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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水能资源发挥最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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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取水、用水交费人们已习以为常了,可是水能资源也要明确规定有偿使用了,这也许是你头一回听说的。9月26日上午,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就对水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规范。

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上公认的清洁可再生能源。水能资源蕴含在水资源中,只有水体具备了动能、势能和压力能等并能够用于发电,才成为水能资源。

据吉林省水利厅厅长张德新7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介绍,开发利用水能资源不仅可以替代和节约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而且可以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对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吉林省水能资源较为丰富,全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近530万千瓦,已建成投产发电装机超过300万千瓦,仍有近230万千瓦水能资源尚待开发,主要分布在全省6个地区38个县(市),可建水电站590余座,年发电量可达70亿千瓦时。近些年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步伐明显加快,在建工程68个,装机总容量24万千瓦,投资规模近22亿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出现了新的形势,由过去的项目等投资转变为投资找项目、抢项目。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市场化运做过程中缺少相应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必要的前期投入不足,管理制度、措施、规划等滞后,导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时,只注重经济利益,不愿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一些地方有的是没有规划,有的是规划不合理,还有的是企业规划代替了政府规划,河段规划代替了流域规划,专业规划代替了综合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制约了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有的“跑马圈河”、滥占资源、无序开发;有的为减少项目投资,擅自请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设计单位甚至个人进行设计;有的将高坝方案改为矮坝方案,或者移动原定坝址,不按梯级规划任意选点建设;有的将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只按发电工程来开发;有的不按装机规模建设水电站;有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批私自开工建设,出现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监管、无验收)水电站,严重威胁河道防洪安全,影响农业生产灌溉和人畜饮用水及生态用水安全,导致水事纠纷,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把水能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7年8月,根据省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省水利厅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准备工作,并制定了起草方案。2007年9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08年2月,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后又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08年5月,经省政府2008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7月29日、9月22日分别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六次会议审议。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共6章36条,主要就水能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部门。条例在总则中首先明确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问题。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实现水能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有序利用,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实现水能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明确规划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地位,针对近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违反规划或无规划开发现象,条例中专设了规划一章,明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制定规划,并就编制规划的原则、权限、程序和规划的效力及实施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规划实行,从源头上保障了水能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

关于水能资源有偿使用问题。政府由于财力不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期工作和后续的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财政负担不断加重,使政府在水能资源管理过程中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适当征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是必要的,以利于解决政府前期资金投入不足的瓶颈问题,为政府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过程中开展调查、评价、规划、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提供资金支撑,缩短项目建设工期,节约投资,降低工程造价和投资风险,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水能资源开发地区由于季节性断流等问题,给开发地区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日益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资金,也需要从有偿出让金中解决。为此,国家水利部积极开展推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制度,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开展水能资源有偿出让的相关立法工作。法制委员会认为,已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关缴纳出让金的标准,不好在条例中规定,建议授权省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时予以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并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缴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缴纳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关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与监督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注重水能资源的保护、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以及与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章标题“监督”修改为“保护与监督”,同时增加三条保护内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保护,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兼顾,促进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保障水能资源合理开发、有序利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保证河流的生态流量,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维护农民依法用水的权益”(条例第二十七条)。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针对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开工报告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施工建设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行为,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规定:如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以下标准罚款…”规定最少罚款2万元,最多可罚款10万元;第三十三条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处罚性规定,对有效地保护我省有限的水能资源将起到重要作用。

水能资源得到依法、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才能使其发挥最大能量,这是吉林省出台这部条例的初衷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