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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没有形成适合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法律的层面,尤其是从经济法制度层面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4-0050-03
作者简介:涂晓菊(1981- ),女,湖北荆州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涉外经济法。
长期以来,以高投入、高消耗为主的粗放型经济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模式。其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经济全球化都迫切要求我国必须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与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目前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着诸多限制因素,其中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的缺位,没有形成适合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因此,循环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必须要有体制力量的推动,要有法律机制的引入和法律的稳定性保障。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方位的行政法、经济法以及民法等法律部门的有效嵌入。其中,经济法规范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和行为模式,对于发展循环经济,协调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具有最为重要作用,是构建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机制存在的问题
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先行国家相比,机制滞后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最大挑战。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府推动机制紊乱。由于主体利益视角的不同,在发展循环经济这个大战略上,中央政府的态度是积极的、明确的,而地方政府的态度则比较暧昧甚至是消极的;环保部门比较积极,比较努力,而经济部门则比较消极,比较松懈。[1]所以,尽管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但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成效却不大,循环经济仍然是国民经济一个薄弱的环节。这就需要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整合不同政府部门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上的战略选择,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第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企业内在动力缺失,缺乏对循环经济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及企业经济实力不强,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投入。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仅仅有政府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充分参与。因而,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来建立有效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运行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第三,社会动员机制缺乏。一方面我国公众由于信息机制不畅通,很难获得循环经济的信息资源,这就很容易造成一般社会成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绿色消费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社会参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缺乏大量的群众性的环保组织,造成中间环节的缺失,单纯依靠政府的推动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社会机制的滞后迫切需要我们从法律的层面尤其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构建
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最为重要的经验就是立法先行,以法律促进和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制定相关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的法律机制。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一个先天性不足就是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行政部门的有力支持和引导,这就离不开行政法的有效规范。民法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部门,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微观导向方面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和社会整体利益法,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是甚为契合的。要僭越循环经济的诸多限制因素,必须有法律机制的有效介入和规制,尤其是经济法部门的调控和保障性作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有以经济法为核心的完善的法律机制。
1 宏观调控法――建立循环性社会国家行动机制。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一个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宏观调控法,从根本上来说是在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时存在着缺陷。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部门之间或地区之间利益冲突,正确处理国民经济中重大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法。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机制的基本要旨是,政府是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为解决市场缺陷,政府应在法律的规范和促进下,优化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机制,有效发挥政府的宏观导向作用,充分运用行政、经济、财政等手段,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一,产业法与投资法。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产业法的目标就是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目标,为本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及通过政府对生产组织关系的协调与调整,实现产业组织协调目标,以建立良好的产业活动秩序,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产业环境。[2]目前,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要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遏制部分地区和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特别是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以及开发区的盲目发展,限制和淘汰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要加快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抓紧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重点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至关重要。投资是经济主体为获取经济利益而依法垫付和使用货币或其他资源进而转化为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投资是扩大再生产、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经济措施,对投资的有效引导和管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我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必须要有政府的大量投资。在《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纳入政府扶持和财政信贷鼓励制度,促进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二,财税法。税收和财政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通过征税实现了社会收入的再一次调节,影响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行为方式和经济决策,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方式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认为,解决环境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的方法就是对污染方强行征收与其逃避的成本或未负担的费用相当的税金。然而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尤其是财税制度安排中却有诸多地方制约着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这种税收制度对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起到的是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其成本中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增值税是按增值的比例缴纳税收,因此,按产值计算,循环利用资源反而需要缴更高比例的税,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3]再者,我国的资源税普遍较低,造成资源价格偏低,不利于激励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最后,我国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财政补贴以及信贷优惠政策亦存在着严重缺位。因而在《清洁生产促进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中纳入政府财政扶持和税收经济刺激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2 市场规制法――建立循环性社会生产机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仅靠市场本身努力想要解决自身缺陷问题是不可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缺陷,需要法律的规制。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有序、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市场规制法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发挥市场规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规制行为,实现市场经济稳定、有序、高效、可持续向前发展的目的。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建构促进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第一,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产品质量法作为一种规制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要倡导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产品生产起着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要保证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促使全社会加快实行清洁生产,减少排污,提高社会产品的环保水平和循环率,产品质量法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鉴于此,我们应在《产品质量法》中纳入新的包括环保指标的质量标准,促使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总体的创新、开发和经营战略中,自觉地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引导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消费和市场行为,结合科技界开展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
第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就是调整关于政府采购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有义务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为了满足这个需要,政府必须进行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即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最大的消费者,其采购支出的数额十分巨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在各国实行越来越普遍,并且已经成为协调各国经济的重要内容。譬如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日本就制定了《绿色采购法》,以刺激和拉动本国绿色消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各国的普遍做法对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 可持续发展法――建立循环性社会参与机制。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完全契合的。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从主体的视阈审视,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自觉的经济形态。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除了需要政府的宏观导向和企业的中观支持,更需要广大公众共同努力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如法国规定,资源回收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人每年要回收4公斤的电子垃圾;日本大阪市结合城市美化宣传活动,每年9月发动市民开展公共垃圾收集活动,并向100万户家庭发放介绍垃圾处理知识和再生利用的宣传小册子,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防止过量包装,鼓励绿色购物激励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同样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上来充分调动和保障广大公众参与到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来。特别是要提倡绿色消费观和价值观,使公众自觉自愿地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逐步提高消费者的环境意识,使其自觉地购买环境友好产品,这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王文程,王效林 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机制构建[J] 经济论坛,2004(24)
[2]李长健 新编经济法通论[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72
[3]宋德勇,欧阳强 循环经济的特征及其发展战略[J] 江汉论坛,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