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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少不了签字立据。因每个人都具有独有的笔迹特点和书写规律,在对字据的真实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甄别。可是,书写人如果一改故辙,以左手签字立据,你能设防吗?
欠下巨额货款
左手立下字据
现年56岁的吴明仁,是江苏省镇江市的一家个体建材经营部老板,主要经营建材、装饰材料、石膏粉等,与镇江市另一家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有业务往来。这家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公司,现年40岁的冯秋生为公司的股东及负责人。
吴明仁与冯秋生合作了很久,从来没有发生过经济纠纷,相互之间建立了很深的信任关系。在长期的合作中,出于生意上的方便简约,他们形成了相互认可的交易习惯:冯秋生要货即通知吴明仁送货,由冯秋生或其雇佣人员出具收条。而冯秋生付款,则由吴明仁或其雇佣人员出具收条给冯秋生,最终双方凭各自持有的收条结账。
可是,到了2011年,货款的结算没有以前那么爽快了,时间总是要一拖再拖,好在最终都能结清货款,双方的合作并没有受到太多的影响。
2011年10月8日,自上次结清账目后,日积月累,冯秋生又欠下吴明仁数十万元的货款,吴明仁遂带着业务员柳东及会计梁丽来到冯秋生的公司与冯结账。经与冯秋生的营业员曹海涛对账后,双方确认冯秋生欠下吴明仁共计31万元的货款。
随后,吴明仁提出结清货款,并让会计梁丽填写发票。冯秋生见此情形,便打断了梁丽,且面露难色,对吴明仁恳求道:“吴老板,公司最近还有几笔货款未能及时收回,手头比较紧张,能不能先打张欠条给你?过几天一定结清欠款。”
“当然可以!”虽说不能收回货款,资金周转可能会出现一些困难,但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吴明仁还是答应下来。
见吴明仁同意先打欠条,冯秋生便从抽屉内拿出纸和笔,同时举起右手,笑道:“我的右手最近受了伤,不能写字,但可用左手写字,你们不介意吧?”
“怎么会介意呢?咱们合作这么多年,你也从来没有欠过我的货款,对你这点信任还是有的。”憨厚的吴明仁见冯秋生已经开口了,也不好意思回绝。
这样,冯秋生用左手写了一张金额为31万元的欠条交给了吴明仁的会计梁丽。
赖账引发纷争
字迹真伪成疑
见钱没有要到,只是拿回了一张欠条,吴明仁的妻子龚娟有些不悦。第二天上班后,梁丽准备做账,便将欠条取出,平整地放在桌子上。龚娟正好路过,顺眼瞟了一下欠条,见欠条的字迹歪歪扭扭,便随口问道:“这张欠条是谁打的?”
“是冯老板亲自打的。”在多年的合作中,冯秋生曾多次立过字据,对于冯秋生的字迹,龚娟还是熟悉的。此时听梁丽说是冯秋生打的欠条,不免心中起了疑心,便从桌上拿起欠条,仔仔细细端详后,连连摇头:“这根本就不是冯秋生的笔迹!怎么可能是冯秋生打的欠条呢?”
“冯秋生右手受伤了,这是他用左手打的欠条。”听完梁丽的解释,龚娟心里咯噔一下,一股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立即喊来丈夫吴明仁,责备道:“冯秋生用左手打的欠条你也敢收?如果他翻脸不认账,看你怎么办!”
“不管是左手还是右手,但欠条是他亲手所打,他怎么可能赖得掉?”吴明仁虽说嘴上不服气回敬了妻子,但想到自己是小本经营,冯秋生拖欠31万元货款,对于他来说不是个小数目,如果冯秋生真的在耍什么手段,那他生意就会陷入困境。妻子劈头一通责问,还是让吴明仁打了一个激灵,他随即从梁丽那里取回欠条,直奔冯秋生公司,登门索款。
“我印象中就不欠你的货款,怎么可能打欠条给你!”冯秋生接过欠条,装模作样地左看右瞧,先是面露疑色,继而反问道: “这是我打的欠条吗?根本不是我的笔迹,怎么可能是我打的欠条?”
