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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期待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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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即将在近期出台。不久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证实了这一消息。

目前,中国正在考虑加入两个国际互联网的公约,这同样是一个积极的事件,反映了我们在保护网络版权方面开始与国际接轨。

但是,国家行政条例和国际公约并不会自动生成新秩序,建立一种新秩序需要多方力量的博弈,其中,版权所有者的普遍觉醒是至为重要的。

十年前,当互联网改变了信息传输方式的时候,信息拥有者在懵懂之中享受着这种便捷的快乐,即便是有一部分的头脑清醒者,其“保护网络信息版权”的声音也细若蚊鸣,夹杂在网络大潮的洪流之中,几不可闻。

在一种无秩序的繁荣里,网络知识产权的伸张成为一种奢侈。无论是传统的门户转载模式还是现在火热的WEB2.0博客模式,都没有很好地理顺和解决网络内容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的关系和利益分成。尽管网络在发展过程中有泡沫、有低潮,但是这与网络的享受者无关。互联网就在这一片混沌之中完成了启蒙,未来的繁荣似乎也由此筑就。

但是这种繁荣毕竟是表面的。以唱片行业为例,在传统市场日渐萎缩的趋势之下,版权拥有者出于生存的需要,必然会揭竿而起。

2005年,两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证明了这一趋势。当年9月,“中国google”和百度公司频繁坐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接连面对来自包括环球、华纳、滚石、索尼-百代等国际国内大唱片公司的,诉因就是网络信息侵权。当年11月,主角还是百度,率先与国内20余家唱片公司达成协议,取得这些公司网络推广的许可。

从对簿公堂到达成协议,是不同利益相互试探和博弈的过程,这个案例是一种积极的尝试。

不过,这一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垒双方都是声名赫赫的大公司。除此之外,还有一批网络侵权者不容忽视:那些不知名的小公司,包括相当数量的ICP和ISP。被侵权的大公司对此往往难以顾及,政府行政力量在这一时期就显得相当重要。有一组数据值得关注: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专项行动,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

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法律框架下的行政力量以及版权拥有者的维权行动共同构成了一种强大的合力,这种合力,对于建立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新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在网络信息版权所有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国家行政力量开始有所作为之时,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积极意义在于: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表明了国家一种明确的态度,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做到有专门条例可循。在互联网进入中国十年之后,网络信息和网络用户都成为“海量”的时候,虽然这一条例显得姗姗来迟,但它毕竟要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