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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族精神为视角谈我国法律现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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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在稳定的务实精神指导下,中国古代法律对集会的规定体现着这种务实精神,其合理性便不言而喻。而在务实精神之上则有着更为明确的和更为崇高的精神作为灵魂--那就是爱国精神。中国立法者和法律试用者在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与试用时同样碰到了法益权衡问题,而很明显这时他们做出的法益权衡是以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重的。

【关键词】 民族精神;爱国精神;法的价值

一、历史法学派的法与民族精神观点浅述

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他的法律观。他认为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也就是"民族精神"决定的。历史法学派所提出的"法律源于民族意识"的观点有其合理性。民族意识,即民族学所说的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特征之一,目前,对于民族意识有多种认识,历史学家默泽尔认为:每一种组织中必然存在着一种伟大而又普遍的观念,代表着民族观念升级的力量,如果这种观念占据了所有人的心灵,如果它成为民族的信念,政治信条,那么,它就是民族精神。

二、中国古代的务实精神浸透下的集会规定的合理性

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中占据了所有人的心灵,成为民族的信念、政治信条的民族精神是什么,按照历史法学派对于中国的法也就有着强大的而深刻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笔者认为不单单存在于立法层面,也在于法律适用层面"。华而不实,耻也"。(《国语・晋语第十》)"大人不华,君子务实"(王符:《潜夫论・叙录》)。中古古代形成一种务实精神,主张务实,发对虚华。这种务实的精神同样体现在古代立法之中。《法经》早已失传,但根据明末清初董说编写的《七国考》引述《新论》的记载,《法经》共有六篇,其中第五篇为"徒禁",规定了擅自聚居和集会的刑罚。中国自秦汉起就禁止三人以上未经官方批准的聚会,违者作谋反论。《宋刑统》规定:"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发边远充军,为从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这些古代法律的存在不应老是被冠以"封建专制"、"剥削阶级欺压百姓"等明显带有阶级性的帽子,而应从其在当时的实用性来对其做出客观的评价。诚然这些法律维护了封建统治者的利益,但是从客观上讲是否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答案是肯定的。在古代历朝历代都把维护社会稳定(天下太平)作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只有社会的稳定才是保障国家强大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在稳定的务实精神的指导下,国内民生的发展也好,对外战争的发起和抵御也罢,都才能顺利的开展。在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凡是内乱不已,干戈不止的年代,民生最为凋敝,外族侵略也更甚。而虽然集会并非引发内乱的根本原因,但是为起到防微杜渐,以防万一的作用,古代统治者对集会采取了消极的态度。

如果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稳定的务实精神的指导下,中国古代法律对集会的规定就是这种务实精神的体现,其合理性便不言而喻。而在务实精神之上则有着更为明确的和更为崇高的精神作为灵魂--那就是爱国精神。

三、从法的价值角度,爱国精神指导下的中国相关现状是合理的

1.中国爱国精神的传统以及在新时期的体现:关心社稷生民、维护民族独立、为"报国"而献身的精神品格,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这种传统是中华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的结晶。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屈原,将强烈的国家责任感在《离骚》中表现了出来。他主张外抗秦内,明法。后因不堪看到国家破败而投汨罗江自尽。范仲淹提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击阳楼记》),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精神"。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留取丹心照汗清",多少爱国情怀在古人那里得到了极致的体现。

当今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包括:一、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爱自己的国家。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就必须要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1)热爱祖国,矢志不渝。(2)天下兴亡,匹夫有责。(3)维护统一,反对分裂。(4)同仇敌忾,抗御外侮。在爱国精神的激励和感召下,从抗击自然灾害、应对金融危机等方面,经受了一系列来自自然界和经济、政治领域的巨大考验,保证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2.中国在集会、游行、示威法上所做出的法的价值选择是以爱国精神为影响下的保障稳定为侧重的选择

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法的价值理论。其中包括法的人权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法的自由价值、法的效率价值和法的正义价值。

法的价值有时存在竞合状态,也就是法的价值"存在负相关关系,此消则彼涨,此涨则彼消"。[1] "法的目的价值冲突是一种主要的法的价值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最为引人关注的目的价值冲突主要是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为了把法的价值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为了讲题冲突的频率和激烈程度,法的价值整合就成为一个必要和重大的课题。在法律价值整合中需要遵循权衡原则。在价值整合的过程中,总会出现相互冲突的价值表达无法兼顾协调程度的情况"。[1]这时,继续采取坚固协调的立场和态度已经不可能。但是,取舍之间应当有所归依,在这种场合下,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的因素来考虑,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如集会结社游行自由)还是以非权力形态存在的法益(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都应当经过仔细的斟酌之后,以"两善想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中国立法者和法律试用者在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与试用时同样碰到了法益权衡问题。而很明显这时他们做出的法益权衡时是以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重的。实践证明,每一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都有演变为暴力冲突的可能。而这种风险在当下中国的发生概率更甚。因为当今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比比皆是。这样一个社会中的集会、游行、示威人群往往是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底层民众,但是在底层民众利益受到侵害之前,很多人的生存状态就已经处于低水平,这极容易造成底层民众对政府的消极态度以及群众的仇富心理,而且在自己的前途命运一片灰暗之时,有些人就更期望社会产生一个混乱的情况,因为在正常的社会秩序下他们可能很难摆脱困难的现状,而当社会混乱,秩序的约束减弱时他们有可能在混乱中获得自己的益处,种想法被有些人调侃为"乱世出英雄"。所以当这部分民众集会、游行、示威时,活动将以所谓的"正义感"迅速传播、蔓延,人们群清激愤,情绪化严重。本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人是情绪动物,很可能把积累已久的愤怒、仇视在聚会游行示威中集中爆发出来

有学者可能会说,群众的愤怒和仇视正是没有集会、游行、示威等表达途经所造成的,其实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表面,而没有看到其中的深层原因。不论是对政府的不满也好,还是仇富也罢,其根源要从经济的基础加以分析。如前所述,民众的不满情绪其主要原因是经济状况的不理想而产生自己社会地位低的自我判断和定位而造成的。其实不论如何表达,都不能改变他们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所以那些认为群众只是需要一个"发泄渠道"的想法,只要有了这个渠道,如集会、游行、示威限制的放宽,社会就不会混乱的想法是幼稚的。

而且随着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在中国秘密进行分裂颠覆行动的分子随时准备抓住一切机会破坏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假设一个本来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如果分裂颠覆分子利用群众的激动情绪进行煽动,那么极有可能群众被误导而演变为暴力行为。中国近几年的反日游行演变为,最后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最终损害了国家安定繁荣的环境,不能排除其中就有分裂颠覆分子的活动。而这种局面是每个有理性的爱国精神的民众所本不愿看到的。因为国家一旦混乱,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必然落于下风,更甚者可能导致别国趁火打劫的侵略行为。若是如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将受到严重威胁。我国一直把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视为最高人权正是基于爱国精神的大局观,所以相关法律的法条本身的规定可能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进行遇到困难,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刻意不准,其本身是将智慧的政治考量和以爱国精神为核心来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保证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法的价值与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示自由的法的价值相权衡之后所作出的侧重于前者理性且明智的决定。而且主管部门不批准做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至于有学者说的审查批准程序的衡量标准过于模糊的现象,笔者认为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有意为之,其目的还是如前所述。而这种故意模糊的立法方式也是立法的一种为了增强法的适应性和弹性所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立法技术而已。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法理学[M]. 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3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