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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税收调节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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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高收入的调节始终不到位,这是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问题未能有效缓解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很多弊病,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直是工薪阶层,这就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不能有效控制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要想实现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就必须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在这方面,目前我国己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标志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实施。

此次税法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把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的改革结果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改进,将大大减少工薪收入者的纳税人数比例。据估算,如果按照原来的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而按照1600元的标准,工薪阶层纳税比例将降至26%左右,也就是说,逾七成的工薪收入者不用纳税了。

另外,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又一重大变化就是明确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该规定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最终有利于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

但是,此次调整只是“微调”,是“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乃至整个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根基,因此旧的个人所得税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没有在根本上得到解决。

比如,此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起征点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之前公众普遍关注的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也就是说,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

与之相比,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其个人所得税的交纳者主要是高收入阶层。以美国为例,每年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

虽然此次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了一倍,但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针对的都是个人,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如果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必定很大,这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状况的调节,除了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外,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大额财产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因为在我国当前现行的税制结构下,除了个人所得税可以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状况进行调节外,占税收收入绝大多数的流转税如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都不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因此要想实现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必须要实现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的综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