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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银行理财产品内隐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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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银行纷纷推出内嵌期权交易的结构化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同时,用固定收益(或加上少量本金)预支期权费,购买了相应期权,由此,银行作为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对手,能否公平、公正地对待消费者尤为关键。

不同期权运用及消费者收益实现

消费者购买结构化产品的到期收益既与产品到期日挂钩标的的价格有关,也与挂钩标的在整个产品有效期内的价格表现路径有关,其到期收益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多种挂钩方式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种类的期权,且目前已更多体现为不同期权间的组合。除常见的欧式期权外,结构化产品中往往能看到奇异期权的身影,其中主要有:

A. 两值期权(Binary option)

在到期日基础资产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该期权一文不值,而当基础资产价格超过执行价格时,该期权支付一个固定数额。这种期权交易具有类似赌博的性质,消费者要么获得全部收益,要么一无所获。典型产品如某银行推出的澳元黄金挂钩单边不可触碰型产品,若任何时刻黄金价格跌破期初价格的88%,消费者就仅能获得3%的收益率,若从未跌破此价格,即可获得6.5%的收益率。

B. 障碍期权(Barrier option)

在期权的期限内,当基础资产价格达到某一水平时,既可以被启动(敲入期权,knock in option),也可以被取消(敲出期权,knock out option)。消费者的收益依赖于基础资产的价格在一段特定时期内是否达到一个特定水平。典型产品如某家银行人民币一篮子股票挂钩产品,即内嵌有一个标的股票价格低于期初价格104%时的敲入期权。此外,目前许多设置价格浮动区间的产品,都可以看作是对应两端价格的双重障碍期权组合。

C. 彩虹期权(Rainbow option)

指包含两种以上基础资产的期权,比如篮子期权(Basket option)。消费者的收益取决于一篮子资产的价值。如某银行理财产品,挂钩3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另一家银行的产品挂钩4支H股价格走势。

D.自动赎回期权(Autocallable option)

这类期权给予期权买方在有效期内,当基础资产达到执行价格时自动行权并获取收益的权利。目前许多挂钩股票、基金的结构化产品,设多个观察期及提前到期条件,就是运用了这类期权。消费者的收益取决于基础资产能否达到特定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效期内从未触发自动赎回机制的产品,不同的银行对消费者的回报方式有明显差异。如某银行理财产品设定若从未触发提前终止条件,消费者到期仅能获得本金,不能获得收益;另一家银行则设定若从未触发提前终止条件,消费者可获得潜在回报,是最佳情况。

此外,结构化产品中还会运用亚式期权(Asian option,消费者的收益依附于基础资产在有效期一段时间内的平均价格)、回望期权(lookback options,消费者的收益依附于期权有效期内标的资产达到的最高或最低价格)等。

结构化理财产品是理财产品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复杂衍生产品的定价、运作原理相对比较复杂,结构化理财产品一直以来都是理财产品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针对内嵌期权的结构化理财产品,亟需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首先,关注期权条件是否合理。无论运用何种期权工具,挂钩何种基础资产,消费者的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最终是看基础资产走势与期权条件匹配的程度。结构化产品内嵌的期权条件设置不合理,消费者获取收益的概率就会减小,遭受损失的概率就会增大。一些银行甚至出售自身都无法说明内嵌期权生效概率的产品,即使未从中牟利,也未尽到代客户理财之责,使消费者暴露在市场风险中。

其次,关注期权是否溢价出售。目前银行发售内嵌期权的结构化产品,其实质可以看作是将境外的期权品种经过包装后出售给境内消费者。由于期权的运作全部在境外,监管部门难以直接判断银行是否从出售期权中获取收益及其大小,普通个人消费者更缺乏途径了解相应期权在境外的交易价格。一旦银行以较低期权费从境外购入期权而以较高价格嵌入结构化产品向境内出售,境内消费者将在无意中支付额外成本。甚至银行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为赚取更多价差而刻意选择价格极低、风险极大的期权,最终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再次,关注银行在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角色冲突。银行在发售理财产品过程中,主要是作为消费者人,但结构化理财产品中的内嵌期权交易,使银行成为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对手。期权交易是交易对手之间的零和博弈,在结构化理财业务中,如果银行(包括其母行等关联方)最终持有与消费者相反的风险敞口,就无法保证银行作为人的立场,造成银行与客户的利益冲突,甚至不排除银行在产品设计之初即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可能。目前,由于大多数内嵌期权的结构化产品实质是将境外的期权品种经过包装后出售给境内消费者,所以大多数银行会在境外做反向交易平盘,似乎不存在角色冲突。然而外资银行大多是与其境外母行交易,其后母行对此头寸如何处理无从知晓。此外,伴随着国内衍生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如果银行可以在境内进行相关期权交易,那么此类角色冲突引发的道德风险就更需要引起关注。

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提升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实质理解

