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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产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其完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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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动漫产业作为现代新兴的绿色高新产业,以其高利润性在中国乃至世界迅速发展起来。通过比照动漫大国美国和日本的动漫产业发展模式不难总结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动漫产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动漫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对动漫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发展信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我国急需加强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从立法层次建立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建立功能健全的动漫维权协会、在动漫企业中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完善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动漫产业;动漫形象;商品化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289-03

总理在湖北考察时曾说:“我不想我的孙子总看《奥特曼》,中国应当有自己的动漫产业。”[1] 近年来,虽然中国国产动漫发展不断创新高,但是多家大型动漫杂志企业、动漫公司却面临着巨大亏损。中国动漫产业面临着创意缺乏、文化内涵不深等困境,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造成了阻碍。

一、动漫与动漫产业概述

1.动漫及动漫产业的概念

动漫,即动画片及漫画的合称,广义的动漫也包括电子游戏。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中对动漫产业做了明确定义,即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以其无污染、高回报等特点,成为各国的重要科技工业。在日本,动漫产业已经成为排名第6的国民支柱产业;在美国,动漫产业的产值与汽车产业产值相当[2]。

2.动漫产业的特点

第一,作品创意性要求高。动漫产业是不断向市场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更新速度较快的新兴产业。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要求的不断提高,品味的不断提升,动漫企业只有不断推陈出新,方能占领市场。第二,以高新科技为发展动力。创意无疑是动漫行业的生命力,但是画面的质量、流畅程度、形象的立体感等都成为消费者考量的因素,因此,动漫产业除了要具有创新能力外,还需要技术的支持,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第三,具有高投入、高利润、高风险性。由于动漫产业需要技术的不断革新、创意元素的不断加入,其制作成本也是巨大的。一个动漫作品一旦征服观众,由此产生的衍生品就会大卖,而衍生品的生产成本并不高,因此,动漫产业又具有高利润性。但是,如果一个动漫作品不能够征服观众,那么之前制作期内投入的大量人力、财力就难以回收。而能否占据市场与多种不确定因素有关,如流行潮流、时机选择、受众嗜好、炒作和宣传方式,因此,动漫产业具有高风险性[3]。

二、中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困境

1.恶意抢注事件频发

“蓝猫”被抢注事件。《蓝猫淘气三千问》是由湖南三辰公司出品的经典动画,其影响程度不亚于国外的著名动画。但是“蓝猫”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被河北某企业抢先一步将“蓝猫”注册成为自己公司的饮料商标,阻断了三辰公司“蓝猫”系列在饮料行业的发展。

另外,对企业社会形象造成损害。盗版给动漫企业带来的远远不止经济上的损失,伴随而来的还有社会效应的损失。一个成功的动漫形象在市场上极具号召力,但由于恶意抢注事件频发,许多动漫形象被用作食品、医疗等产品的商标,一旦这些产品出现问题,动漫形象也会随之受到损害。而创建一个成功的动漫形象本身就需要漫长的过程,一旦出现类似事件,对于动漫企业的社会形象是损害巨大的。

2.动漫作品及衍生品存在普遍的盗版侵权

动漫作品的盗版主要是针对动漫原作的漫画、VCD等发行形式,未经授权而进行翻刻、翻印等违法行为。盗版的猖獗使动漫企业的可回收利润大大减少,据统计,动画电影《宝莲灯》上映才三天,盗版VCD版本10余种,市场上的正版与盗版比例达到了1:9,制片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数百万元。《蓝猫淘气三千问》遭到16家盗版,经济损失过亿元。

动漫衍生品的盗版主要是指未经授权,以卡通动漫中的原创人物形象为设计蓝本,将其直接应用在自己产品上,如用在各种游戏、玩具、动漫形象模型、服饰等领域。也就是学界所称的利用动漫形象“搭便车”的行为。

动漫产业的利润回报主要依靠的是动漫衍生品的销售,动漫产业成本投入的70% 需要通过衍生产品来实现。以美国迪斯尼公司的《狮子王》为例,其投资成本是4 500万美元,但其动漫衍生品的利益收入却高达20亿美元[4]。以“蓝猫”形象为品牌的服装等衍生品市场中,正版与盗版产品销售数量之比是1:100。这些盗版现象,使企业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回笼,难以带动后续的、系列性的开发进程,严重打击动漫企业的创作热情和信心。

