,江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关于职务犯罪工作的发言得到的高度肯定。明确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这里的生产力就是机关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的调控和管理水平,这些能力和水平也会影响整个区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也出生产力。

(二)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有助于防止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一些重特大责任事故频发,煤矿爆炸、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桥梁垮塌、毒胶囊等等都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些重特大事故背后往往都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的影子。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国家就会严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刑事责任。同时我们看到,各地检察机关会同纪委等部门参与一些重大项目,并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进行同步预防活动,实现了一些项目的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也实现了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少发生甚至零发生。实践证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对于遏制相关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减少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人员的伤亡。

(三)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有助于防止政府盲目决策。

长期以来,决策失误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的领导认为“决策失误不为过”,“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或者认为尽管决策失误但出发点也都是为了经济发展,批评教育就行了,没有必要以渎职侵权犯罪的方式来制裁。这些观点导致盲目生产和投资、重复建设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阻碍了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加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扩大渎职犯罪的宣传教育,强化个人和有关部门对决策过程的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防止政府盲目决策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四)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有助于提振政府公信力。

官员是政府形象的代言,官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无疑将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一个法治的政府如果缺乏足够的公信力,那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重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二、 当前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 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

渎职侵权犯罪一般侵犯的都是国家利益,加之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知之甚少,不了解该类犯罪因而造成了群众检举少、相关部门移交少。从检察机关角度来看,一些大案要案、新领域的渎职侵权类犯罪被查办的少,相关宣传力度也不够,社会认知度不是很高。这样就导致了“发现难”的问题。“查证难”主要是指渎职侵权犯罪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很难获取有关物证。而且,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执法犯法,深知行为导致结果的严重性,因此,往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就想好处理方法,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的职务行为。“处理难”主要是查处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的阻力过大。也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存在。这种阻力可能来自于被查处人员所在的机关单位,也可能来自于地方的上级党政领导所施加的压力。被查处人员单位往往处于为保护单位名誉的目的,对案件查办设置障碍,个别领导干部也可能出于种种目的,对案件查办进行查手。

(二) 轻刑化

轻刑化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规定较轻,“一般渎职”犯罪的两个罪名量刑均为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情节的,起刑是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也就是本类犯罪最高刑是10年。在我国近年判决的渎职侵权案件有大量的统计证明,本类犯罪处刑偏低,跟其造成的危害性不相称,难以引起一般违法者的警觉,致使有些国家公职人员从一般违法走向渎职侵权犯罪。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判的较轻该判重的判的轻,该定罪的以党纪、政纪予以代替。判缓刑的较多。据统计,这几年法院对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多作出有罪判决,但实刑判决率偏低,约占三成左右,其中大多数被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在判实刑的案件中,往往也只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难起到惩戒的效果。

(三)权力缺乏制约监督机制

目前,权力高度集中很少受制约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忽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谁要是违抗他们的意思和做法,就会遭报复,从而构成专权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由于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监督,民主法制意识淡薄,使很多制度成了摆设,导致了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高发。

三、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反渎职侵权检察权。

一是明确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监督权力。可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检察机关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反渎职侵权机构并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联合开展工作。这样反渎职侵权部门就拥有了对国家所有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对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完善反渎职侵权检察权的结构体系。在立案权、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补充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六部分构成的基础上增加检察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立案之前的调查权和直接逮捕权,形成完整的检察权力体系,来解决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

(二) 加大惩罚,增加犯罪成本。

针对目前轻刑化问题,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加大惩罚,增加犯罪成本,形成高压,让人在红线面前望而却步。

(三) 纳入考核,完善机制。

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列入地方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评价一个官员的政绩如何既要看他的GDP的创造力,也要看他的其他因素,这就包括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工作成效。只有将预防工作纳入地方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才能获得更大重视和支持。

(四)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人民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对这类犯罪还存在认识不足,甚至有不少误区。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和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五)加大监督,畅通渠道。

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的运行,要在权力运行中几个关键环节,着力进行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的国家机构对权力形成多层次的制约监督体系。那么除此之外,还有舆论监督,全民监督。要真正的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动群众提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明确便于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方法和内容,民众举报,畅通举报渠道,建立群众举报绿色通道。使社会舆论力量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增加权力活动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