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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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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迁徙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口的自由流动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却严格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无论从国内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以及履行国际条约的要求来看,我国都应当尽快在宪法和法律上对迁徙自由加以确立和保障。

关键词:迁徙自由;户籍制度;权利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2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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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迁徙自由的概念分析

(一)涵义

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利。广义的迁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狭义的一般是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游历、择业、求学、经商、定居或者从事其他合法活动,而不受非法侵害或干预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二)特征

迁徙自由具有多种权利属性的特征:首先,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或者有人将其定性为与“人身自由”、“表达意见自由”、相并列的“活动自由”。其次,它常被视为一种经济自由。早在19世纪早期,各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理论一般都把迁徙自由视为经济自由。第三,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政治权利的成分。

(三)性质

从理论和逻辑上看,迁徙自由所具有的人身自由性质是不言自明的。因此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把迁徙自由、居住自由同住宅不受侵犯之自由作为人身自由的内容加以规定。对迁徙自由的性质分析必须联系到各国史的发展,正如英国的史与人权是渐进地发展起来的,与统治者斗争的理论依据就是其假设的一个前提: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18世纪末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使命就是为资产阶级的发展壮大铺平道路,资产阶级要建立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的大规模流通必然伴随着人员的大规模流动,在法律上便产生了迁徙自由的要求。形成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以保障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因此迁徙自由权的提出及宪法保护是作为经济自由来考虑的。19世纪中叶后,迁徙自由被视为个人自由。在20世纪中叶,经济自由重新受到强调,从经济自由的角度观察迁徙自由,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迁徙自由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它以人身自由为基础并与社会经济权利乃至政治自由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迁徙自由的制度考察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止到1975年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迁徙自由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被各国所认可。可以说,迁徙自由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宪法或国际人权公约对迁徙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模式分为两种,即绝对保障模式和相对保障模式。

(一)绝对保障模式

绝对保障模式是指对于宪法所确认的迁徙自由,宪法本身的其他规范没有或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况,法律、法规更不能对此进行限制。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做了这样的规定。从理论上讲,采取绝对保障模式的国家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对迁徙自由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相对保障模式

相对保障模式是指宪法在对公民迁徙自由予以确认的同时,又对其做了某些限制,体现了保障与限制的对立统一。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模式。该模式又包括两种不同的具体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宪法首先对公民的迁徙自由予以确认,又在同一条款中概括式地或列举式地对迁徙自由做出适当限制。

另一种方式则是在确认公民迁徙自由的时候,并未直接在同一条款中规定限制条件,而是适用公民基本权利的总括性限制条款。

三、迁徙自由在我国实现的障碍—户籍制度

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把13亿人口划为两大块,一称“非农业人口”,主要指各大、中、小城市和城镇人,约占30%;一称“农业人口”,即农民,约占70%。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使中国人从出生那天起,就被打上了“身份的烙印”,即被注定了不同待遇—医疗卫生、就业、上学、养老保险等等。对于中国农民来说,户籍身份的改变是极为困难的,他们极难进入其他身份群体。严格的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城市与农村相互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乡差异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分层。城乡分割的户籍身份制度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没有流动的自由,这就将中国人口中的最大一部分人的劳动、生活禁锢住了。

虽然我国的户籍制度曾在历史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户口二元管理结构,不仅违背了法治精神,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78年以后我国对以往的户籍制度实行一系列的改革,虽然只是局部性的权宜之计,但那种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那些长期在集镇务工、经商、有固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在自理口粮的情况下迁入集镇落户。1997年7月,国务院批转下发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试点城镇实行以公民住所、职业和生活来源为落户条件的迁移制度,这是迄今为止,对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最深入的一项制度。国务院于1998年7月通知,较大幅度地改革了新生儿户口登记、夫妻间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买商品房之类投资移民等户口制度。到了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全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开始。2003年6月28日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为户籍制度改革由传统的户口本管理向身份证“一卡通”式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公民迁徙自由权的最终实现做了渐进式的立法准备。当下,全国已有一些试点地方开始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试行工作。

四、如何实现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格局所造成的城乡差距并不是在短时间里可以解决的,迁徙自由的理想与现实是有距离的。迁徙自由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障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必须以宪法为龙头,以户籍制度为突破口,以农村物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因而,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障是一个渐进式的逐步推进的过程。

(一)把迁徙自由权重新纳入宪法并推动宪法权利的救济

古罗马人说,“有救济才有权利”,公民只有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济,才谈得上享有权利。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或人权。而我国宪法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在司法中得以应用,所以应积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迁徙自由制度具备宪法上的依据。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法规及其形成的制度与宪法规定相悖,都构成违宪,在效力上应受到否定性的评价。

(二)在现有户籍管理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权威性的“户籍管理法”

迁徙自由制度的核心是户籍制度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实行与迁徙自由相适应的、开放性的、城乡统一的以身份为识别标志的管理模式,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最终形成中国的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的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

(三)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还应当与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同步

教育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消除入学条件的限制,让所有公民的子女同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保障体制则需要消除城乡差别。在2006年3月27日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我们看到了政府的努力和可喜的变化。该《意见》提出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议在承认迁徙自由宪法地位的同时,对已经阻碍经济发展的户籍制度、人事制度等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时,公民的迁徙自由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宪法和法律应予以限制。

(四)建立不同地域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

从国家宏观的角度来说,对自由的迁徙必须加以必要的引导,保证迁徙的合理性与有序性。壁垒森严的城市与农村,城市与城市的隔离固然不妥,而无序的人口流动,“流民潮”的出现也势必会引起社会动荡,冲击国家法治,从而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甚至践踏人权,背离国家的建设道路。作为人口良性迁徙的保障手段,有必要建立不同地域间良性的沟通机制。

总之,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体现与保障,体现着对人的价值的关怀,它为公民自身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户籍制度的合理改革,将更有利于公民迁徙自由的实现,也是新时期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476—479.

[3]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211.

[4]刘武俊.迁徙,是用脚投票[J].粤海风,1666,(9).

[5]韩大元,胡锦光.宪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