冯秋生不但不肯依约付款,还否认欠条的真实性,这让吴明仁万万没有想到。无奈之下,吴明仁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讨回欠款,遂手持欠条,于2011年10月10日来到了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冯秋生及其妻子盛秋霞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冯秋生及其妻子盛秋霞共同支付欠款。
吴明仁诉称:本人与冯秋生有多年的业务往来,截至2011年10月8日,冯秋生欠本人滑石粉、白水泥等装饰材料款共计31万元,冯秋生未予偿还。盛秋霞与冯秋生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故本人要求冯秋生与盛秋霞支付材料价款31万元,并从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本人利息。
冯秋生辩称:我确实与吴明仁有业务往来,但每年的账都已结清,吴明仁出具的欠条不是我本人书写。请求驳回吴明仁的诉讼请求。
盛秋霞辩称:我对于冯秋生与吴明仁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清楚,我与冯秋生已于2011年10月17日离婚,此前双方的经济各自独立,故上述欠款若确实存在,属于冯秋生的个人债务,应由冯秋生个人偿还,与我无关,请求驳回吴明仁对本人的诉讼请求。
盛秋霞的答辩,让吴明仁惊愕不已。他此时才得知,冯秋生与其妻子盛秋霞于2011年10月17日,也就是他与冯秋生对账且冯秋生出具欠条后第十天,已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离婚了。此时的盛秋霞,已成为了冯秋生的前妻。
审理中,冯秋生亦承认当日的对账过程,但否认该欠条是其本人所写,并主动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吴明仁明知欠条为冯秋生左手所立,对于能否通过鉴定辨别真伪,心中无底,便提出当时业务员柳东也在场。但柳东是吴明仁的下属,因涉及利害关系,不能为吴明仁作证。吴明仁因无其他证据,也只好寄希望于司法鉴定。
为查明欠条真伪,法院委托江苏省一家有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对冯秋生的签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要求,应提供同时期由冯秋生本人书写的比对材料。因吴明仁无法提供比对材料,法院只好将冯秋生于2011年11月15日在法院分别用左、右手现场书写的比对检材,及谈话笔录一份,作为比对材料送检。
吴明仁与冯秋生发生争议后,冯秋生为推卸债务,刻意变更了书写习惯,所书签名与此前已判若两人。据此,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送检欠条与比对的检材不是同一人书写。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结果无法证明吴明仁提交的欠条为冯秋生所写。
鉴定意见书送达后,吴明仁提出冯秋生在现场书写上述检材时,有故意书写缭乱、放慢书写速度、故意作假的嫌疑,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在法院处理的冯秋生与盛秋霞的离婚案卷中有冯秋生的签字,该签字可作为重新鉴定的比对检材。
法院随后调取了冯秋生与盛秋霞的离婚案卷中有冯秋生签字的材料5份,经吴明仁与冯秋生签字确认,作为重新鉴定的比对检材。
此外,吴明仁经多方努力,找到了两张新的书证,其中一份为冯秋生在同一个月内出具的另一张欠条,以及签署的一份具备法律效应的书面回执,其上的签名与欠条签名高度相似。经审理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将检材欠条与新提供的样本签名委托省高院司法鉴定名录中的一家国家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检验认为,检材上需检的签名与样本签名,两者书写风貌特征相同,在签名的结构、布局,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及起、收、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由此,该鉴定意见证明了欠条上冯秋生的签名是冯秋生本人书写。
对于该鉴定意见,吴明仁予以认可。冯秋生、盛秋霞却提出异议,认为该欠条据吴明仁称是左手书写,而离婚案件中的5份材料均是冯秋生本人用右手书写,用右手书写的材料鉴定左手书写的欠条,得出的结论不科学。
吴明仁则提出,冯秋生没有证据证明离婚案件的材料均是其右手书写,鉴定结论已证明是同一人书写,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此外,法院还到公安机关调取了吴明仁的业务员柳东及会计梁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柳东及梁丽均称,当日冯秋生因右手破了,被包扎了起来,故用左手书写了上述欠条。冯秋生的营业员曹海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当日对账的过程,但对于冯秋生有没有出具欠条其不能确定,但其承认当日见到冯秋生在营业场所的外间写写画画。
两次鉴定迥异
法院去伪存真
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明仁与冯秋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10月8日,吴明仁及其工作人员到冯秋生的经营场所去对账,当日冯秋生即出具了欠材料款31万元的欠条给吴明仁。现冯秋生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在双方均不能提供与上述欠条同时期由冯秋生本人书写的比对检材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仅依据审理中由冯秋生现场书写的比对检材作出司法鉴定。而该现场书写的检材,人为的主观因素较多,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够客观。第二次鉴定,本院调取了与上述欠条同时期的由冯秋生本人书写的比对检材,并经吴明仁与冯秋生确认,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对于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冯秋生欠吴明仁材料款31万元,该款项冯秋生应支付给吴明仁,并应从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吴明仁利息。而上述债务发生在冯秋生与盛秋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2013年9月19日,润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秋生欠吴明仁材料价款31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一并由冯秋生和盛秋霞共同偿还给吴明仁。
一审判决后,冯秋生和盛秋霞不服,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经过法院的调解,冯秋生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撤回了上诉。
随着经济纠纷诉讼的增多,笔迹真伪、书写形成时间等方面的鉴定有增多趋势。承办此案的法官在此提醒,文书类鉴定存在鉴定风险大、鉴定难度高、相关材料取证难等特点,在出具借条、欠条,或对账单等相关书证时,当事人要注意规避其中存在的陷阱和风险。出具相关书证时,要用正规的纸张,不要用圆珠笔书写,签名时最好加盖指印或指纹,因为指纹具备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并且注意对书证的保管,不能被洇水、洇油等相关污染。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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