为了妥善应对结构化理财产品在设计和销售中引发的消费者利益受损或投诉事件,监管机构必须要求银行提升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实质理解,对产品的风险给予足够揭示,保护弱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充分估算产品内嵌期权触发的概率。鉴于消费者收益与产品内嵌期权的触发概率具有高度相关性,银行作为产品发行机构,应当对期权触发概率进行充分估算,确保全面掌握相应产品包含的市场风险,并有义务、有能力在消费者咨询时,向其提品说明所列各个不同情况的触发概率及估算依据。

其次,向消费者披露期权交易价格。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消费者对市场的判断力,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建议要求银行在发售内嵌期权的结构化产品中,除对银行收益构成作必要列示外,必须披露相应期权的交易价格,包括消费者向银行的购买价及银行向其交易对手对冲的价格。

再次,避免与消费者利益冲突。银行开展内嵌期权的代客理财业务,本质上应作为消费者的人和投资顾问,因此,无论是作为直接交易对手的境内子行还是进行对冲平盘的境外母行,都不应持有与消费者相反的净敞口,避免形成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鉴于无法对境外母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建议要求境内银行不得发售与本行或关联方形成相反风险敞口的结构化产品,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增加相应的声明条款。

最后,进一步提升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能力。目前,结构化理财产品内嵌期权的定价权和报价权大都由境外金融机构决定,银行必须与境外交易对手平盘,因此形成监管上的诸多盲点,也不利于消费者对产品的充分了解。鉴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的起步较晚,高端人才相对匮乏,应该进一步提升银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加快发展国内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为内嵌期权的结构化产品设计与运作提供基础平台,实现相应期权的境内流动,以更好地进行结构化理财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销售,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

案例一:

老人患病取钱难 员工上门解密码

文/齐振松 吴敏 郑艳 浙江省开化县联社

家住浙江省开化县中村乡中村的彭大爷,身患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久病卧床。他手里有一本信用社存折,已经积累了多年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但由于长期未支取,忘记了密码。去年12月,彭大爷病情加重,到医院治疗急需用钱,家人想起了这本存折。

彭大爷让儿子到当地信用社帮他取出1900元钱用于治病。按照规定,密码挂失可以由人持储户本人身份证与人身份证办理,可是密码挂失解挂时必须要由储户本人亲自办理。

2013年12月27日,儿子拿着父亲的存折,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找到当地信用社。让他没想到的是,中村分社当即派出工作人员,冒着严寒赶到彭大爷家中,现场为卧床输氧气的彭大爷提供了面签授权书服务,及时办理了密码解挂业务。当天,客户就顺利地将钱取了出来。

案例二:

从维护客户的利益出发

文/王旭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

据报道,上海的何先生在某银行对存折销户时发现,2009年7月存入的500元现金竟然被无故扣掉100元, 全部取出后只有406.62元,其中的6.62元是利息。存折上的扣款原因是“系统合并”。然而,该银行的业务员解释不清楚,电话客服人员也说不清原因。,

面对这种事件,许多人都会觉得很“懵”,这100元钱究竟到哪里去了呢?近年来,各类与银行业务有关的事件屡见不鲜,身边人上当的事经常发生,再经过媒体的大肆渲染,更加使客户一头雾水,对银行失去信心。

出现这种问题,是大家都不情愿的,但既然出现了,就要理智面对,不能手忙脚乱,毕竟挽回损失是最重要的。首要的是,应找到银行工作人员,把事情的过程详细分析一遍,便于银行工作人员去查找线索。本例中,由于何先生已经销户,存折的第一页被银行撕去收回,也不知道存折号,导致无法查找原因。这样看来,大众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给后期的工作带来了难度。

随着银行新系统的频繁升级,电子银行业务的推陈出新,客户对银行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面对突发事件,银行只有平时注重服务,做好了细节,才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为临柜人员,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要笑容多一点、冷漠少一点,理解多一点、抱怨少一点,冷静面对各类事件,真诚进行沟通,让双方建立信任。此类事件妥善处理后,要认真总结,从中汲取教训,明确日后应注意什么,如何避免等。另一方面,银行从业人员也要钻研业务和精通业务,以较高的专业素养准确解决客户遇到的难题。

案例三:

银行服务条款要少些霸气多些和气

文/吕志军 方圆 浙江省柯城联社

近日与朋友聚会时聊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储户在银行取款22400元时,被银行柜员错付给24000元。发现失误后,储户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还款。银行为向储户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储户3日内返还。朋友很不解,凭什么银行犯错了就得储户承担责任,难道“离柜概不负责”对银行就不起约束作用吗?

其实,法院判决储户“不当得利”是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的。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现象。储户明知这1600元不属于自己,却利用了对方的失误而取得利益,是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的。

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法,如果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成立的话,那么这个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不管是银行多付钱或少付钱,都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客观地说,“离柜概不负责”有一定的合理性,是银行自我保护的惯例,但若银行太过注重自我保护而不设身处地地为客户着想,难免会让人感觉不公平,很“霸王”。若银行多付钱,储户必须归还;但是若银行少付甚至付出了假币,那只能是储户自认倒霉,一切不利后果都由储户承担,是严重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于情于理都是大众无法接受的。

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状态在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逐渐提升的今天,应得到改变。银行应从自身做起,为自身的失误承担责任、付出成本;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也应调整和改善,以公平对待消费者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