三、中国动漫产业知产保护现状

我国对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取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同时结合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综合模式[1]。

1.《著作权法》对动漫产业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动漫产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对美术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等多种作品保护形式对应动漫产业中的角色设计、动画脚本、动画插曲以及软件程序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取得权利便利,且权利覆盖面广。首先,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获得,权利获得无须登记。其次,不论动漫作品最终以何种方式呈现,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动漫知识产权的主要缺陷是动漫形象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依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著作权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非作品的思想内容,即只要是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即使作品的角色相同和类似,就不认为是侵犯其著作权,这种保护模式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创作[3]。然而区别于小说作品,动漫作品最主要的、最核心、最具标志性的就是动漫形象,如果对动漫形象进行抄袭,而对其他动漫剧情进行改编,事实上也是对整个动漫作品的侵害。

2.《商标法》对动漫作品保护的现状

商标权保护动漫产业的优点在于商标权的保护性显著。商标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和注册,其侵权的认定较著作权而言相对容易。而商标权保护动漫产业的缺陷在于维权成本高。商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跨地域的商标是难以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想要全方位的防止侵权的发生,就必须在各地均进行商标注册。而除了驰名商标外,注册商标不实行跨类别保护。因此,作为动漫生产企业,想要在各个领域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巨大投入。

3.《专利法》对动漫作品保护的现状

以动漫产品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是动漫专利维权的重要途径。同时,对于动漫作品制作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动漫企业可以选择对此申请专利或者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

以专利权保护动漫产品其优势在于专利的排他性强,保护力度最大。但其也有自身的缺憾,也就是只针对申请专利的商品进行保护,同样的造型用于其他商品之上则不构成侵权,因此其保护范围狭窄。

四、其他国家保护模式

1.日本动漫知产保护模式

日本以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实践判例的双重保护模式保护动漫产业,实行的是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辅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观设计法以及民法的综合保护方式[5]。

商品化权的确立在日本的知识产权理论中,商品化是商品生产者将动漫角色的形象或名称使用在所售商品上,以此来吸引消费者,增强商品购买力的行为,而与此行为对应的权利就是角色商品化权。商品化权在日本的实体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因动漫角色而独立享有的权利是明确给予保护的。日本在动漫衍生品保护问题上是采用两种方式,对符合一般条件,已经申请商标注册的动漫形象给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未进行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确实受到权利侵害的动漫形象,则依据商业形象权理论,通过判例的方式进行保护。此种制度大大激励日本动漫的创新,同时更鼓励动漫企业形成了电影、电视、音乐、主题公园、网站资源的系列开发,进而推动动漫产业走向全球市场。

2.美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由于上述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缺陷,为了更好保护动漫产业,美国承认了动漫角色在动漫作品中的独立地位,承认其具有独立的商业性权利,从实践角度确立了动漫角色的商品化权。

迪斯尼诉空中窃贼案。该案中,被告以迪斯尼公司的17个经典动画形象作为其卡通杂志的主角,甚至连名字也未有改动,不同的是被告重新组织了剧情,将米老鼠、唐老鸭等角色变成了作风不正,吸食的不良形象。美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卡通角色并不能体现原作品的结构,但它是作品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复制卡通角色的外型就足以构成侵犯著作权。[6]”以动漫衍生品而言,虽不存在著作权意义上的情节抄袭,但由于其开发离不开动漫角色,所以被侵权人同样可以基于上述原因寻求法律救济。

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以迪斯尼的经典动漫形象米老鼠、唐老鸭等为例,美国为了保护其所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和影响力,多次为它们修改著作权法,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从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公司著作权保护期限从75年延长至95年,以便更好地保护迪斯尼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4]。

五、我国动漫知识产权完善思路

由于我国动漫市场侵权现象的猖獗,越来越多的动漫企业需要动漫形象商业化开发的控制权[6]。在综合分析日本、美国等动漫大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动漫知识产权应当以确立动漫商品化权为基础,建立多层次的保护体系,以保障我国国产动漫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国产动漫的发展。

1.动漫形象商品化权需要被立法者确立

商品化权又称为形象权,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作为法学概念被我国学者论述过。郑成思先生指出,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时,统称“形象权”[7]。

