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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的分家习俗兼谈蒲松龄析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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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蒲学专家们在文章中谈到蒲松龄“析箸”时,都认为由于蒲松龄嫂子的强梁,刘氏夫人的憨厚,蒲松龄吃了大亏。其实这一观点是片面的。分家,是家庭乃至家族中的大事,要严格遵守约定俗成的规矩,蒲槃这儿子分家,也不会例外。本文从淄川地区的分家习俗进行分析,认为蒲松龄“析箸”时所分得的土地、房产基本上合理。嫂子们“弃朽败,争完好”而“刘氏默若痴”的,既非土地,也非房屋,只是《行实》中所说的“杂器具”而已。

关键词:淄川习俗;蒲松龄析箸;土地;房产;公平合理

中图分类号:K892.92 文献标识码:A

蒲松龄“析箸”,是蒲学专家们经常涉及到的内容。就见到的文章来看,其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由于蒲松龄嫂子的强梁,刘氏夫人的憨厚,蒲松龄在分家时吃了大亏:

分家又分得很不公平,因为这两个嫂嫂又能打又能叫又能抢,而蒲松龄的妻子刘氏非常贤惠,沉默寡言躲在一边。分家的结果是蒲松龄分到农场老屋三间,破得连门都没有,蒲松龄只好借了门板安上。他分到了二十亩薄田,二百四十斤粮食,只够吃三个月。 (马瑞芳《蒲松龄与〈聊斋志异〉》)

据蒲松龄自己所作的妻子刘氏的《行实》等材料看,在处理兄弟关系上,他处处忍让,顾全大局。当他与几个兄弟年龄渐大,家族内部关系日见复杂,不得不分家的时候,几个兄长、嫂子在田产、房屋上挑肥拣瘦,占尽便宜,他却像个傻子一样听凭处置,最后只分得一块薄田与一间摇摇欲坠的房屋。

(韩田鹿《〈聊斋〉作者蒲松龄分家时为何甘愿被兄嫂欺负》)

笔者认为,不知是上述专家对淄川分家习俗的不了解,抑或忽视,以上观点,都是不全面甚至错误的。

或问,蒲松龄在《述刘氏行实》中写得明白:“乃析箸授田二十亩。时岁歉,荍五斗,粟三斗。杂器具,皆弃朽败,争完好;而刘氏默若痴。兄弟皆得夏屋,爨舍闲房皆具;松龄独异:居惟农场老屋三间,旷无四壁,小树丛丛,蓬蒿满之。”岂非蒲松龄所得,远差于其兄弟?

正确理解这段文字,要从“分家”这一父母与子女处理财产权益的习俗及操作方式说起。

俞江先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与继承法移植》一文(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分析了自康熙三十二年到民国九年的32套分家的分书,对自清初到民国年间分家的习俗作了全面的阐述。

对于分家的法律依据,俞先生文中引用了《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文:“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并分析道:“从律文看,析产必须‘均平’。”“分家必须均平。不均平者,责任由尊长承担。”

对于分家过程的参与者,俞先生文章中介绍共有三方:一是主持人,即父亲、或者母亲,父母均去世后则由兄弟;二是受产人,即将分居独立生活的兄弟们;三是其他参加人,包括参加分家析产活动的亲属、朋友、见证人和代书人。其他参加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族长、娘舅、堂伯叔兄弟等有亲属关系的人;一类是无亲属关系的代书人、中见人等。参与人见证了分家,并使分家情形在邻里范围内得以公示。

对分家的具体步骤,俞先生在“程序”一节是这样介绍的:

1、“品搭”家产。“品搭”家产是按照兄弟数将家产分为数份。“品搭”或分割的原则是均平。家产搭配不均,不但为将来埋下矛盾的种子,而且也被法律禁止。可以说,“品搭”家产是整个分家过程的核心,它是一个多方协商和默会的过程,实际以取得当事人的共识为有效。但在当事人难以取得共识时,平均搭配和分割就是认同的底线。

2、制阄拈阄。家产“品搭”后,经过宣布,就可以制阄了。每个阄编订一个号,如两兄弟分家可制作“仁”、“义”两号,代表从大家庭中分出的支派或房的名号。制阄完毕,即由兄弟拈阄。拈得的某个阄号代表分得的财产。

