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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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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的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面临审讯策略标准不明确难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效力难题、如何处理好当前检律关系难题,本文通过分析这个三个问题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为有效惩处职务犯罪,在96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尤其是增强了强制侦查权,包括强制措施的扩充、侦查手段的扩张和取供条件的改善。例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扩大的侦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的话,将会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如果使用不当,则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谈谈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则下面临三个难题以及应对措施

问题一及应对措施:审讯策略标准不明确

口供常是证明犯罪及扩大战果的最好证据,在有些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甚至无法定罪,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获取口供是优先选择项目。但是,犯罪嫌疑人也知道作有罪供述将使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接受更为严重的处罚,将竭力和侦查人员进行博弈。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会采取相应的策略,这些策略可能包含一些威胁、引诱、欺骗等成分,而新刑诉法规定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讯问中,使用策略获取的口供及延伸证据就面临非法证据排除的检验。因此,侦查讯问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去把握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审讯策略标准?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关于这个难题的应对措施主要有两点,首先,制度实践观念先行。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程序要求和人权保障要求,侦查人员应该以最快的速度更新观念,严格履行程序法上的要求,避免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使得有利证据变为非法证据;其次,应该尽快制定讯问规则审讯策略的标准。为了避免出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运用的心理战术被认为非法证据,应该尽快制定讯问规则,例如 “威胁、引诱、欺骗”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建议采用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的标准。合法性即以法律允许的措施进行讯问;合理性,即讯问的方式以一般人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实施;真实性是指通过心理方法等方式的运用让被讯问人自觉的认为内容是真实;关联性是指采用其案件其他案件相关的信息获得供述是可行的。

问题二及应对措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效力问题

笔者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做法是认同的,这是对质条款的真正实现。除新刑诉法外,早前的“两高三部”联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该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不管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规定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证据效力、符合什么条件的侦查人员必须出庭等。

首先,侦查人员出庭,是为了进一步证明侦查时使用的侦查手段是否合法,所得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的,但是出庭侦查人员的证言效力是否还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据的佐证,如果其本人能够证明所得证据是合法的,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采信其证言;其次,侦查人员在侦查时候为获得证据会采取必要的审讯策略,这种审讯策略的标准如前文所说,本身就存在争议,侦查人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非法证据的标准中;再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否申请司法保护问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和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一样,直面被告人,那么能不能和其他被告人一样申请司法保护?最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还是以办案部门的身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确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是办案部门的代言人,而不简单地以自然人的身份出庭,这样还可以避免对方要求涉及案件的侦查人员全部出庭,节省司法资源;其次,必须在明确审讯策略标准的前提下,提升侦查人员的抗辩能力,一线的侦查人员作为对抗制度的当事人出席庭审,这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很少有过,应在平时就和公诉机关加强沟通,并自我锻炼,防止陷入对方布下的各种陷阱中。

问题三及应对措施:侦查阶段的检律关系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除非重大案件,否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而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人员几乎不需要和律师接触,这种规定将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侦查阶段是证据的形成阶段,律师的介入很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程甚至会阻止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例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调查控方的证人和被害人需征得检察机关同意,换句话说就是检察机关没有找过的证人或者没有收集的证据,则完全可以调查之后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向侦查部门提出。那么侦查部门如果去看待这份书面辩护意见,是否需要对辩护意见涉及的人员进行进一步取证核实?如果核实之后,对律师说不予采纳之后,律师又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案件是否会陷入恶性循环?作为应对,首先,侦查人员要摆正意识,警觉律师介入侦查会带来的后果,做好保密工作;其次,如果审核时,证人证言和辩护意见有较大出入的,侦查人员应将该证言所涉及的证据全部独立取证;再次,对辩护意见审核时,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邀请律师在场旁听,如果和辩护意见一致的话,应予采纳,如果和辩护意见存在较大矛盾,侦查人员可以认定存在证言虚假,对辩护律师提出警告,向所属行业发送检察建议。如果虚假证言影响追诉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律师的证据,这样可以减少律师为了胜诉而无视法律,违规取证。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