具体到动漫作品,将具有鲜明特征的虚拟形象、虚拟角色名称独立于原动漫作品,并移植到衍生品上,产生巨大的推广效应和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经济价值,动漫创作者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作为一种随着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兴知识产权类型,商品化权引入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商品化权建立应有以下几点要求:第一,明确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权利主体,即确定哪些人可以拥有此种权利,包括拥有动漫形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在法律中明确动漫形象的地位,将其作为权利客体保护。第三,明晰动漫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两方面权利,一是动漫角色的禁用权,即权利人排他的享有将动漫形象用于商业用途的权利,只要他人擅用动漫形象就构成侵权。二是动漫形象利用权,即权利人通过动漫形象所获得的利益的权利,包括转让、许可使用等等。第四,要确立动漫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是不可以恶意抢注动漫形象;二是不可以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动漫形象擅自用于自己的产品之上;三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改编原动漫作品,或在原作基础上弱化、丑化动漫形象。

2.动漫维权行业协会需要被建立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具有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的重要职能。音乐界就有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巨大贡献。美国和日本的动漫行业中设立了许多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协会等,这些自治组织与政府一同维护动漫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促进知识产权立法和完善、提供培训和维权服务、配合政府实施知识产权政策、建立行业信息通道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我国虽然在各省、市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动漫协会,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的、功能健全的动漫产业的行业协会,并发挥以下作用:保障行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信息畅通,共享国内、国外信息资源;为协会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为企业提供维权建议和对策;协助国家进行市场调查,配合国家打击动漫产业的侵权现象,维护动漫市场的良性发展。

3.动漫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的战略需要

提高动漫企业的维权意识,对动漫企业维护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是及其重要的。以知识产权战略进军消费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各公司的发展模式。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不仅是为了当侵权发生时有途径可以救济,更重要的是防范风险,降低侵权事件带来的损失,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动漫企业应尽快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适合于自己的,既能够事前防御,又能在事后寻求救济的知识产权战略。

4.国民需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作为新兴权利,在我国人民的意识中仍比较模糊,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形式化现象严重,是阻碍人民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原因之一。

借鉴香港知产宣传模式,改革内地宣传模式,切实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以维护动漫知产权体系。香港知识产权署对版权保护的教育与宣传,十分有借鉴意义。香港知产署将宣传工作的对象分为青少年学生、普通市民、企业和政府部门,对不同的对象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宣传。如对普通市民采取由明星出演的公益宣传短片,或者是家喻户晓的海报形式等。对于学生,则采取提供丰富多彩教学刊物、网站教材、公益电子游戏等宣传方式;同时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开展“打击网上盗版大使”等活动[8]。内地的知产宣传模式在借鉴香港模式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这对抵制盗版,维护动漫市场的良性发展是有重大意义的。

动漫产业的发展,不仅要依靠知识产权的外因保护,同时必须依靠动漫产业自身的内涵式发展。动漫作品传播的不仅仅是作品本身,一部成功的动漫作品不仅代表着一国的先进技术,更重要的是一种思想的传播、文化的传播。《功夫熊猫》在利用中国元素的同时,还传播了美国的价值观和文化,这才是中国人痛心的。中国绝大多数的动漫企业将受众锁定在低龄化的儿童身上,内涵不够,文化底蕴不深;然而,日本、美国的动漫发展策略更多的是在作品中蕴涵深意,同时面向成人和儿童,能够使成人看门道,儿童看热闹。而成人的消费能力高,鉴赏能力强,这也是日、美动漫能够大获成功的原因之一。中国动漫要想真正走向国际,必须转变发展思路,融入中华传统文化,真正树立自己的品牌战略。动画片《秦时明月》的制作理念是:历史为骨,艺术为翼,中华文明,弘扬百世。希望这个理念能够成为今后中国国产动漫行业的发展理念,使动漫发挥其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1] 李欣博.动漫产业的困境与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体系构建[J].山西师大学报,2009,(9):30.

[2] 胡旻.日本动漫产业的发展及其启示[D].吉林:吉林大学,2008,(3):24-25.

[3] 王宇红.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9):224.

[4] 桂玉林.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1,(2):5.

[5] 周青奇.浅谈中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黑龙江信息,2010,(12):212.

[6] 张芳仁.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福建:华侨大学,2010,(12):4.

[7]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33.

[8] 丘志乔.香港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及其对广东的启示[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