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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城镇化改革对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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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40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整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不容忽视的是广大农村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明显滞后于当前中国经济的速度。农民需要集中化生产以扩大生产规模和技术含量来加速农村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土地制度。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农村则是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如何更好地进行改善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又能很好的维护农民的权益成为当前城镇化改革一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城镇化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 土地制度 维护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102-01

1、城镇化和农村金融现状

在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高城镇化质量”首次作为重要政策方向被明确提出,这标志着在我国人口红利即将到达“拐点”之时,城镇化将成为经济新增长点,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的人口开始集中,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村落逐步被城镇所替代,相应的问题必然随之出现,那就是城镇化所要求的硬件和软件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农村金融体系承担着为农村生产融通资金、盘活农村生产经营的输血功能,是制约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城镇化率要从47.5%提高到51.5%。金融发展亟需跟上农村城镇化加快的步伐。

2、城镇化改革和金融改革相伴随的问题

新型城镇化即将拉开帷幕,金融改革要想取得大的进展必然首先要解决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所以城镇化改革的第一场攻坚战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土地制度改革已是迫在眉睫。然而城镇化改革出现却出现很多问题。

(1)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城镇化改革实际操作中耕地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以及各种地方性原因会出现滥圈耕地进行基本建设,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忽视长远发展,给全国的耕地埋下很大的隐患;同时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仅被征地农民受损害,低价补偿、高价出让,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土地利益复杂,地权不明确。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中提及的“5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经营权的确定,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依据。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减少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3)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和规范制度。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这是农地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个集中表现,导致了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也使农户在遇到纠纷时缺少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差异,即土地抵押权限的不同,多数发展中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在允许城市土地和房产进行抵押流转的同时, 大都限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抵押流转;同时相关机制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广进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使农民仍然视土地为最后的生存保障,对金融机构行使抵押权时,农民将会产生失去土地和未来社会保障的担忧,从而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取贷款有所顾忌,影响该项业务的开展。

以上问题的出现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利益经常受损没有保障,使得相应的改革步伐缓慢,对于土地金融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3、相关解决措施探讨

(1)确认并保障农民的地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的关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2)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适合农村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内生因素严重缺失,致使主要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与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户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对接, 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严重失衡, 金融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亟待转型。首先,农村金融一定要和土地挂钩,为实体经济服务,否则难以实现其价值,譬如土地债券形式,发挥土地资本化的效能。其次,国家一定要扶持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尤其是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三,完善农村金融有关的立法问题,创新土地抵押权制度,是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聚宝盆。

(3)借鉴国内外试验和结合国内特色的试点,总结经验予以逐布推广。像深圳市的从最初的土地国有化,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到今天在尊重原有农民集体及个人土地占有的基础上,通过在开发中承认原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并在补办手续后将之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最终消灭现有“国家-集体”或者说“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土地管理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市场流转和资源配置。放过权利争议,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土地占有利益给予承认和救济;先将房地分离,使土地限制的绊索不致伤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放过权利争议,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土地占有利益给予承认和救济,借腾笼而换鸟,此其一也。实在不得不涉及权利又无法土地确权的,就先将房地分离,使土地限制的绊索不致伤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此之二也。这两种做法,都回避了目前土地管理中僵化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巨石的狭缝中寻找蜿蜒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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