3、订立分书。拈阄完毕,分家的目的已经达成,数个小家庭已经产生,兄弟间即可按阄“管业”。但为使分家结果得以公示,往往会履行订立分书的手续。分书的制作,一方面记录了分家过程、分得财产等内容;一方面为昭示郑重。阄书可由家长亲笔,也可由人书写。

分书制作完毕,由主持人、受产人、中人等署名画押。从此,兄弟各执一份分书,用为“管业”凭证。分家程序告一段落。

从笔者的见闻以及参与过的分家过程来看,俞先生文章中涉及分家的原则、参与人员及操作程序,与淄川的分家习俗完全相同,且至今日并无改变。同样是在父母、至亲(主要是娘舅)、族众(多为伯父、叔父)监督下,将所分财产以“平均”为原则进行搭配,做成阄;然后参与分家的兄弟当众拾阄;人(淄川俗称为“代字”)将家产分配结果写成文书(称作“分书”或者“分单”),父母、至亲、族众及代字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兄弟各执一份,分家完毕。特别说明一点,按照传统规矩,分家过程,只允许兄弟参与,妯娌根本不能介入。

反观蒲松龄“析箸”。作为知书达理,“文效陶邓,器识超远,淹博经史”的蒲槃为儿子分家过程,肯定也要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和程序,绝不可能违背“公平”的原则,将家产任诸子、子媳挑选,留后患,造纠纷的。退一万步说,即使蒲槃不按照上述程序分家,作为亲戚和家族间的长辈、兄弟也不会允许。

那么如何来理解蒲松龄在分家中的“吃亏”现象呢?笔者的看法是:

一、“授田二十亩”,兄弟四人是均等的。

二、“荍五斗,粟三斗”也是兄弟均等的。数量少,是因为“时岁歉”,蒲松龄说得很明确。

三、“兄弟皆得夏屋,爨舍闲房皆具;松龄独异:居惟农场老屋三间,旷无四壁,小树丛丛,蓬蒿满之。”也是拾阄的结果。这“农场老屋三间,旷无四壁”作为搭配好的一份,如果不是蒲松龄分到,也会是别的兄弟分到。

四、嫂子们“弃朽败,争完好”而“刘氏默若痴”的,既非土地,也非房屋,《行实》中说得很明确,是“杂器具”,也就是锄镰锨镢,锅碗瓢盆之类日常用具。这类器具因同种有多件,故而在搭配时往往只写某物一件或几件,不会具体到哪一件,才可能出现嫂子们挑肥拣瘦的局面。

也许有人认为,“农场老屋三间,旷无四壁”同“夏屋、爨舍闲房皆具”相比,差别太大,当初的搭配是否太不合理呢?笔者做了这样一种推测:蒲松龄分到的房屋固然破败,但是他分到的宅基地即所说“农场”面积是相当大的,可以作为房屋狭陋的补偿。

同是在《述刘氏行实》一文中,蒲松龄即有这样的叙述:“后又生一女三男:次箎,次笏,次筠,十余年,渐自成立。为婚嫁所迫促,努力起屋宇,一子授一室,而一亩之院,遂无隙地,向之蓬暮,悉化茅茨矣。”这说明蒲松龄当时分到的“农场”有一亩之大,除了原有的“老屋三间”之外,还又在上面给四个儿子盖了房屋。不仅如此,从“因与沙釜一,俾各炊”句来看,四个儿子家的 (下转第134页)

(上接第126页)

厨房也应当是有的。虽然蒲松龄说“向之蓬荫,悉化茅茨”,但之后在他49岁时,在园中建了“绿屏斋”,有《荒园小构落成,有丛柏当门,颜曰绿屏斋》一诗记此事;58岁,在房舍东侧又建一茅屋,名“面壁居”,有《斗室落成,从儿辈颜之面壁居》诗记此事;到74岁时,家中又建了“磊轩”,有《磊轩落成示箬》记此事。我们可以想像,这一亩之大的“农场”,解决了蒲松龄和四个儿子建房对宅基地的需求,这一优势,恐怕其他兄弟不存在,说明当时分家时,房产的搭配,基本上是合理的。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种推测,并没有真实的凭据。不妥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